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路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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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 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调【。查核实?。登记造册建立公【路管理档《案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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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 未经公路管理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村道除外【)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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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许可《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与公路搭接的路】段,:应当符合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设置交通【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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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 禁止履带车、铁轮!。车或者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公!。。路确需?行驶公路的,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向【有管辖权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履带、《铁轮式农业》机械:。在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并采取保护措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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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经许可》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 ?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及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的非公路设施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巡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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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管,理,机构发现前款规定的!设,施,有缺损、移位、变形!等情形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责令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限期!整改;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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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立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等建筑物和—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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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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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设置路障《、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挖沟?引水:、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经营性修【。车洗车及其他影响】公,路畅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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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倾倒垃圾杂物【,向公路或者利用】公路排?水设:施排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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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三:。)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试验场的;【
【。 (四!)擅自设置、损毁、!。。移,动、涂改、》遮挡公路《标志或?。者,擅自损毁、移动【公路其他《附,属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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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堵】塞公路排水系—统,利用桥梁、【涵,洞或者公《路排水设《施设:闸、筑坝蓄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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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擅自挖掘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
】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置的标?桩、界桩《
! 第二十八条— 矿产采》掘企业应《当依法在批准的【范围:内实施采掘作业不】得在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的《范围内采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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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巡查中发现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交通》事故造成《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或?者污染公路时—应当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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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发现违—法占用公路和损害】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情形?的有权向公路管理】机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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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人应当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
!。 第三《。十一条? 专用公路—用于社?会公共运输的经专用!公路:主,管部门申《请省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向该专用公!路派驻?公路管理人员实施路!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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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路政执法—队伍:建设配备的路政执】法人员应《当与公路《。的技术等《级、通车里程相适】应
! 第三十》三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相关网站公开!公路管理工作的【。执法主体、执—法依据、办》事,程序、举《报电话等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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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志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不?得擅自超越管辖【区域、超越职权【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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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其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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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交:通运输?。执法监督机》构对交通运》输执法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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