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建标库

第五章社会优待和宜居环境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具体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

    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应当给予同等优待。

    第五十一条    火车站、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等客运站(点)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完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候车室、候机室、候船室和不实行对号入座的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设置老年人座(席)位。老年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乘务员和乘客应当给予照顾和扶助。

    文化馆(站)、科技馆、公园、旅游景点、体育场(馆)等场所,应当为老年人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提供方便和优惠。

    金融、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电信等各类服务行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优先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并给予优待照顾。

    老年人优待服务场所、设施和窗口,应当设置优待服务标识,公布优待服务内容,履行优待服务义务。

    第五十二条    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还可以享有以下优待服务,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文化、卫生和计划生育、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一)免费进入收费的公园、旅游景点、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等;

        (二)就医时,优先挂号、检查、化验等;

        (三)每年一次免费健康体检;

        (四)优先购买机票、车船票;

        (五)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有关优待服务;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优待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应当为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办理《陕西省敬老优待证》。

    第五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老年人去世,应当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具体办法由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一)无赡养人和扶养人;

        (二)赡养人和扶养人没有赡养扶养能力;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四)属于重点优抚对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扩大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的范围。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基层法律服务组织,为老年人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法律服务。

    老年人维护合法权益有困难的,其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提供帮助。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适合老年人的公共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文化体育设施,完善无障碍设施,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宜居环境。

    第五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老年人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与辖区内老年人口规模相适应的老年活动中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老年活动场所;社区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因地制宜,开辟老年人文化体育活动点。

    政府投资建设的各类老年人活动场所,应当向老年人免费开放,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文化、教育、体育等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基层组织开展老年人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精神生活,提高健康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当地实际,组织老年人开展文化体育活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己的条件,开辟老年人活动场所,组织老年人参加活动,为老年人生活、保健提供服务。

    第五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和其他公共场所,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建设无障碍设施。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民政、财政、残联、老龄工作机构等部门,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推进坡道、电梯、扶手、座椅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方便老年人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