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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 【   ? 第四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或者集《资、:合作建?房土地用途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  —   第四》十,二条  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租金标?准或:者有其他违反价格管!理行为?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收取的差价款并依法!进行处罚《    ! 第四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和其他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按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以及?其他已减免和由政府!。。承,。担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     !    (一)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超过规定的套型】面积的; 》    】     (—二)向未取得准购】(租)通知书的居民!。出售、出租》。经济:适用住房的; 】   —      (三】)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集资!、合作建房或者组】。织,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集资、合作建房的】; :。   【      (【四)假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集》资、:合作建房的名—义变相?搞商品房开发的【 ? , :    第四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或者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等真【实情况骗购、骗租】经,济适用住房的责令】限期交?回住房;不能—交回的?责令:其按:照市场价格补缴差价!款; —   《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上市交【易的责令其按—照市场价格补缴差价!款并不予批准—其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三)将承租的经济!适用住房转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责令其《按照市场价》。格补缴差价》款  】 ,  对具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购买》人、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还可提请—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第四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其他: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未组织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 ,。 , :    》    《。 (二)未按规定】程,序和条件进行购(租!)房资格审查的【; 》 ,       【  (三)违—法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收费的; 】   《  :  :  :(四)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      【   (五》)不:依法履行《其他法定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