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鉴定 — : ?  :  第十七》条  省、》地(市)、》县(市、区)三【级,分别成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简称鉴定委员会【) 《    — 鉴定委《员会由有临》床经验、有权—威、: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的主治?医师:。(技师、护师)【以上医?务人员和《卫生行?政管理?干部若干人》组成省级和其他有条!件的鉴?定委:员会可以吸收法【医参加 【 ,   ?  :鉴定:委员会?人选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名【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鉴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 ,     第十!八,条  ?。鉴定委员会负责本】地,区各类医《疗,单位及个体》开业诊所《。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的技:术鉴定工作省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其鉴定是】处理医疗事故或【。事件的依据地(市)!、县:(市、?区,)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也是处理医疗—事,。故或事件的》依据 ? :  《   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医疗?机构及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陕部队所属的!向地方开放的医【院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其》主管机关《处理;如有》争议提请当》地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   第十九条【 , 鉴定委员会接到】鉴定申请或》者委托后应当做好调!。查研究工作认真收】集和:。审查有关资》料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实事《求是地做《出鉴定?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做!出鉴定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六》个月: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如实地向—鉴定:委员会提供病—案的有关《原,始资料和对事—。故或事件的调—查报告?如材料不全或情节不!清的鉴定委员会有权!。拒绝鉴定或者要求】双方:当事人?补充材料或者对有】关事实情《节进行复查》被查询的《。当事人不得》拒绝 【    《 鉴: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绳符》合医学科学原—。理正确作出》书面鉴定结论—鉴定结论书》由,鉴定委员会》发给双方当》事人(通过所在单位!)同时抄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鉴定:委员会?成员:不负有解释的—义务不得《擅自泄露《鉴定过程及情—况, —    第二十条 !。 鉴定委员会设【。若干学?。科组鉴定时每个学】科组至少要有三名】专业人?员,参加方?可作出鉴《定结论否则》鉴定结论无效鉴定成!员对鉴?定结论?持有不?同意见时《应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但对各种不同意【见应记录在案以备查!阅  】   鉴定》委员:会召开鉴定会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参加鉴定】会议受聘专家、学】者在鉴定会议上有】表,。决权 】    第二十【一条  鉴定委员会!召开鉴定会时应当】要求双方当》事人:到,会由申请人陈—述申请鉴定的理【由和事实经》过对方当《事人接受询》问和提供有关资【料当事人接受询【问和提供《材料之后应立即退】出会:。场   !  第二十二条  !未经鉴?定委员会邀请的人】。员不:得,参加鉴定工作鉴定】委员会成《员是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当事人或者与医疗事!故或事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扰《。鉴定委员会的工作不!得对鉴?定委员?。会成员进行》。威胁、利诱、辱【骂、殴打 【   》  第二十四条【  鉴定医疗事故或!事,件可以收取鉴定【。费鉴定费先由—提出申请一方—预付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应负事故【责任的?医疗单位《或个体开业医务【。人员:、乡:村医生?。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申请方支【付 《 :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可以申请上一级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的应另《行预付?鉴定费经复查维【持原鉴?。定结论的鉴定—费由提出申请—方支付;否定—原鉴定结论的由【败诉方支付 】 ,  ? ,  鉴定费》的,收费:标,准由省卫生厅会【同,。省物价局制》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