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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收费【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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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收费公【路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公路经营管理【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和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出具符合规定!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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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设—置规范的公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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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提示!路况、?通行和预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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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设置、?开通与交《通量相适应的收【费道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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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履行!。。公路的养《护义:务;
】 (!六)接受《行业管理《。报,送,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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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 ?收,费公路经营者发现】。损坏公路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对影响公路】运行安全的》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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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收费《公路经营者应当向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缴纳公《路养护质量保证金】保证金及其》利息属?于收费公《路经:营者所?有收费公路经营期届!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全》额退还公路养护质量!保证金及其利—息
【 : 公路养护质【量,。保证金缴《纳标准、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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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收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检查:对不达公路良好技】术状态的应当责成】经营者?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达良好技术状态】的,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使用公路!养护质?量保:证金用于公路—养护不足部分由收】费公路经营》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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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收费公!路经营者单独转【。让收费公路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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