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 —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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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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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 (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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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 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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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
《
?。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
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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