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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设用地 — 《  :   第《二,。十四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及!国,。有,未利用?土地按?照下列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  》   ?    (一)【占用土?地,2公顷以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 》        】(二)?占用土地2公顷【以上8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    】  :   (三)占用土!地8: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   ?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报国务院批准 ! ,    》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用地应当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 ! ,    —。。 ,。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   ?      —(一)征《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耕地(含》园地、鱼塘、藕【塘下:。同)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 —       !  (二)征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耕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8倍; 》 ,    【 ,  : , (三)征用林【地、牧草地、苇塘、!水面等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6倍;《 》         !(四)征用乡(镇)!、村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农村村民》。住宅占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7倍》;  】       【(五)征用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 【 ,     第二十六!条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 , , ,     —  :  (一) —征用耕地其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  《       【(二)征用林地、牧!草地:、苇塘、水面以及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邻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 《 》    第二十七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 》        】(一)青苗补—偿费按一《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 ,      !  : (二)被》。征用土地《上的树?木,凡有条件移》。栽的应当组》织移栽付给》移栽:人工费和树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可给予作价补】偿; —      【   ?(三)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可按有关规定】给予折价《补偿或者给予新建】同等数量和质量【。的附着物 【    — 对在?征地期间突击—栽种的树木、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予补偿 【    】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渔、盐场》的土地而使原使用】单位受到损 — ,     失!的,应视原使用单位的投!入情况参照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同类土地补【偿费的标准给予【适当补?偿;青?苗、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办法》和标准办理 】 ,。     —第二十九条  征】用土地的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由市】。、县人民政府从【同,级财政专户中—全额拨付《被征用土地的单位】。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补偿》。、补助费以》外提:出其他?附加条件《。 —    第三—十条  依》法收:回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需》要补偿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原使用】单位需要搬迁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搬迁 】     —收回有偿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补偿 【     !第三十一条  【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自批准征!用下一年起》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相应减免该土地所】负担的农业税和【农产:品定购任务 【。  》   被征地单位】的耕地全部被征【用或:者征用土《地后人均耕地不足】66 平方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原有的农业】户口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征【用土地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办理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剩余土地转】为国家所有由原【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或者耕种—。建设项目占》用,该土地时应当按【征地办法和标—准,给予:原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 —   ?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后—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用地定额标准—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按规!定期限?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 :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未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和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 ! 》。    《。第三十三条  新】增建设用地除依【法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外》必须实行《。。有偿使用 》    】 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依法可—以继续无偿使用外均!应,实行:有偿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方式包括 !        】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  》    《 ,  :(二)国有土—地租赁?;, , ?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     —第三十四条  【。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有关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  县(市》) 人民政府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十缴》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百,。分之二十缴省人【民政府百分》之三:十缴中央《财政百?分之四?十留当?地县(市)人—民政府专《项用于?耕地开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城》市,规,划区内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二十缴省!人民政府百分—之三十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五十留本市!人民政府 —  》   原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全额留《给有关?市、县人民》政府  !   ?第三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权限报》经批:准准予转《。让的应由受让—方办理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经》批准:保,留划拨土地》性质进行转让的可不!办理出让手续但转】让,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收益—  【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需要抵押的应当先】进行:地价评?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抵押《所,担保的?债务不得超过扣除】出让金后的土地价】值在实?现抵押权时》应当从?土地使用权拍卖或】者转让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依法受偿 】   《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需要改变土地用!途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准《予,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费 》。 《     第三【十六条 《 国有?土地租赁《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权限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 ? ?。  ?   ?。第三十?七条  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作《价出:资土地?使,用者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并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出】让手续? 《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家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确需超过2年!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使用审批手续 !   —  第?三十九条  临【时使用土地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 ,  :    《   (一)—临时使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应当按》照相应年期的土地】使用权?价格:确定补偿费;临【时使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建设用地应当参【照当地占用一般耕】地的补偿标准—确定:。补偿费造成》地面附?着,物破坏的应当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   —   ?   (二》)临时使《用农用地的应—当按照该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确定《补偿费?;造成地面附—着物破坏的应当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   ?  :    《(三)临时使用未利!用地的?应,。。当参照当地占用【一般耕地《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三十确定补偿—费 : 》。  :  临?时使用农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原:貌  】 ,  第四十条  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及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用!。地审批权限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   乡镇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其用?地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建设用地标准的 ! ?   ?  低限执行 ! ?    第四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权限报【经批:准后方可转移 ! ,。    》 第四十二条  】乡 (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给予!被占:地单位适《当补偿?使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占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 8—。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地被占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使《用其他土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地邻《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土地?相邻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5倍 !   ?  第四十三—。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 ,     】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旧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新—建宅基地《面积限额为 !    》     (一)】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 【     【    (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  :     》  (三)山地丘岭!区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132!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     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  《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限额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宅基:地面积标准 — 《     第四十】四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    —     (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 ! ,        ! (二)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 ! : ?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四十五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第四!十六条  农村村民!1户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多,余的宅?基地依法收回统【一安排使用有—地面附着物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由村民会议确定;!也可以实《行有偿使《用,但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必须退出多余的】宅基地 !    对》收回:和退出的宅基地【应当:依法: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     】第四十七条  在】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范围内改变》用地性质占用—土地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和】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