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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设用地 —    ! 第:二十四?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及国有未利—用,土地按照下》列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 《      —  (一《)占用土《地2公顷以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  《   ?    (二)占用!土地2公《顷以上8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 , ,   ? ,。     (—三)占用土地8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 《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报国务?院批准 》  》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用地—应当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 ,  —  : 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    【     》(一)征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耕地(含园地、鱼!塘、藕塘下同—)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 !。     》   (二)征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耕《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8倍; 】       【 , (三?。)征用林《地、牧草地》、苇:塘、:水面等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6倍;【。 》     》    (四)【征,用,乡(镇)、村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农村村》民住宅占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7倍; 》     !    (五—。)征用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 【   ?  第二十六条 】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    》     (一【) 征用耕地—其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       【 ,。(二)征用林地【、牧草地、苇塘【、水面?以及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邻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 【 , :    《第二十七《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    —   ?  :。(一)青苗补偿【费,按一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 :。      】  : (二)被征用【土地上的树木—凡,有条件移栽的应【当组织移栽付给【移栽人工费和树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可,给予作?价补偿; 【   》。      (三)!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可按》有关规定《给予折价补偿—或者给予新》建同等数量和质【量的附着物 —     !对在征地期》间突击栽种》的,树木、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予补?偿 —  :。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渔!、盐场的土》地而使原使》用单位受到损 【 :     【失,的应视原使》用单位的投入—情况参照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同类土地补》偿,费的标准给予适【当补偿;青》苗,、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办法和标准》办理  ! , , 第二十九条  征!用土:地的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由市、县人民政】府从同级财政专户】中全额拨付被征【。用土地的《单位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补《偿、补?助费以外提》。。出其他附《加条:件 —    《 第三十条》。  依法《收,回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需要补—偿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原《使用单?位需要搬迁》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搬迁 》     【收回有偿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补》偿 【    第》三十一条  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自批准征!用下一年起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相应减免该【土,地所负?担的农业税》和农产品定购—任务 — ,。     被征地】单位的耕地全部被】。征用或者征用土地】后人均耕地不足66! ,平方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原有《的农业户口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征用土地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办理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剩余土【地转为国家所有由】原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或者耕》种建设项目占用【该土地时应》当按:。。征地办法和标—。准给予?原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 ?  《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后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用:。地,定额标?准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按规定《期限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 ,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未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和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 — :    《 第三十三条—。  :新增建设用地除依】。法,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外,必须实行有》偿使用 《     !。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依法可《以继续无《偿使用外均应实行有!偿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方式包括 】       !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   《      —(二)国《有土地租赁; 【    】 ,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   第三十—四条  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有关?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     县(】市,) 人民政府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十缴《。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百分之?二,十缴省人民政—府百分?之三十缴中央财【。政百分?之四十留当地—县(市)人民政【府专项用于耕地开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城?市,。规划区内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二十缴《省人民?政府百分之三十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五十留本市】。人民政府 !     原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全额【留给有关市、县人民!政府 】    第》三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权限报经《批准准予转》让的应由受让方办】理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经批准保!留划:拨土地性质》进行转让《的可不办理出让手续!但转让?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收益 】。 : ,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需要抵押的】。应当先进行》地价评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抵押所《担保的?债务不?得超过扣除出让金后!的土:地价值在《实,现抵押权时应—当从土地使用权【拍卖或者转让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依法受偿】   】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需!要改变土地用—途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准予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费】   】  第三十六条 】 国有土地》租赁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权限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 ? :     第三!十七条  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作价:出资土地使用者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并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出让手续 !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家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确需超过!2年: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使用审批手续 !    【 第三十九条—。  :。临时:使用:土地: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   ? , (一?)临时使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应当:按照相应《年期:的土地使用权—价格确定《补偿:费;临时使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建》设,。用地应当参照当地】占用一般耕地—的补偿标准确定【补偿费造成地面【。附着物?破坏的应《当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         !(二)临时使—用农用地的应当按照!该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确—定补偿费《;造成地面附着【物破坏的应当—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      (三】。)临时使用未—。利,用地的应当参照当】地占用一般耕—地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三十确定【。补,偿费 《 ?   ?  临时使用农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原【貌 【   ? 第四十条  【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及: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用地审!批权限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     》乡镇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其用地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建设用地】标准的 ! ,   低限》执行 》。 :   ?  :第四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权限:。报经批准后方可【转移 《   —  第四《十,二条 ? ,乡 (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给予被占地单【位适当补《偿使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占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 8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地被占】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使【用其:他土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地邻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土地相邻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5—倍 《。     【第四十三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    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旧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新:建宅基地面积限额】为   !      (【一,)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 —。     》    (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 :   》。   ?   (三》。)山地丘岭区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132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  : 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   《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限额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宅基!地面积标准 】     第四!十四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     》  (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 —      — , (二?)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   —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 —       】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四【十五: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     第四十】六条  农》村村民1户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多余的宅基地依法!收回:统一:安排使用有地面【附着物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由村民会议】确定;也可以—实行有偿使用—但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必】须退出多余的宅基】地 ? ?     对—收回和退出的—。宅基:地应当依法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   第四》十七条  在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范围内改!变用地性质占—用土:地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和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