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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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省、》地(市)、县(市、!区)三级分》别成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简《称,鉴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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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定委—员会由有临床经验】、有权威、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的》主治医师(技师、】护师)以上医务【人员和?卫生行政管理—干部:。。若干人组成》省级和其他有条件的!鉴定委员《会可以吸收法医【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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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定委员会人选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名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鉴—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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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鉴定委员会负—责,本地区各类》医疗单位及》。个,体开业诊所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的技术鉴定工—作省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其鉴?定是处理医疗事故或!事件:的依据地(市)、】县(市?、区:)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也!是处理医疗》事故或?事件的?依据:
【 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医【疗机构及《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陕部队】所属的向地方开放】的医院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其主!管机:关处理;如》有争议提请当地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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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鉴?定委员会接到鉴【定申请?或者:委托后应当做好调查!研究工作认真—收集和审查有关资】料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实事求是地做出鉴定!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做出鉴定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六个月!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如实地向鉴定委】员会提供病》案的有关《。原始资料和》对事故或事件的调查!报,告如材料不全—或情节?不清的?鉴定委员会有权【拒绝鉴定或者要求双!方当事人补充—材料或者对有关事实!情节:。进行复查被查询的当!事人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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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绳符合》医学:科学原理正》确作出书面鉴定结论!。鉴定结论书由鉴定】委员会发给双方当事!人(通过所在单位】)同时抄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鉴定【委员会成员不负有】解释的义务》不得擅自泄露鉴定】过程: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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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鉴定—委员会设若干—学科组鉴定》。时每个学科组至少】要有三名专业—人员参加方可作出鉴!定结论否则鉴定结论!无效鉴定成员对鉴】定结论持《有不同意见时应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但对各!种不同意见应记录】在案以备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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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委员会召开鉴定【会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参加【鉴定会议受聘专【家、学者在鉴定会议!。上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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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鉴定委员会召开!鉴定会?时,应当要求《双方当事人到—会由申请人陈述申】请鉴定的理》。由和事实经过对方】当事:人接:。受询问和提供有关资!料,当事人接受询问【和提供材料之后应】立即退出会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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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 未经?鉴定委员会邀请的人!员不得参加》鉴定工作鉴定委员】会,成员是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当事人或者与医!疗事故或事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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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扰鉴—定委员会的工—作,不得对?鉴定委员会成员进行!威,胁、利诱、辱骂、】殴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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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鉴?定医疗事《故或:事件可?以收取鉴《定费鉴定费》先由提出《申请一方预付—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应负事故责!任的医疗单位—或个体?开业医务人员、乡村!。医生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申请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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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可?以申:。。请上一级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的?应另行预付鉴定费】经复查维持》原鉴定结论》的鉴定费由提出【申,请方支付;否定【原鉴定结论的由败】诉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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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鉴定费的收【费标准由省》卫,生厅会同省物价局】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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