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收费公》路
【
《 第四十三—条 收费》公路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公路经《营管理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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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和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出具符合【规定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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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设置规范的公!示,牌;
《
! (三)提示】。路况、?通,。行和预警信》息;
! , (四】)设置?、开通与交通量相】适应的收费道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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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履行!公路的养《护义务;
!。
【 (六)接受【行业管理《报送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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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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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公路经营【者发:现损坏公路》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对影响公路》运行安全的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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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四条— 收?费公路经营者—应当向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缴纳公路养护【质量保证《金保证?金及其利息属—于收:费,公路经营者所有收】费公路经《营期届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全额退还公》路,养护质量《保证金及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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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质量保证金缴纳!标准、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 第四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收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检查对!不达公路良好技【术状:态的应当责成经【营,者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达良好技术状态的!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使用公路养护【质量保?证金用于公路养护不!足,部分由收费》公路经营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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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六条 】收费公路经》营者单独转让—收费:公路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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