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则
!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工资不《包括:用人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职工福利费用】、职工教育》费用:、劳动保护费用、】职工住房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 , 第《四十四条 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有关—工资支付事项,【参照:。本条:例执行
!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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