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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设用地 ! 《 ,   ?  第?二十四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及—国有:未利用土地按—照下列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   【。。 ,   ?  (一)占—用土地2公顷以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    】     (二【。。)占用土地2—。公顷以上8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     !。   ? ,(三)?占用土地8》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报:国务院批准 — 《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用地应当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  》     》 , (一)《征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耕地(含园地】、鱼塘、藕塘—下同)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 : ?   ?  :   ? ,(二:)征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耕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8倍:; 》   《 ,   ?  (三)》征用林?地、牧草地、苇塘】、水:面等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6倍《; : :。 ?  :   ?   ?(四)?征用乡(镇)、村】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农:村村民住宅占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7倍; 】    》     (五)】征用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 》 ? ,   第二十六条】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      】  :。 (一) 征用耕】。地其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     !。  :  (二)征用林地!、牧草地、苇塘、水!面以及?。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邻【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   !  第二十七条 】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 》    《  :  (一)青—苗补偿费按》一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     !  :  (二)》被,。征用土地《上的树木凡有条件移!栽的应当组》。织移栽付给移栽【人工:费和树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可给予作价【补,偿; 《 ?  :     》 , ,(三)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可按有关】规定给予折》价补:偿或者给予新建【同等数量和质量【的附着物《 ?   》  对在《征地期间突击栽【种的:树木:、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予:补,偿 : 《    《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渔、盐场的土地而使!原使用单位受到损】 ?     失的!应视原使用单位【的投:入情况参照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同—类土地补偿费的标】准给予?适当:补偿;青苗、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办法和标准》办理  !。   第《二十九条  征用】土地:的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由市、县人民政【府从:同级财政专》户中全额拨付—被征用土地的单位】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补偿》、补助费以外提出其!他附加条件 ! :    第三—十条  依法收【回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需要补?偿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原:使用单位需要搬【迁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搬迁 》。 ?     —收回有偿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补偿 【   —  第三十》一条  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自批准征用》下一年起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相—。应,减免该?土地所负《担的农业税和—农产品定购任务【 《     被【征地单位《的耕地全部》被征用?。或者征用土地—后人均耕地不—足66 平方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原》有的农业户口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征【用土地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办理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剩余土【地转为国《家所有由原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或】者耕种?建设:项目占用该土地时】应当按征地办—法和标准给予—原,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 】 ,。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后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用地》。定额标?准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按规定期限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 《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未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和,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 】 ?    第三十三条!  新增《建设用地除依法【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外必》须实行有偿使—用 ? ?     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依法可】以,继续:无偿使用外均应实行!有偿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方式包—括  】   ?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 ?     —  :  (?二)国有土地租赁】; 《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  :   第《三十四条 》 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有关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   》  县(市) 【人民政?府,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十缴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百分之【二十缴省人民—政府百分之三十缴中!央,财政百?分之四十留当—地县(?市)人民《政府专项《用于耕地开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城市规划区内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二十缴省】人民政府百分之三】。十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五十留本市人民政】府   !。  原?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全额留给!有关市、《县人民政《府 《  《   第三十五条 !。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权限报》经,批准准予转让的应由!受,让方办理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经批准保留》。。划拨土地性质进【行转让的可》不办理出让手—续但转?让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收!益   !。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需要!抵,押的:应,当先进行地价评【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抵!押所担保的债务不】得,超过扣除出让金后的!土地价?值在实现抵押—权时:应当从土地使用权】拍卖或者转》让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依法受偿 ! ,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需要改变土!地,用途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准予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费— —    第三—十六条  》国有土地租赁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权限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 》     第!。三十七条  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作《价出资土地使用者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并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出让《。。手续 ?  —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家》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 ,  :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确需超【。过2年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使:。用审批手续 !。     —第三十九条  【临时使用土地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 , :      —   ?(一)临时》使,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应当》按照:相,应年:期的土地使用权价格!确定补偿费》;临时使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建设用【。地应当参照当地占用!一般耕地的》补偿标准《确定补?偿费造成地面附【着,物破坏的应当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   《。 ,     》(二)临时使—用农用地《的,应当按照该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确定补偿费》。;造成地面附着物】破坏的?应当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        】(三)?临时使用未利用地的!应当:。参照当地占用一【般,耕地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三十确《定,补偿费 】     临时【使用农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原貌【 》     第四十】条  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及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用地!审,。批,权限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 乡:镇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其用!地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建设用地标准】的 《 ?    低限—执行  !   第四》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权限报经批准后方!可转移 《     !第四十?二,条 : 乡:。 ,。(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给—予被:占,地单位适当补偿【使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占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 8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地被占《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使《用其他土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地邻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土地相邻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5倍 !  :  第四十三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 ?     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旧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新】建宅基地《面积限?。额为 《      !   (一)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 】        ! (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  》    《   (三)山【地,丘,岭区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132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   》  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限额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宅基地面积标准 ! ,   》  第四十四条 】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       【。  (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 !     !   ? (:。二)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 ,   ?  : ,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 : 《      —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四十五条 — 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     第四十!。。。六条  农村村民1!户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多余的宅—基地依法收回统【一安排使用有地【面附着物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由村民会议确定;】。也可以实行有偿使】用但: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必须退出多余!。的宅:基地 — , ,    《对收回和退出的宅】基地应当依法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  —   第四十—七,。条  ?在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范围内改变用地【性质占用土地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和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