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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项目立!项与设计 】 :。     —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等】部,门,根据土地整治年【度计:。划按照资《金渠道?和管理权《限,在划定的《土地整治《项目区?进行立项申报 ! ,。。     —使用自筹资金—和其他?民间:资本进行土地—整治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立项 【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    】 第九条 》 除土地权利人自筹!资金以?外使用其他民间资】本进行土地》整治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公告土《地整:治项目要求、—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确定》项目实施人并—签订合同 !  :   第十条—  申报《土地整治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  (一)符—合,土地整治年度计划】; 》      【   ?(,二,)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具备基本农业生【产条件; !   ? ,     (—三)经项目涉及地】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       (】四)土地权属明【晰,无土地权—属纠纷 》 :  ?   第十一条 】 使:用政府资金进行【土地整治的规模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   —  使用自筹资【金和其他民间资【本进行土地整—治的规模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标准 》   【  第十二》条  土地整治项目!在立项前《应当由确定项—目的主管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 【  :  第十三》条  使用政府【。资金:的土:。地整治项《目,经立项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设,。计单:位 :   【  第十四条—  土地整》治项目?设计应?当坚持耕《地质量?标,准,兼,顾原有耕地优质【。耕作层的剥》离、保护与利—用并听取《。。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土地权?利人的意见 【 ?     》第十五条  使【用政:府资金的项》目设计?和,预算由确定项目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后批?准实施 !    土地整【治项目设计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由确定项目的主】管,。部门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