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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就业援助 — — ,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援》助制度?对下列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      —  (一)女性四十!周,岁、男性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 》 ,   》    《。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       【(三)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 【 , , ,     》。  : , (四)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 】 ?       【 (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       (】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 》     —    (七—)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       !  (八《)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 《       【  (九)》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  《   ?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     》第四:十三条 《 ,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用人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 ! , 《  :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制:度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  《   下列岗位【按照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优先录】用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 》 :  :。      —(一)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使用的临《时性、辅助性岗【位,; 》      【  : (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维护?岗,位; 》     【    (三)【。政府及其《部门组织《社会:公益活动提》供的岗位; ! ,       【  :(四)政府及其【部门开发的》。公,共事务协管岗位【; :。  —   ?    (》五)政府及其部门】。开发的其他公—益性岗位 !。   ?  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订立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 】  —   第四十—五条 ?。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    — 第四十六条  】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期?限可以?延长至退休 】    — 第四十七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完!善和:实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岗位援助制》度确保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