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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程序启动 】 —    第六—十六条  行政执】法程序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  【   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审批表报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可—以事后?补报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申请事项》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行政机关启》动行政执法程序 】 :     第六!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  》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 :。 ,     》  : (二)申请—事项; 】    《   ?  (三)申请的】事实及理由;— ? ,。 ,    《    《 (四)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 :     【    《(,五)申请时》间 :。 》 , ,  申请人书写确有!困难的没有必—。要以书?面形式申《请的或者紧急—情,况的可以口头—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经申请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确】认内: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 :   —  第六十八条 】 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  : ,    《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不予受理并—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 ,   (三)—申请材料存》在的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当场》。更正; 【     —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限定期限【内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受理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