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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第七十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 ,   ?。 第七十一条—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违反法定程序对【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建设—项,目作出规划许—可的;? : :    》     》(,二)未依法将规划许!可有:关内容进行公告的】; 【      —  (三)违反【法定程序《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的;?  【   ?   ?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委托无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接受委托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转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第七十!三条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入本省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七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依法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包括: !    【     (一【)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面:、,海岸带、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进行建《。设的; 《    】     (二)】。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等技术—规,范、标准或者—规划条件确定的【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 —       !  (三)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进行建设的—; : ?     —    (四)【擅自:在建筑物顶部、【底,层或者退层》平台进行建设的【;,   】  :    (五—)其他对规划实施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建设行—为 ?。 ,  《。   ?第七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未取:得验线确《认,书擅:自开工或者继续施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七十六条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七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七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并依法作出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