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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的决:定已于200—9年3月26—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9年3月26日 ! 】 一、?条例名?称修改为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二章章?名修改为“乡—。村规划”第三—。章章名修改为“【乡村:建设”第五章—章,名修:改为“乡村管理”】 ! ,二、条例中的“农村!村庄”均修改—为,“乡村”“村庄【规划:”均修改为“乡村】规,划,。”“村庄总》体规划”均修改【为,“乡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均修改为“【村庄规划”“村庄】建设”均修改为“】乡村建设”》。 , 《 三、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乡村规划的编制【实施:和村民住宅》的建设管理促—进,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 四、第二条增】加第二款“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条》例编制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和—。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 : , 五—、,第,三条末?尾增加“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内容 【 六】、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和村?民住宅建设的—管理工作”》。 —。 《第二款?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实—施以及?。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并确定专】职管理?人员:” 《。 , 七、第!六条第一款中的“】规划编制经费”【。修,改为“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 — 》增加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八【。、删去第《。八条中的“》。在,农村村庄《和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 《 , : , :九、删去《第九条第一款中的“!农村村庄建设—应,当编制规划” 【 ? 《 第二款修改为】“编制乡村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域规划、农业—区划:为依据;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小流!域治理、公路建【设、:环境:保护、扶贫开发等】专,项规划相衔接符合国!家和省编制》乡村规?划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 : , 十、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乡规划》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乡人?。民政府依《据,县域规?划组织编《。制提交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用于指导村庄【规划的?编制” 《。 》 第二—款修改为“乡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规划区【范围乡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村【庄,规模和发展方向村】庄和村民住》宅的总体风格—村庄的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绿化、教育、卫【。生、体育、文化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配置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 【 】 增加?第三款“乡人民【政府所在地有条【件,。的可以参照镇—的建设?标准提出规划编制要!求” ! 十一》。、第十?三条修改《为“村?庄规:划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应【当有村?民代表参与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村庄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住宅布局和—建筑风?格道路走向、宽【度养殖加工等产【业发展?用,。地供水、排》水、供电、通信及其!他工程管线和教育、!卫生、体育》、文化、《绿化、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用《地布:局和建设要求—” ?。 《 : , 十二、《删去:第,。十四:。条中的?“和村?民委员会”、“或者!专业技术人员”将“!聘,请”修?改,为“委托” 【 — 十三《、第二十三条中【的“进行村》庄建设?应当依?据村庄建设规划制】定实:施方案绘制建—设平面?图”修改为“村庄规!划实施应当制—定近期建设》方案” 【 《 十四、第二十五!条中的?“被置换人”—修,改为“被《置换土地利害关系人!” 》 —十五:、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企业、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申请书; 【 【。(二)有关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 , (:三)农?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权属证明; ! ? , (四)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建设用》地使:用协:议; 】 (五)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 : 《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要求—的应:当,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年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十—六、第二十七条【中的“应当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修?改为“须《经村民委员会同意】” 》 《 十七《、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的“加强管理和业务!指导”修《改为“加强技术培训!和管理”《。 : , 【十八、第《三十:条第一款中的“工商!企业:。”修改?为“企业”并增【加“并经乡(镇)】人民政府现场验线后!”,的内:容 : 】 第二款《作为:。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并将其中的“【工商:企业”修改为“企业!”“:竣工后由业》主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修改为“建】。设工程竣工后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并出具核实结!果未经核实》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 , 十九、第三十!一条增加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 二十—、第三十《二条中增加》“合法权益”的【内,容 【 二》十一、第三十三【条中增加“体现【地域和民俗特—色”的内容 】。。 — 二:十二、第三十六【条增加第二》款“村庄规划编制和!村民住宅设计人【员,应当:。实地考?察充:分听取村民意见结】合当地的地域风貌】和民:俗文化科学合理【。的编制村庄规划【和设计?村民住?宅” 》 《 : 二十三、》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取得【新的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原有宅基地应当在住!宅建成后交回—集体 — , 禁止违】法多:占宅基地禁止—在承包土地中—擅自:建设住宅” ! 《 二十四》、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增:加“或者向道路及公!共场所?随意排放《污水”的内容并将】“污水排放设施【”修改为“污水排放!处理设?施” 《 》 此外对—个别文字《表述作了相应—修改: 【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