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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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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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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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违反法定程—序对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建设项目作出规划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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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未?依法:将规划许可有关【内容进行公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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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三)违—反法定程序》。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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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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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委托无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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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委托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转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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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入本省》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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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依法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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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包!括::
! (一【)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面、【海岸带、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进行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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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等技术《规范、标准》。或者:规划:条件确?定的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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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进行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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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擅:自在建筑物顶部【、底层或者退层【平台进?行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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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对规划《实施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建【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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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 — 建设单位和个【人未取得验》。。。线确认书擅自—开工或?者继续施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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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七十七条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七》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并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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