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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就业支持】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就业状况作为制【定经济社会政策的】重要指标《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建立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的联动机制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制定扶持政策】。增,加就业岗位 】  《   第十二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并对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绩》效考评?确保专款专用 【 ,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促进就业专项】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激励:和担:保,。基金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融—资扶持力度鼓—励利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 , ,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各类经营性市场!的,摊位和商铺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向就业困难人—员出租、《出售 ?。 , , ?  :  :政府优惠扶》。持的各类《经营性市场、商【铺,。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将一定数量的摊】位、商铺优先向就业!困难人员出》租 【 ,。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按!照国家?规定逐步扩大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稳【定就业?、预防失《。。业的功?能 :    】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重点【。群体的就《业调:控,制度将?。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放在—就业工?作的重要位置—制定、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 【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制度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失业登记范】围和就业服务体系从!当,地的土地《出让:收益中一次》性安:。排,适当数额的》资,金扶持被征地—农民:就业因土《地征用直接受—益的企业应当按照一!。定比例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具,。体办法和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 》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统?筹城乡就《业的政策和措施实】现劳动者就业的统】筹服:务和管理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小城镇建!设和县域《经济发展规》划应当将本》地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措施作为重【要内容 !  :  :劳动力输《入地和劳动力输【出地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劳务?对接:机制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促进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   !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高】等教育政策开展高等!学校:就业状况评估—指导高等学》。。校根据市场就—业需求确定》专业设置和招生【规模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高等学校学生!提供职业供》。求信息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 《 《  :  : 第二十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或者到城】乡基层、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就业鼓励】企业吸纳和稳—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鼓励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聘】用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参与研究促》进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 》 :    第》。二十一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状况:动态监测和发—布制度完善社—会就业状况评—价指标?体系: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动,态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对较》大,。规模的?失业及时调节—和控:制 《  《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劳动力】就业:。、,失业指标体系和调查!统计:制度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将人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纳入【经济社会统计—指标体系定期开展】普查或者《抽样调?。查,依法向社会》公布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残》疾人联合会等有【关部门和组织—、用人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数据和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