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路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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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调查《。核实登记造》册建立公《路管理?档案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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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 ,未经公路管理—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村道除!外,)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 经许可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与公路搭接的路段】,应当符合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设置交通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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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四条 》 ,禁止履带《车、铁?轮车或者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公《路确需行驶公路的,!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向有】。管辖权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履带【、铁轮式农业机械】在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并采取保护措—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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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 经许可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 :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及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的非公路设施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巡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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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管理机构发现【前款规定的设—施有缺损、移位【、变形?等,。情形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责》令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限期整】改;:。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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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立?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等建筑物和【构筑物
! ,。 第二》十七条 《。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 —(一)设置路障、】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挖沟:引水:、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经营《性修车洗《车及其?他影:响公路?畅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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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倾倒垃【圾,杂,物,:向公路或者利用公】。路排水设施排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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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试验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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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擅自设?置,、,损毁、移动》、涂改、遮挡公【路标志或《者擅自损毁、—移,动,公路其他附属设施】。的;
】 【 (五?)堵:塞公路排水系统【,利用桥梁、—涵洞或者《公路排水设施设闸、!。筑坝蓄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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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六)》擅自挖掘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
—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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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置!的标桩?、界: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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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八条 矿产采掘】企业应当依法在批准!的范围内实》施采掘作业不得【。。在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的范!围内采?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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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巡《查中发现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交通事故造成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或者污染公】路时应当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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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发现《违法占用公路和【损害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情形的有权】向公路?管,。理机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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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人应?当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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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一》条 专《用公路用于社会公共!运输:的经专用公路主【管部门申请省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向该专用公路【派驻:公路管?理人员实施路—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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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路政执法—队伍建设《配备的路政执法人】员应当与公》路的技?术,等,级、通车《里程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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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相关网站公开公【路管理工作的执法主!体、执法依据、办】事,程序、?举,报,电话等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 公路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志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不【得擅自超越管辖【区域、超越职权【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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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于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其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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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交通运《输执:法监督机《构对交通运输执法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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