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的决定?已于2009年3】月26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2009《年3月26日— ! 一、?条例名称修改—。为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二章章】名修:改为“乡《村规划”第三章章名!修改为“《乡村建设”第五章】。章名修改为“乡村】管理”? 【 二、》条例中的“农村村庄!”均修改为“乡村】”,“村:庄规划”均修—改为“乡村规划”】“村庄总体规划”】均修改为“》乡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均修改为“村!庄规划”“》村庄建设《”均:修改为“乡村建【。设” 》 ? 三、—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乡村规划的编—制实施和村民—。住宅的建设管理促】进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四、第二条增加!第二款“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条【例编制?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和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 五、】第三条末尾》增加“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内容 ! 【六、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和村民《住宅建?设的管理《工作”? : 第!二款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实施以及!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并确定专职】管,理人员”《 ! ,七,、第六条《第一款中的》“规划编《制,经费”修改》为,“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 】 】增加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八、》删去第八条中的“】。在农村村《庄,和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 : , 九!、删:去第九?条第一款中的“【农村:村庄:。建设应当编制规【划” 【 第二款】修,改为“编制乡—村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域规》划、农?业区划为依据—;,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小流域治!理、公路建》设、环境保》护、扶贫开发等专】项规划相衔接—符合:国家和省《。编制乡?村,规划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 《 十、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乡规划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乡人民【政府:依据县?域,规划组织编制提【交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用于【指导村庄规划的编制!” 【 ? 第二款修》改为“乡《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规划区范围乡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村庄【规模和发展方向村】庄和村民住宅—的总体风格村庄的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绿?化、教育、卫—生、:体育、文化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配置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 】 增加第三【款“乡人民》政府所在地》有条件?的可以参照镇的【。建设标准提》出规划编制要求”】 ? 《 十一、第【十三条修改为“村庄!规划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应当有—村民代表参》与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 村庄【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住宅布局和建—筑,风格道路走向、宽】。度养殖?。加工等产业发—展用地供水、排水】、供电、通信—及其他工程管线【和教育、卫生、【体育、文化、绿化】、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用地布《局,和建设要求》” 】 十《。二、删去第十四【条,中的“和村民委员会!”、“或者》专业技术人》员”将“聘请”【。修改为?。“,委托” —。 【。十三、第二十三【条中的“进行—村庄建?设,应当依据村庄建设】规划制定实施方案绘!制建设平面图”修改!为“村?庄规划实施应当【制定:近期建设方案”【 — ,。 十四、第【二十五条中的—“被置换人”—修改为“被置换土地!利,害,关,系人” ! 《十五、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企业、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申请书; ! (二】),有关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 》(三)农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权属证《明;: 《 (【四)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建设用地使用协】议; — , (五)】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要求的】应当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年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 十六、第》二,十七:条中的?“,应当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修改》为“须经村》民委员?会同:意” 】 十七、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的“加强—管,理和业务《指导”修改为“【加强:技术培训和》管理” 《 《 ? 十八、第—三十条第一款中的】。“,工,商企业”修改为【“,企业”?并增加“并经乡【(镇)人民》政府现?场验线后”的内【容 ! :第,二款作为《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并将其中的“工商】企业”修《改为“企业”“【竣工后?由业主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修!改为“建设工程竣工!后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并出具核】实结果未《经核实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 十九、第三!十一条增加》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二十!、第三十二条中增加!“合法权《益”的内容》 : : 二【十一、?第三十三条中—增加“体现地域和】民俗:特色”的内容 】 》 二十二—、第三十六》。条增加第二款“村】庄规划编制》和村民住宅设—计人员应当实地【考察充分听取村【民意见结合》当地的地域风—。貌和民俗《文化科?学合:理,的编制村庄》规划和?设,计村民住宅” 】 【 二十三、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取!得新的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原有宅基】地应:当在:住,宅,。。建成后?交,回集体 《 ? 禁止】违,法多占宅基地禁止】在承包土《地中:擅自建设《。住宅” 】 二十四、!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增加“或【者向:道路及公共场—所随意排《放,污水”的内容并将“!污水:排放设施”修—改为“?污水排放处理设施】” ! 此外《对个别文字表—述作了相应修改 ! :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