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机!动车维修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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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价?格公示制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和质】量保证期《制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
》
,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实行配件采购登记】制度建立配件登记】档案实行《重要配件入》库制度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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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占!用道路?等,公共场所进行维修】作业不得《在居民区、商—。业,区等人员密》集区域内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和【产生噪声、有害气体!等污染的《机动车?。维修
!。 :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有权自行】选择维修经营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实,行定点维修或—者安装、购》买,附加设备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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