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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 《     》第七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违反法定程序【对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建设】项目作出《。规划许可的; 【 》 ,。     》  (二)未依【法将规划《许可有?关,内容进行公告—。的; —  ?       (】三)违反法》定程序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的; 》    】 ,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委托无《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接受委托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转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第七【。十三条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入本》省,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七!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依法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包括: 】 :       【 (一)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面、海—岸带、?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进行建设】的; 】 ,  :  :   (《二)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等技术规【范、标准或者规划】条件确定的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  【       【(三)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进【行建设?的;:  【    《   (四)擅自】在建筑物顶部—、,底层或者退层平台】进行建设《的; 》       ! , (五)其》他对规?划实施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建?设行为 》  》   第《。七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未?取得验线确》认书擅自开工或者继!续施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七十六条 【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七十七条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七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并!依法作?。出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