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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业主自治管理—。。 《   —。  第?五十四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   ? , ,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  —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   》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       】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       【。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 ,      【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     】    《(九)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  》   第五十五条 !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   ?  :   ?(一)遵守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  :    《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      —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 ?       】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 :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   第五十六条 ! 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物业的使用、!管理、业主公共【利益、业主》的权:利义务、物业服务】费的收交方式—、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作:出,规定 ?    】 ,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对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由业主委员会督【促其交纳并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  —  :。 第五十七》条 : 提倡业主委员会直!接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并按照合同约定将物!业服务费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直接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协:助 —     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使,用所产生收益—的,。。分配由业主大—会,决定:;未作决定的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作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活动经费】或,者折:抵,物业服?务费 】    《第五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书面公告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及共有部!分收益的账目等情】况;业主委员会【直接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或【者采用酬金制收费方!式的还应当将物业服!。务费的收支情况予以!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