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鉴定
》
【 第十七【条 省、地—(市)、县》(市:、,区):三级分别《成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简,。称鉴定?委员会)
】
》。 鉴定委员会由有】临床经验、有权威】、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的主治医师(技师、!护师)?以上医务人员和【卫生行政管理—干部若干人组成省】级和其他有条件的】鉴定:委员会可《以吸收法医参加【
— 鉴》定,委员:。会人选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名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鉴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
》 ?第十八?条 :。 鉴定委员会负责本!地区各类医疗单位】及个体?开业诊所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的技术鉴定工!作省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其,鉴定是处理医—疗事故或事件的依】据地(市)、县(市!、区)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也—是处:理医疗事《故或事件《的依据
》
— :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医疗机构及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陕【部队所属的向地方开!放的医院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其主:管,机关:处理:;如:有,争议提请《当,。地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
《
》。第,十九条 鉴定【。委,员会接到鉴定申【请,或者委托后应当做】好调查研究》工作认真《收,集,和审查有关》资料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实》。。事求是地做出鉴【定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做出鉴定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六个月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如实地向—鉴定委?员会提供《病案的有关原始资】料和对事故或事件】的调查报《告如材料不全或【。情节不清的鉴定委员!会有权拒绝鉴定或】者要求双方当—事,人补充材《料或者对有》关事实情节进行复】。查,被查询的当事—。人不得拒绝》
》
鉴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绳—符合医学科》。学原理正确作出书】面鉴定结论》。鉴定结论《书由鉴定委员会发给!。双方当事人(通【过所:在单位)同时—抄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鉴定委员会】成员不负《有,解,释,的,。义务不?得擅自泄露鉴—定,过程及情况
】
— ,第二十条《 鉴定委员会设若!干学科组鉴定时每】个学:科组至少要有三名专!业人员参加方可【作出鉴定结论否【则鉴:。定结论无效》鉴定成员对鉴定结】。。论,。持有不同意见—时应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但对各种】不同意见应记录在案!以,备查阅
【。
—鉴定委员会召开鉴定!会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参加鉴定会议受!聘专家、学者在鉴】定会议上有表决权
!
《
: , 第二《十一条 》鉴定委员会》召,开鉴定会时应当要】求双方当事人到【会由申请人》陈述申请鉴定的理由!和事实经过对方【当事人接受询问【和提供有关资料当事!人接受?询,。。。问和提供材料之【后应立即退出会场】
】 第二十二条 !未经鉴定委员会【邀请的人员不得参加!鉴定工作鉴定委【员会成员是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当事人或者与【医疗事故或事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
》 第二十三条 】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扰鉴定委员》会的工作《不得对鉴定委员会成!员进行威胁》、利诱?。、辱骂、《殴打
!。 : 第二十四条 【 ,鉴定医疗事故或事】件可以收取鉴定费鉴!定,费,先由提出申》请一:方预付?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应负事故—责任的医疗单位或】个体开业医》。务人员、乡村—。医生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申请方支付【
?
《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可以申请上一】级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的应另行预付【鉴定费经复》查维持原鉴定结【论的鉴定费由提出】申请方支付;否定原!鉴定结论《的由败诉方》支付
! 鉴定费的收】费标:准由省卫生厅会同省!物价局制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