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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的》决定已于2009】年3月26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2009年3月!26日 — 一、!条例名称修改为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二章章名修改【为“乡村《规划”第三章章名修!改,为“:乡村建设”》第五章章名》修,改为“乡村管理” ! ? :。 , ?二、条例中的“农村!村庄”均修》改为“乡村》”“村庄规划”【均修改为“乡—村规划”“村庄总体!规划”均修改—为“乡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均修改为【“村庄规划”“村】庄建设”均》修改为“《乡村建设《”, 》。 》三、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乡?村规划的编制实施和!村民住宅的》建设管理促进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四、第!二条增加《第二:款“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条例编制《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和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 ?五、:。第三条末尾》增加“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内容 【 : , ? ,。六、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和—村民住宅建设的管理!工作:” : 》 第二款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实施以及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并确定专职管理人!员” ! 七、第六【。条第一?款中:的“规划编制经费”!修改为“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 【 : — 增加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 八、删去第八条】中的“在农村村庄】。和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 》 】。 ,九、删去第九条第一!。款中的“农村村【庄建设应当》编制规划” 】 【第二:款修改为“编—制乡村?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域规划、农业【区划为依据;—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小流域治理、公路建!设、环境保护、扶】贫开发等《专项规划相》衔接符合国》家和省编制乡村规划!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 十、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乡规划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乡人《民政府依据县域规】划组织编制提交【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用】于指导村庄规划的编!制” 】 第二—款修改?为“:乡,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规划区】范围乡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村庄规《模和发展方向村庄】和,村民住宅的总—体风格村《庄的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绿化、教育、!卫生、体育、文【化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配!置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 ! 增—加第:三,款“乡人民政府所】在地有条件的—可以参照镇的建设】标准:提出规划编制—。要求” 【 十【一、第十三条修改为!“村庄规划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应当有!村民代表参》与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村,。。庄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住:宅布局和建筑风【格道路?。走向、宽度养—殖,加,工等产?业,发展用地供水、排水!、供电、《通信及?其他工?程管线?和教育、卫生、体】育、文化《、绿:化,、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用【地布局和建设要【求,” ? : 十二】、删去第十》四条中的“和村民委!员会”、“或—者专业?技术人员”》将“:聘请”修改为—“委托” ! ? :十三、第二十三条】中的:“进行村庄建—设,应,当依据村《庄建设规划制定【实施方案绘制建【设平面图”》修改:为“村庄规划—实施应当制定近期建!设方案” 【 十四!、第二十五条中的】“被置换人”修改】为“被置换土地【。利害:关系人” 】。 十五】。、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企业、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申请—书; 【 》(二:。),有关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三)农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权属证明!; ! (四)》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建设用地使用】协议; 】 (五)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要》求的应当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年 !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十六、—第二十七条》中的“应当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修改为】“须经村民委员【会同意”《 》 十七、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的“加强管》理和业务《指导”修改为—“加强技术培—训和:管理”? — ? ,十八、第三十—。条第一款《中的“工商企业【”修:改,为“企业《”并增加“》并经:乡(镇)人民政府】现场验线后》”的:内容: — , ?第二:款作为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并将其中的“工!商企业”《修,改为“企业”“竣工!后由业主《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修改为“!建设工程竣工后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并出:具核:实结果未经核实【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十》九、:。第三十一《条增加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 》 二十、第三—十二条中增加“【合法权益《”的内容 》。 ? ? 二十一、第三!十三条中增加“体现!地域和民俗特色【”的内容 》 】 ,二十二、第三十六】条增加第二款“【村庄规划编制—和,村民:住宅设计人员应当实!地考:察充分听《取村民意见结—合当地的地》域风貌和民俗文化科!学合理?的编制村《庄规划和设计村民】住宅” — 《 二《十三、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取得新—的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原有宅基地【应当在住宅》建成后交回集体 ! 《 禁》止违法?多占:宅基地禁止在承包土!地中擅自建设住宅”! 【 , 二十四、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增加“!或者向道路及公【共场所随意排放【。污水”的内容并将“!。污水排放设施”修改!为,“污水排《放处:理设施” — 》 此外对—个别文字《表述作了《相,应修:改 】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