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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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工资不包!括用人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职工福利费用、职】工教育费用、—劳,。动保护费用、职工住!房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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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有,关工资支付事项,参!。。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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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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