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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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的授权开》展活动
!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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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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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
! :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
【。 《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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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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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六【)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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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担任?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连【选连任
!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日内召开《首次会议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主?任、副主任和执行】。。委员主任、副主任】可以兼?任执行委《员
】 执《行委员负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经》推荐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进入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任【职
【 ,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
! (?。一,)业:主,大会:会,议决议;
【
】 :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 (三)管理规约!。;
》
?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和基本情】。况;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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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资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并出具业主委员会!刻制印章证明—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使用、管理—印章和?开立账户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委员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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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及!议,事,规则:召开会议
【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执行委员负】责召集可以邀请【社区居?民委员会派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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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作出【决,定时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
】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
: 业主可以【查阅业主委员—会会议资料并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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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六十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
】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业主委员《会印章、档案资【料以:及属于?全体业?主,的财物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不及时移交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督促:其移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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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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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以书面】方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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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拒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 ?。。 ?。 , ,(三)业主》委,员,。会过半数委》员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撤销其委员【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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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拒付物业】服务费?以及有其他违反管】理规约和侵》害业主合法权—益行:为的;
》
【 ? (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 第四十三条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及执行委员】。。、,委员的报酬从业主共!有部:分的收益中提取或者!由,全体业主承担具体】办法与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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