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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
【
第三!十,七条 ?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的授权开—展活:动
》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
,
,
】 (一)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
— 《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
—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
《
【 ,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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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
】 (:六)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第】三十八条 》。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担【任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连选连!任
?
》 :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日内召开首次会议】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主任、—副主任和执行委员】主任、?副主任可以》。兼,任执:行委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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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委员负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经推荐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进入》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任职
!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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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业】主大会?会议决议;
—
,
》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 (三)管】理规约?;
:
?。
!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和基本?情况;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资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并出具业主委员【会刻制印章》证明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使用、管】理印章和开立账户】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委员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
】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及—议事规则召》开会议
《
》 , :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执行委》。员负责?召集可以邀》请社区居民委员【会派人参加会议
】
】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作出决!定时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
】
》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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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可以查阅业主—委员会会议资料并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答复
!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六十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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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业,主委员会印章、档】案资料以及属于全】体业:主的:。财物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不及时移交—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督促其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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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
】 (一)以【书,面方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的;
》
【 (二)【。拒,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 》。。 (三)业【主委员会过半—数委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撤销其—委员资格的》;
》
》 ? (四)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拒付物业服务费以及!有,其他违反管理规【约和侵害业主合法】权,。益行为?的;
】 】(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 : 第四十三条 】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及执行委员、委员的!报酬从业主共有部分!的收:益中提取或》者由全体业主—。承,担具体办《法与: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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