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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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的决定已于》20:09年3月26【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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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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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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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例名称修》改为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第二—章章:名修改为“乡村规】划,”第三章章名修改为!“乡村建设”第【。五章章名修》改为“乡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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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例【中的“?农村:村庄”均修改为“乡!村”“村庄规划”均!修改:为“乡村规划”【“村庄?总,体规划”均修—改为“乡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均修:改为“?村庄:规,。。划”“村庄建设”均!修改为“乡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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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乡?村规划的编制—实,。施,和村:民住:宅,的建设管理促进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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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二条增【加第二款“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条例编》。制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和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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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三条末尾增加【。“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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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和】村民:住宅建设《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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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实施以!及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并确定?专职: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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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第六—条第一款中的“规】划编制经费》”修改为“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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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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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删!去第:八条中的“在农【村村庄和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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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删—。去第九条《第一款中的“—农,村村庄建《设应当编制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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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修改为【“编制乡村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域规划、农【业区划为依据;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小流域治理、公!路建设、环境保护】。、扶贫?开发等?专项规划相衔—接符合国家》和省编制《乡,村,规划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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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乡?规,划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乡人【民政府依据县—域,。规划组?织编制提交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用于—指导:村,庄规划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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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修改为“乡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规划!区范围乡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村庄《规模:和发展方向村庄【和村民住宅》的总体风格村庄的】。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绿化、教育【、卫生?、体育?、文化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配?置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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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第三?款,“乡人民《。政,府,。所在地有《条件:的可以?参照镇?的建设标《准提出规划》编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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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第十三条修改为【“村庄?规划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应当有?。村民代表《参与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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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住宅:布局:和,建筑风格道路走向】。、宽度养殖加工【等产业发展用地供水!、排水、供电、通】信及其他工程管【线和教育、卫生、】体育、文《化、绿化、》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用地布局和建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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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删去第十四条中的】“和:村民委员《会”、“或者专【。。业技术?人员”?将“聘请”》修改为“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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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第二】十三条中的》“进行村庄建设应】当依据村《。庄建设?规划制定实施—方案:绘制建设平面图”】修改为“村庄规划】实施应当制定近期】建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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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第?二十:五条中的“被—置,换人”?修改为“被置换土】地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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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企业、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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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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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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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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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权属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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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建:设用地?使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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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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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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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要求的?应,当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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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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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第二十七条中的】“应当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修改为《“须经村民委—员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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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的“加强【管理和业务》指,。导”修?改,为“加?强技术?培训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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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第三十》条第一款中的“【工商企业”修—改为“?企业”并增加“并】经乡:(镇:)人民政府现场验线!后”: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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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作】为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并将其中的“!工商企业《。”修:。改为“企业”“竣】工后由业主》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修改为“建设!工程竣工《后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并出具核【实结果未《经核实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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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第?三十一条增加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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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第三十【二条中增加》“合法?权益:”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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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第三十三条中增【加“体现地域和民俗!特,色”: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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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第三十六—条,增,加第二款“》村,庄,规划编制和》村民住宅设计—人,员应当?实地考察充分听取村!民意见结合当地【的地域风貌和民俗文!化科学合《理的编制村》。。庄规划和设计—村民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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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取,得,新的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原有宅基《地应当在住宅建成后!交回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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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违法多占宅基!地禁止在承包土地】中擅自建设》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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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增加“或者!向道路及公》共场:所随意排放污水”】的,内容并将“》污水排放设施”修改!为“污水《排放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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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对个别文字》表述作了《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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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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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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