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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业主!自治:管理 ? —     第—五十四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 , ,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     》 ,。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    【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 ,        】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 ,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 ?。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     —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 《  :      — ,(九)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     第—五十五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 《        (!。一,)遵守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       【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      】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     【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 ? ,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     第【五十六条《  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物业的使】用、管理《、业主?公共利益、》业,主的权利《义务、?物业服?务费的收《交方式、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作出规定 】。 《    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对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由业》主委员会督促—其交纳并《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  :   第五十七条 ! 提倡业《主委:员会直接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并按照合!同约定将物业服【务,费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直接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协助 【。 ,   ?  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使—用所产生收益的分】。配由业主大》会决定;未》作决定的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作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活动经?费或者折抵物业服务!费 【    第五—。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书面公告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及共有部分收益的账!目等情况《;业主委员会直【接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或者采用酬金制【收费方式的还应【当将物业服务费的】收支情况予》以,公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