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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   第七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一《)违反法定》程序对?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建】设项目作出规划【许,可的; 【 ,     》    (二)【未依法将规划许可有!关内:容进行公告的; !。     】    (三—)违反法定》程序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的; 【    】   ?。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委托?无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接?受委托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转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第七十!三,条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入本省?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七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依法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包括《: 【    《    (一)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面、】。海岸带、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进《。行建:设的;? ,   【   ?   (二)—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等技术规范、标准!。或者规?。划条件确定的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   】   ?   (三)—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进行建?设的; 》      !   ?(,四)擅自在建—筑物顶部、底层【或,者,退层平?台进行?建设的; 】 , ,  :。。  :    (》五,)其他对规划—。实施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建设行!为  】  : 第七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未取得验线确【。认书擅?自开工?或者继续《施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七】。十六条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七十七条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七!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并依法作【出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