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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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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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销售与【租赁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定向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房
】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相关》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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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总揽、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规范:运作:。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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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指,导、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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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产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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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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