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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 ,。 ,     》第四十一条》 ,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或者集资、合【作建房土地用途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     第四!十二条 《 ,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租金标【准或者有其他违【反价格管理行为【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收取的】。差价款并依法进行】处罚 ? 《。 ,    《第四十三条》 , 开发建设单位【和其他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按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以】及其他已减免和【由政府承《担,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     !    (一)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超过!规定的套《型面积的; 】  《       (二!)向未取《得准:。购(租)通知书【的居民出《售、出租经济适用】住房的;《 , ?     —    (三—),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集资、合作建房】或者组织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集资、合《作建房的《;  】     》  (四)》假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集资、合作!建房的名义变相搞】商品房开《发的  !   第四》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或者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等真实情况骗!。购、骗租经济适用】住房的责令限期【交回住房;不能交】回的责?令其按照《市场价格补缴差价款!。; :    】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上市交【易的责令《。其按照市场》价格补缴差价款【并,。不予:批,。准,其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      —  (三《)将承租的经济适用!住房转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责令其《按照市场价格补【缴,差,价款 ?。 : :  :   对具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购买《人、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还可】提请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 第四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其他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未组!织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 —。。 ?        】(,二)未按规定程序和!条件进行《购(租)房资格审查!的; 【   ?     》 (三)违法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收费!的; ? :   》      (四】),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 ,    《(五)不依》。。法履行其他法定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