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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监【督管:理 》 ?     第二【十二条  》。价格调?节基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价格调节基金— ,    】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筹集】价格调?节基金使用非—税收入票据并—通过: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全额上缴国库 !。 《    《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价格调节基》金,筹集:、,使用、结存》。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 ,     第】二十:五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对:价格调节《基金的筹集、解【缴、入户、》拨付:、使用情况依法进】行审: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对价格《调,节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年度】评估: 》     审计【和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 :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价《格调节基金》筹集、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