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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  《   第四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或者集资、—合作建房土地用途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     第!四,十二:条  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租金标准或—。者有其?他违反价格管理行为!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收取》。的差价款并依法进行!处罚 《    【 第四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和其【他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按,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以及其他已【减免和由政府—承担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     》 ,   (一)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超》过,规定的套型》面积的;《    !   ?  (二)向未取】得准购(租)通【知,书的居民出售、【出租经济适用住房的!; :    】    《 (三)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集资、—。合,。作建房?。或者:组织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集资、合作建房的;! 》    《     》(四:)假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集》资、:合作:建房的名义》变相搞商品房开发的! ? ?    第四十【四条 ? 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或《者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一)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等真实情况》骗购、骗租经济适】用住房的责令限期交!回住房;不能—交回的?责令其?按照市场价格补缴】差价款; 】      【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上市!交易的责令其按【照市场价格补缴差价!款并不予批准其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三):将承租的经》济适用住《房转: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责【令其按照市场—价格补缴差价款 】 ?    》 对具?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购买人、《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还可提请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第四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其他!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未组织《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 【。。   ?     》(,二)未?按规:定程序和条件—。进行购(租)—房资格审查》的; 《     】    (三—)违法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收费—的,; : 》。        】(四)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  :       (五!)不依法《履行其他法定—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