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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护 ! 《     【第十六条 》 ,土地整治《按项目实施管理【。。 《     使用政!府资金?。的土地整《治,项,目实行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和公告等制度! —    土地权利】人自筹?资金和其他》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的项目可以参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 ,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根据项目设!计和投资《计,划组织编制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土【地整治的概况、【目标和任务; 【 ,    【     》(,二)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及】权,属,;, ?     【    (三)拟采!用的土地整治标准和!措施; 》 《        (!四)土地《整治实?施计划、资金与进】度安排 【 , ,   ? 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方案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施工和监理】单位:并签订合同》   】  第十九条 【。 土地?整治后的耕地耕【。作层厚度、》田面平整《度、灌排条件、土】壤,养分、道《路通达条件、土壤】。环境质量以及生态保!护措施等应》当,达到项目设计要求 ! , , ?  :  第二十》条,  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后由:确定项目的主管部】门按照项《目设计要求》组织:验收 《  》 ,  :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将整治后的土地及】形成的?田间道路、农业【基础设施、林木等在!。六十日内交付土地】权利人 —     【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确定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当向项目法人!出具书?面整改?意见项目法》人,应当: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     第二十!一条:  土地权利人对】。整治:后的土地及形成的田!间道路、农业—基,础设施、林木等应】。当制定管护措—施,明确管护《责任和义务 】     第】二十:二条  土地整治】后,形成的耕地应—当用于农业》生产符合条》件的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范围不—得随意改变用—途  】   第二十三条 ! 整治国有土地或】者,集体所有土》地原土地所有权不变! :。 ?     》。。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后土地【。。权属确需调整的由土!地所有权《人协商解《决并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协商不?成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   ?  第二十》。四条  不得—以土:地整治的名义—开采矿产《资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