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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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十七条》 :省、:地(市)《、县(市《、区)三级》分别成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简称鉴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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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委!员会:由有:临床经验、有权威】、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的主治医师(!技师、护师)以【上医务?人员和卫生行政管理!干部若干人组成【省级和?其他:有条件的《鉴定委员会可以吸】收法医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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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定委员会人【选,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名》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鉴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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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 鉴定委员会负责本!地区各类医疗单【。位及个体开业—诊所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的技术【鉴定工作《省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其鉴定《是处理医疗事故或事!件的:。依据地(市)、【县(市、区)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也是处理【医疗事故或事件【。的依:据
! 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医》疗机构及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陕部队所属的—向地方?开,。放的医?院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其主管机关处【理;如有争议提请当!地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 第十》九条 鉴》。定委员会接到—鉴,定申请或者委托【后应当做《好调查研《究工作认《真收集和审》查有关资料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实,事求是地做出—鉴定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做出鉴定【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六个月》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如实地向鉴定委】员会提供病案的有】关原始资料》和对事故或事—件的:调查报告《如,材料:不全或情节不清的鉴!。定,委员会有《权拒:绝鉴定?或者要求双》方当事人补充材料】或者对?。有关:事实情节进行复查】被查询的《当事:人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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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绳—符合医学《科学原?理正确作出书面【鉴定结论鉴定结论】书由鉴?定委:员会发给双方当事】人,。(通过?所在单位《)同时抄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鉴定!委员:会成员不负》有解释的《义务:不得擅自泄露鉴【定过程及《。情况
! 第《二十条 鉴定委】员会设若干》学科组鉴定》时,每,个学科?组至少?。要,有三名?专业人?员参加方可作出【鉴,定结论否《则鉴定结论》无效:鉴定成员对》鉴定结论持》有不同意见时应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但:对各种?不同:意见应?记录在案以备—查阅
! ?。鉴定委员会召—开鉴定会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参加鉴定会】议受:聘专家、学者在【。鉴定会议上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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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鉴定委员《会召开鉴定会—时应:。。当要求双方当事人到!。会,由申请人陈述申请鉴!定,的理由和事实经【过对方当事人接受询!问和提供有关资料】当,事人:接受询问和提供【材料之后应立即退出!会场
! 第二十—。二条 未经鉴定】委员:会邀请的人员—不,得参:加鉴定工作》鉴定:委员会成《员是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当事人或!者与医疗事故或事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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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扰【鉴定委员会的工作不!得,对,鉴定委员会》成员进行威胁、利】诱、辱骂、殴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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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四条— 鉴定医疗事故或!。事件:可以收取《鉴定:费鉴定费先由提出申!。请一方预付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应负事故责》任的医疗单位—或个体开业医务人员!、乡:村医:生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申请方—支付
】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可!以,申请上一级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的应另行》。预付鉴定费经复查维!持原:鉴定:。结论的鉴《定费由提出申请方支!付;否?定原鉴定结论的【由败诉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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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费?的收费标准》由省:卫生厅?会同省物价》局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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