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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 —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   【  :。第,三条 ?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和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研究制定规范【劳动关?。系的政策措施按照】各自权限及》时调整?、发布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工资指【导线 —   《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工作 】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做好本辖》区,。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有关工作 !   《 ,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规范劳动用工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 ,  :   第七》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对用《人单位制定、实施劳!动,。规章制度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