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路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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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调查核实【登,记造册建立》公路管理档》案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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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三条》 未经公路—管理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村道:除外)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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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许可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与公!。路搭接的路段,【应当符合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设?置交通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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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禁止履带车、—铁轮车或者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公路确需行》驶公:路的,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向有管辖权】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履带、铁轮式!农业机械在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并采取【保护措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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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五条 ! 经许可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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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及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的非公路设—施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巡查《维护
! 公路管理机】构发:现,前款规?定的设施有缺—损、移位、变—形等情?形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责令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限期整改;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立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等建筑物和》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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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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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设置路障!、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挖沟引水—。、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经—营性修车洗车及其他!影响:公路畅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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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倾倒垃圾!杂物,向公路或者利!用公路排水设—施排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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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试】验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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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擅—。自,设置、损毁、移动】、涂改、遮挡公路】标志或者擅自损毁、!移动公路其他—附属设?施的;
!。 — (五)堵塞公】路排水系《统,利用《桥梁、涵《洞或:者公路排水设施设】。闸、筑坝蓄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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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擅自挖掘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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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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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置的标桩、界】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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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矿》产采:掘企业应当依法在批!准的范?围内实施《采掘作?业不得?。在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的范围内采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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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巡查中发现》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交通事故【。造成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或者】污染公路时应当【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通?报
! ,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发现违法【。占用公路和损害【。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情—形的:有,。权向公路《。管理机构《举报
】 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人应当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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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专用》公路用于社会公共运!输的经专用公—路主管部门申请省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向该专【用公路?派驻公?路管理人员实施【路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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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路—政执法?队伍建?设配备的路政执【法人员应当与—公路:的,技术等级、》通车里程《相适:应
】 第三十三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相关网站公开公【路管:理工:。作的执法主体、执】法依据?、办事程《序、举报电话—等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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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志【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不得擅自超越【管辖区域、超越【职,权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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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其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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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交【通运输执法监—督机构对交》。通运输执法》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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