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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 :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 【 (: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
】 : (《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
】 (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
? ,。 :第三条 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 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
【
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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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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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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