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路!政管理
》
【 第二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调查核实!登记造册建立公【路管理档案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
:
《 第二十三》条 未经公路【管理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村道?除外:)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
】经许可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与公》路搭接的路段,应当!符合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设】置交通标志
!
第二】十四条? 禁止履带车【、铁轮车或者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公路确需行】驶公路的,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向有管辖权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履带!、铁轮式农》业机械在《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并采取《保护措施《的除外
》
》。 第《二,十五条 经—许可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
》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及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的非公路设施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巡查维护《
《
《 :公路管理机构发现前!款规定?的设施?有缺:损、移?位、变?形等情形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责令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限期整改;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立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等建筑物和构【筑物
》
:。
第—二十七条《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
,。
,
【 (一)设】。置路障、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挖沟引—。水、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经营性修车》洗车及其他影响【公,路畅通的;》
】 《。 (?二)倾倒垃圾杂物,!向公路或《者利用公《路排水设施排—污的:;
—
】 ,(三)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试验场《。。的;
】 》 ?(四:)擅自设置、损毁、!移动、涂《改、遮?挡公路标志或者擅自!。损毁、移动公路其他!附属设施的》;
?
【 (五)】堵塞公路排水系统】,利用桥《梁、涵洞或者—公路:排水设施设闸—、筑坝蓄水的;【
,
》 ? , (六—),擅自挖掘《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置的标《桩、界?桩
】 : 第二十八条 】矿产采?掘,企,业应当依法》在批准的范围内【实施采掘作业不得在!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的范围】内采矿
!。 : :第二:十九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巡查中发现!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交通事故造【成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或者污染【公路时应《当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通报》
?
—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发现违法占用【公路和损害》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情形的有》权向公路管理机构】举报
?
》。 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人应当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
!
,
:
》 第三十《。一条 《专用公?路用于社会公共【运输的?经专:。用公路主管》部门:申请省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向该?专用公路派》驻公:路,管,理人员实施路政管理!。
《
,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路政执法队伍建】设配备的路政执法人!员,应当与?公路的技术等级【、通车?里,程相适?应
:
— ?第三:十三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相关网站】公开公路管》理工:作,的执法主体、执法依!据、办?事程序?。、举报电话》等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 公路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志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不得擅自超越管】辖区:域、超越《职权:实施监督检》。查
?
》 用于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其办理】登记手?续
!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交通运!输执法?监督机构对交—。通运输执法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