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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信访!工作督查 ! :  :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依据职责】权,限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督查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和下—级人:民政府重点》。督查下列事》项,: ?     】 ,  : (一)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决》策、部署的情况; !     ! ,  : (二)《办理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情!况,; :    】     (三)办!。理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信访事项的情况】; ? 《  :。      —(四)信《访问题多发和信【访工作薄弱的重【点地:区,、,重点部门、重—点领:域的信访《工作情况 !   ?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履行督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     (—一)查阅、复—制与督查事项有关】的文:件、:案卷和其《他资料; 【 ?。。      —  (?二)要?求被督查的单位就】督查事?项作出书面说—明; 》     【   ? (三)就督—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约见信访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  —   ?    《(四:)到信?访,事,。项发:生地开展实地调【查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信访工】作机构?设立信访督查专【员信访督查》专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确】定的负责信》。访督查工作的人【员可以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履行督查《。职责 】    被督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信访工作机构依法!实施:的信访督查不得拒绝!、阻碍信访督查专】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国家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布:  !  :     (一【)未按照规定程序受!理、办?理信访事项的;【    !     (二)】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     !    (三—)未按照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 :   ? ,     (四)】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意见的; — 》 ,    《   (《五):办理信?访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拖》延或者弄虚作假的】;,。。   】      (六】)需要督办》的,其他情形 【   》  收到改进—工作建议的国家【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该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   第《六十条 《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在督—查工作中发现或者】信访:人反:。映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政策?的,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并提出完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政—策,。的建议? ? ,   《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敷衍塞!。责、推诿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向提出建议】。的信访工作机—构反馈处理结果【 ?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在办理信访事!项中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违纪:、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移送【。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查处 【 ?   ?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本国家机【关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经本国《。家机关批准可以向】社会公布:》 :     】    (一)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和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国家机关;【 : :    》    《 ,(二)?转送、?交办、督办》信访事项情》况以及各有关—国,家机关采纳改进【工作建议《的情况; 》 ?  ?  :    《 (三)提出完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政策的建】议及其被采纳—的情况; 】   《  :    (四)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及其被【采纳的?情况; 【      【   (五)—国,。家机关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