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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路政管【理, 》     第】二十二条 》。 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调查核实登—记,造册建立公路管理】档,案,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  《   ?。第二十三条  未经!公路管理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村道除外)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  :  经许可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与公路搭接【的,路段:,应当符合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设置交】。通标志 》 ?   ?。 , 第二十四》条  ?禁止履带车、铁【轮车或者《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公【路确需?。行,驶公路的,》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向有管辖权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履带、!铁轮式农业机械在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并!采取保护措》施的除外 】     第【二十:五条  经》。许,可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   ?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及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的非公路设施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巡查维护 【     !。公路管?理机构发现前款规】定的设施有缺损、】。移位、变形等—情形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责,令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限期整】改;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立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等建筑》物和构筑《物 —    《 第二十七条— ,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    —     (一)设!置路障、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挖沟引水《、,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经营【性,修,车洗车及其他影响公!路畅:。通的; 》 ,      】   (二)倾倒垃!圾杂物,向公路或】者,利用公路排水设施排!污的; —    —    《。 (三)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试验场的; !  ?  :    《 (四)擅自设【置、损毁、》移动、?涂改、遮《挡,公路标志或者擅自】损毁:、移动公路其他附属!设施:的; 【    《     (五)】堵塞公路排水系统】,利用桥梁、涵【洞或者公路排水设施!设闸、筑坝蓄水【的; 】 ,     》  (六)擅自【挖掘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  ?      —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置的—。标桩、界桩 — ,   —  第二十八条 】 ,矿产采掘企》业应:。当依法在批》准的范围内》实施采掘作》业不得在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的范围内《采矿 》     【第二十九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巡查【中发现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交通事故造成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或者污染公—路,时应当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通报 — ?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发现违法占!用公路和损害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情?形的有权向公路管】理机构举报 】     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人应当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 ! ?  :  :第三:十一条  专用公路!用于社会《公共运?输的经?专用公路主管部门】申请省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向该专用公路派】驻公路管理人员实】施路政管理 【    【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路政执法】队伍:建设配?备的路政执法—人员应当与》公路的技术等级、】通车里程相适—应   !  第三十三—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相关【网站:公开公?。路管理工作的执法】主体、执法依据、】办事:。程序、?举报:电话等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   ?  公路《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志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不得擅—。自超越管辖》区域、超越职—权实施监《督检查? 《     用【于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其,办理登记手续— : ?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交通运输执法监督】机构对交通运输【。执法: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