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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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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的授权开展活动【
—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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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
【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
—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
— 》。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
—。 (六—。。)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担任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连,选连任
】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日内】召开:首次:会议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主任—、副主任和》执行委员主任、副】主任可以兼》任执行?委,员
》
》 执行委《员负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经:。推荐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进入》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任职
】
《。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
【 (》一)业?主大会?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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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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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 (三)管理规约】;,
》
《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和《基,本情况;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资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并出具》业主委员会刻—制印章证明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使用、管理印章【和开立账户》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委员: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
?
《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及议事规则召开会!议
《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执?行委员负责召集【可以邀请《社区居民委员会派人!参加会议
】。
《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作出—决定时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
》
》 :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 业主》可以查阅业主委员】会会议?资料并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答,复
【。 ?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六十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
》 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业主委】员会印章、》档案资料以及属于全!体业主的财物—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不—及时移交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督:促,其移交
【
: 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
: 【 (一)以书面【方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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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拒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 : (—三)业?主委员会过》半数委?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撤销其委员】资,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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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拒付!物,。业服务费以及有其他!。违反管理规约和侵】害业主合《法权益行《为的;
《
】 》(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 : 第:四十三条 》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及执行委》员,、委员的报》酬从业主共有部分的!收益中提取或—者由全体业》主承担具体办法【与,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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