商洛市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全文 建标库

第六章工作考核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政府应当将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对负有地方税收征管保障责任的部门和单位参与税收协助的情况和成效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定期通报。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有关部门和单位税收协作开展情况;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涉税信息传递情况;

        (三)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代征税款情况;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的税款扣缴情况;

        (五)地税部门通过税收征管保障措施,组织税收收入情况。

    第二十五条  税收征管保障工作考核采用百分制,实行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日常考核采取按季度考核的方式进行,在季度终了30日内由税收征管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单位和各部门的涉税信息传递及协税护税工作落实情况进行通报。年终考核由税收征管保障领导小组抽调相关人员组成考核组,采取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

    考核采用综合打分、等次评定方式进行,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含90分), 60-90分的为合格(含60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在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扣分。

    第二十六条  经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部门和单位,市政府授予“税收征管保障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按《商洛市财源建设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单位,在年度考核中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得力,没有落实专人负责的;

        (二)不按规定向地税部门提供有关涉税信息资料,或涉税信息内容严重失真、时间滞后,导致控管不力、税款流失的;

        (三)在科技、福利、校办、劳动就业服务型企业资格审查,办理土地、房产转移登记手续,车船年审、营运手续审验,收费许可证发放,注销工商登记、办理其股权变更登记等工作中不按规定程序办理,造成税款流失的;

        (四)未按规定代征、代扣代缴税款,造成税收流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