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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鉴定 】     【第十七?。条  省、》地(市)、县(市】、区)三级分别成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简称》。鉴定委员会)— 》     鉴定委员!会由:有临床经《验、有权威》、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的主治医师—(技师、护师)以】上医务人员和卫生行!政管理干部若—干人:组成省级《和其:他有:条件的鉴定委—员会可以吸收法【医参加? —    鉴定—委员会人选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名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鉴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  ?   第《十,八条  鉴》定委:员会:负责本地区各类医】疗单位及个体开业】。诊所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的技术—鉴定工作省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其鉴:定是处理医疗事故】或事件的依据—地(市)、县(市、!区)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也是处理医》疗事故或事件—的依据 !。    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医》疗机构及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陕部队!所属的向地方开放】的医:院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其主管机!关处理;如有争议】提请当地《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     第】十,九,条  ?鉴定委员《。会接到鉴《定申请或者委托后应!当做好调查研究工】作认:真收集?和审查有关资料【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实事求是地做!出鉴定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做出:鉴定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六个月?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如实地向鉴》定委员会《提供病案的有—关原始资料和对事】故或事件的调查【报告如材料不全【或情节不清的—鉴定委员会有—。权拒绝鉴《定或者要求双方当】事人补?充材:料或者对《有关事实情节进行复!查被:查询的当《事人不得拒绝 【 ?    》 ,。鉴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绳符合!医学科学原理正确作!出书面鉴定》结论鉴定结论书【由鉴定委员会发给】双方当?事人(通过》所在单位)同时抄】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鉴定委员会成!员不负有解释—的义务不得擅自【泄,。露鉴定过程》及情况 【 , ,    第二十条 ! 鉴定委员》会设若干学》科组:鉴,定时:每个学?。科组至少《要有三名专业人员参!加方:可作出鉴定结—论否则鉴《定,结,论无效鉴定成员对】鉴定结论持有不【同,意见时应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但对各种不—同意见应记录在案以!备查阅 !    鉴定委员会!召开鉴定会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参加《鉴定会?议受聘专家、—学者在鉴定会议上】有表决权 】     第二十!一条  鉴定委员会!召开鉴?定会时应当要求双方!当事人?到会由申请人—陈述申请《鉴定的理《由和事实《经过对?。方当事人接受询问】和,提供有关资料当事人!接受询问《和提供材《料之后应立即—退出:会场: ?     第】二十二?条  未《经鉴定委员会邀请的!人员不得参》加鉴定工作鉴—定委员会成》员是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当事人或者!与医疗事故或事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   ? 第二十三条 【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扰【鉴,定委员会《的,工作不得对鉴定【委员会?成员进?行威胁?、利诱、辱骂、殴】打,   】  第二十四条【。  鉴定医疗事故】或事件可以收取【。鉴定费鉴《定费先由《。提出申请一》方预付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应负【。事故责任的医疗单】位或个体开》业医务人员》、乡村医生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申,请方支付 !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可以申请上】一,级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的》。应,另,行预付鉴《定费经复查维持原】鉴定结论的鉴定费】由提出申请》。方,支付;否定原—鉴定结论《的由败诉方支—付 ? :。  ?   鉴定费的【收费标准由省—。卫生厅会同省物价局!制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