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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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三条 —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工资不包括用【人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职!工福利费用、—职工教育《费用、劳动保护费】用、职工住房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 , 第四《十,四条 《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有关工资支【付事项,参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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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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