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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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及国有未利用土【。地,按照:下列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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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占用土地2公【顷以: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 【(二)?占用:土地2公顷以上8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
《
】 ,(三:)占用土地8—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
:
—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报国—务院批准
【。
《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用地应当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
《
【 :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
! (一)征【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耕地(含—园,地、鱼塘、》藕,塘下同)《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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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二)征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耕?。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8—倍;
】 ? (三)】征用林地、牧—草地、苇塘、水面等!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6倍;!
— 》 (四)征【。用乡(镇《)、:村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农村村民住宅占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7!倍,;
—
】 (五?。。)征:用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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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
:
【 (》一) 征用耕地其】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
: 》 (?二)征用林地、【牧草地、苇塘、水面!以及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邻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
! 第二十七【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
】 (一)【青苗补偿费按一【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
》 : (二)【被征用土地》上的树木凡有—条件移栽的应当组】织移:栽付给移栽人工费】和树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可给予作价补偿!;
?
【 (三【)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可按有关规定给予!折价补偿或者给【予新建同《等数量和质量的附着!物
【 对》在征地期间突—击,栽种的树木、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予补偿
—
—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渔—、盐场的土地而使原!使用单位受到—损
! 失的应》。视原使用单》位的投入《情况参照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同类土【地,补偿费的标准给予适!当补:偿;青?苗、: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办法和标准办【。理
?
【 ,第二十九条》 征用土地的【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由,市、县?人民政府《从同:级财政专户中全【额拨付?被征用土地的单位】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补偿、》。补助费以外提—出其他附加条件
!。
》。 第《三十条? 依法《收回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需要补偿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原使用《单位需要搬迁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搬【。迁,
》
: 收《回有偿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补偿
【
— 第三十》。一条 《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自批准》征用:下一年起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相应减免【该土地所负担的【。。农业税和农产—品定购任务》
?
【被征地单位的耕地】全,部被征用或者征用】土地后人均耕地不足!66 平方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原有的农业—户口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征用土—地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办!理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剩余:土地转为国家所有由!原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或者—。耕种建设《。项目占用该土地时】应当按征地办法【。和标准给予原—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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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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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后: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用地定额标准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按规定期限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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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未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和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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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新增建设【用地除依《法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外必?须实:行有偿?使用
【
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依法可以继】续无偿使《用外均应实行有偿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方【式包括
】。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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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国—有土地租赁;—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 第三十四条【 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有关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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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 《人民政府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十缴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百分之二—十缴省人民政府百】分之三十缴中央财】政百:分之四十《留当地?。县(市)人民政【府专项?。用于耕地开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城市规划【区内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二】。十缴:。省人:民政府百分之三十】。。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五十留本市》人民政府
】
原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全额留给有—关市、?县人民政府》
! 第三十五条 【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权限报经批准准!予转让的应由受让方!办理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经批《准保留划《拨土地性《质,进行转让的》。可不办理《出让手续《但转:让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收益】
】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需要抵》押的:。应当先进行地价评】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抵押所担保的债务!不得超过《扣除出?让金后的土》地价:值在实现抵押权时应!。当从土地《使用权拍卖或者转让!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依法受偿
!。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需要改变】土地用途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准予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费
】。
第三十】六条 国有土地】租赁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权限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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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作价】出资土地使用者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并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出让手—续
?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家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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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确需超过2—。年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使用审》。。批手续
】
《 第三十九条 】临时使用土地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
【 (一《。)临时使《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应当按照相!应年期的土》地使用权价格—确定补偿费;临【时使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建设用地应【当,参,照当:地占:用一般耕地》的补偿标《。准确定补偿费造成地!面附着物破坏的【应当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
》 (】二)临时使用农用地!的应当按照该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确定补偿!。费;造成地面附【着物破坏的应当【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
【 (三)!临时使用未利用【地的应当《参照当地占用一【般耕地?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三十确?定补:偿费
! 临时使用【农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原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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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及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用地?审批权限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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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其用—地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建【设,用地标准《的
?
】低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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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权限报经!批准后方可转移
】
】 第四十二条 乡! (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给:。予被:占地单位适》当补偿?使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占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 8《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地被占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使用其他!土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地邻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土地:。相邻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5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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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三》条 :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
!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旧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新建宅】基,地面积?限额为?
,
?
【。 (一)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
【 , (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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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山?地丘岭区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13:2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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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限额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宅《基地面积标准
!
第四!十四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
【 《(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
! 《 (》二,)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
《
《 :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
— 《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四十五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
第四!十六条 农村村民!1户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多余的》宅基地?依法:收回统?一安排使用有地面】。附着物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由村民?会议确定;》也可以实行有偿使】用但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必,须退出多余的宅【。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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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收回】和退出的《宅基:地应当依法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
第!四十七条 》 在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范围】内,改变:用,地性质占用土地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和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