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就业援助—
!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援助制度对下【列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
? ? (一)女【性四十?周岁、男《性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
!
【 ?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
! (三)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
】 》 (四)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
》
》 : : (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
:
:
,。 — (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
】
?
,
】 (七)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
:
— (八)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
, 《 (九—)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
,。
《。 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
:
: 第》四十三条 —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用人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
【
《 第四十四【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制度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
下列岗!位按照?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优先录用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
【
《 》 (一?。)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使—。用的临时性、辅助性!岗位;
《
》 : ? (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维护岗位;
【
,
》 : (三【)政:府及:。其部门组织社会【公益活?动提:供的岗位;
!
【。 (四)—政府及其《部门开发《的,公,共事务协《管岗位;
!
— (五)政府及!其部:门开发的其他—公益性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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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订立—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
】 第四十五【。条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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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期:限可以延长至—退休
! 第四十七条 !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完!善和实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岗位援助制度确保】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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