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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设用地【 》 ,     第二】十四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及:国有未利用》土地按照下列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     》   (一)占【用土地2公顷—以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        ! (二)占用土【地2公顷以上8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     》(三)占用》土地8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报国务院批》准 —  :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用地》。应当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 —  》   第二十五条 ! 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    《。   (一)征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耕地(!含园地、鱼塘、藕塘!下同:),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 《 ,。      】   (二》)征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耕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8?。倍,; 《    —   ?  :。(三)征用林地、】牧草:地、苇塘、》水面等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6倍!; 【 ,       【(四)征用乡(镇】)、村?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农村》村民住宅占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7倍; 】 ?    《。    《(五)征用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 》 ? ,   第二》十,六,。条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        】(一) 征用—耕地其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 ,       (二!)征用林地、牧草地!、苇塘、水》面以及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邻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 !    【 第二?十七: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     】    (一)青】苗补偿费按一—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 ,      — (二)被》征用土地上的树木】凡有条?件移栽的应当—组织移栽付给—。移栽人?工费和树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可给【予作价补偿》; —     》    (三—)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可按有关—。规,定,给予折价《补偿或者《给予新建同等数【量和质量的附着物 ! 《     》对在征地《期间突击栽种的树木!、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予补偿【 —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渔:、盐场的土地—而使原使用单位【。。受到损 》 《    《失的应视原使用单】位的投入情况参照】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同类》土地补偿费的标准】给予适当补》偿;青苗、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办!法和标准办》理 —     第—。二,十九条 《 征用?土地的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由市?、县人民政》府从:同级财?政专户中《全额:拨付被?征用土地的》单位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补偿、补】助,费以外提出》其他附?加条件 !    第三—十条:  依法收回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需要补偿!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原—使用单位需要搬迁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搬迁 】     》收,回有偿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补偿?  【  : 第三?十一条?  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自批准!征,用下一年起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相应减免!该土地所负担的【农业税和《农,产品定购任务 【 :     被】征,地单位的耕地全【部被征用《或者:征用土?地后人?。均,耕地不足6》6 平?方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原有的农业【户口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征用土》地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办:理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剩余土地转为】。国家所有由原—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或,者耕种建《。设项目占《用,该,土地时应当按征【地,办法:和标准给予原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 》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后,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用地定【额标准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按规定】期,限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 ,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未》。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和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 —    第三十三】条 : 新增?建设用地《除依:法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外必须实【行有偿使用》  【   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依法可以继续!无偿使用外均应实行!有偿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方式包括 】 《     》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 ,        】 (二)国有土地】租赁:;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 : ,     第三】十四条  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有关—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     县!(市) 人民政【府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十缴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百分之二十!缴省:人民政府百分之【三十缴中央财政百】分之四?十留当地县》(市)人民》政府专项用于—耕地开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城【市规划区内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二十缴【省,人民政府百分之【三,十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五十留《本市人民政》。府 —。     原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全额留《给,有关市?、,县人民政府 !     第三十!五条 ?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权限报经批准准予】转让的应由受让方办!。理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经】。批准保留《划拨土地性质进【行转让的可不办【理出:让手续?但转让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收!益,  【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需要抵【押的应当先进—行,地价评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抵,押所担?保,的债务不得超—过扣除出《让金后的土》地价值在实》现抵押权《时应当?从土:地使:用权拍卖或者转让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依法受偿— 》   ? ,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需要改变土地!用途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准予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费 》 》    第三十六】条  国有》土地租?赁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权限?。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 !    — 第三?十七条  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作【。价出资土地》使用者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并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出让《手续 《 ?    《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家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 ,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确?需超过?2年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使用!审批手续 】    》 第三十《九条  临时使【用土地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 , 《。       【 ,(,一):临,时使: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应当按?照相应?年期的土《地使用权价格确【定,补偿费;临时使【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建设用地应】当,参照:当地占用一》般,耕地的补偿》标准确定补偿费造】成地:面附着物破坏的【应当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  :。 ,  :    (二)临时!。使用农用地的—应当按照《该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确定补偿—。费;造成地面附着】物破坏的应》当,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   《      (三】)临时?使用未利用地的应当!参照当地占用一般耕!。。地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三十确—定补偿费 》 ?。   《  临时使用农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原,貌, 《     —第四十条《  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及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用地审批权!限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  :  乡镇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其用地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建》设用地标准的 【   【  低限执行 】 《 ,  : 第四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权限:。报经:批,准,后方可转移 !     —第四:十二:条  乡《 (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给予被占地单【位,适当补?偿使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占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 【8,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地被占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使用》其他土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地邻】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土地相邻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5倍 【 ,     【第,四十三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    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旧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新《建宅基地面积限额为! : , ?。      —  :(一)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 —   ?   ?  (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      (【三)山地丘岭区【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13:2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   【  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限额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宅基地】面积标准 【  《 ,  第四十四—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  :     (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 ,  —      — (二)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 , ,  ?  :  :  :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 —     ! ,  :。。。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四十五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第四十六条  农村!村民1?。户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多!余的宅基地》依法收回统一安【排使用有地面附着物!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由村民!。会议确定《;也可以实》行有偿使《用但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必须退出多余!的宅基地《 《     对收回!和退出?的宅基?。地应:当依法?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 ,    》 第:四十七?条  在《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范围内—改变用地性质—占用土地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和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