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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业主自治管理】 【    《。。 第五十四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 :   ?。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    【。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   —     》。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 ,        】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 ,  : ,   ?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  ?  :   ? ,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  —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   ?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         !(九)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 ?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  :   ?第五:十,五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   《    《  (一《)遵守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    】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      !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 ,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第【五十六条《  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物业的使用、管理!、,业主公共利益、业主!的权利义务、物业服!务费的收《交方式、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作出规定 【    【 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对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由业主委员会督!促其交纳并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 ,     第—。五十七条  提【倡业主委《员会:直接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并按照合【同约定将物业服务】。费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直接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协助 》 , :     —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使用所?产生收益《的,分配:由,业主大会决定;【未作决定的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作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活动经!费或:者折抵物业服务费】  【   第《五十八条 》 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书面公【告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及共有部分—收益的账目等情【况;业主委员会直】接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或者采【用酬金制收费方【式的:还应当?。将物业服务费的【收支情况予以公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