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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鉴定 ! ?     第十【。七条  省、地(】市)、县(市、【区,)三级分别》成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简称【鉴定委?员会) 】     鉴—定委员会《由有:临床经验、有权【威、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的主治医师【(技师、护》师)以上医务—人员和卫生行政【管理干部若干人【组成省级和》其他有条《件的鉴定委员会【可以吸收法医—参加  !   鉴定委员会人!选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名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鉴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 ,     第十八】条  鉴定委—员会负责本地区各类!医疗单位及个体开】业诊所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的技术鉴定工作【省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其鉴定是处理】医疗事?故或事件的依据【地(市)、县(市、!区):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也是处理》医,疗事故?。或,事件的依据 【    【 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医疗机构及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陕部队所属的!向地方开放的医院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其主管机】关处理;如有争议提!请当地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 ? ,   第十九条  !鉴定委员《会接到鉴定》申请或?者委托后应当做【好调:查研究工作认真【收集和审查有关资料!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实事【求是地做出鉴定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做【出鉴定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六个月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如实地向鉴定委【员会提供病案的有】关原始资料》和对事故或事件的】调查报告如材料不全!或情节不《清,。的鉴:定委员会有权拒绝】。鉴定或?者要求双方》当事人补《充材:料或者对有关事实情!节进行复《查被查询的当事【。人不得拒《绝   !。。  鉴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绳】符合医学科学原理】正确作出《书面:鉴定结论《鉴定结论书由鉴【定委员会发给双方当!事人(通过所在【单位)同《时,抄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鉴定委员【会成员不《负有:解,释的义务不得—擅自泄露鉴定过【程及:情况 《 ?   ?  第二十条—  鉴定委》员会设若干》学科:组鉴:定时每个学》科组至少要》有三名专业》人员参加方可作【出鉴定结论否则【。鉴定结论《无效鉴定成员对鉴定!结论持有不同—意见:时应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但《对各种不同意见【。应,记录在案以备查阅 !   【  鉴?定委员会召开鉴【定会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参加【。。鉴定会议受聘—专,家、学?者在鉴定会议上有】表决权 !  :  :第二十?一条:  鉴定委员—会召开?鉴定会时应当要求】双方当?事人到会由》申请人陈述申—请鉴定的理由和事】。实经过对方当—事人接受询问和提供!有,关资料当事人接受询!问和提供材》料之后应立即—退出会?场 》    》 第二十二条  未!经鉴定委员会邀【请的:人员:不得参?加鉴定工作鉴定委员!会成员是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当事:人或者与《医疗事故或事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  第二十三条【 ,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扰】鉴,定委员会《的工:作不得对鉴定—委员会成员进行威】胁、利诱、辱骂、殴!。打, 《     第二十!四条 ? 鉴定?医疗事?故或事件《可,以收取鉴定费鉴定费!先由提?出申请一《方预付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应!负事:故,责任的医疗单位或个!体开:业医务人员》、乡村医生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申请方!支付 ?  —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可以申请上一【级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的应另行预付【。鉴定费经复查维持原!鉴定结?论,的鉴定费由提出申请!。方支付;《否定原鉴定结论【的由败诉方支付【 》     鉴定费】的收费标准》由省卫生厅会同省物!价局制?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