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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    第四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或者集资、【合,作,建房土地《用途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     第】四十二?条  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租金—标准或者有其—他违反?价格管理行》为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收取的差价款并依法!。进行处?罚 ? ?   ? , 第四?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和其他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按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以及其他已减免和!由,政府承担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      【。   (一)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超过—规,定的:套型面积的; ! , :        (!二)向未取得准【购(租?)通知书的居民【出售、出租经济【适用住房的;—。 —       【 (三)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集资、合作【建房:或,者组:织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集资、合作】建房的?;   !   ?   (四)假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集资、】合,作建:房的名义变相—搞商品房开发—的 《  《   第四十四条 ! 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或者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等】真实:情况骗购、骗—租经济适用住房【的,责令限期交回住房】;不能交回的—责令其按《照市场?价格补缴差价款; ! ?。     —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上市交易!的责令其《按照市场价格补缴差!。价款并?。不予批准其》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 (三)将》承租的?经济适用住房转【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责令其按】照市场价格》补缴差价《款 —。  :   ?对,具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购买人》、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还可【。提请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四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其他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未组织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 《      】   (《二)未按规》定程:。序和条件进行购【(租)房资格—审查的; 【 :     》    (三)【违法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收费的; ! :     【    (四)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        】 (五)《。不依法履行其他【。法定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