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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项目立项与!。。设计: 》     【第八条 《 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等部门根—。据土地整治年度计划!按照:资金渠道和》管理权限在划—定的土地《整治项目区》进行立项申》报 《    — 使:用自筹资金和其他】。民间资本进》行土地整治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立—项 —  :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 ,     第九条!  除土地》权利人?自筹资金《。以外使用其他民间】资本进行土地整【治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公告?土地整治项目要求、!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确定】项目实?施人并签订合同 ! :     第【十条  申报土地整!治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符!合土地整治》年度计划; 【 : ,  :       (】二)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具备基本农—业,生产条件;》 :     】    (三—)经项目涉及地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 ?   《。      —(四:)土地权属》明晰,无土地权【属纠纷 】 ,    第》十一条  使用政府!资金进行土地整治】的,规模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    — 使用自《。筹资金和其他民【间资本进行土地整】治的规模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标准 【 , :     —第十:二条  《。。土地整治项目在【立项前应《。当由:确定项目的》主管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 】   ? 第十三条  【使,用政府资金的土地整!治项目经立项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设计单位 】 :   》  :第十四条  土【地整治项目设计应当!坚持:耕地质量标准兼顾原!有耕地优《质耕作层《的剥离、《保护与利《用,并听取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土地权利人的意【见 ? :     第十】五条 ? 使用政府资金的】项目设计和预—算,由确定项目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后批准【实施:。。 《 :    《土地整治项目设计】。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由确定项目!的,主管部?门,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