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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 , ?    第七—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违》反法定程序对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建:设项目作出规—划,许可的; 【     【   ? (:二)未依法将规【划许可有《关,内容进行公》告的; 》 ?         !(三)?。违反法?定程序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的;—。   】  :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委托《无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接】受委托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转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第》七,十三条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入本省】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七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依法—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包括:》 《      【   ?(一)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面、【海,岸带、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进行建】设的; 【。  ?。     》  (二《)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等技术规范、标准!或者规划条件—。。确定的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 》        】 (三)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进行建—设的; 】  :     》  (四《)擅自在建》筑物顶部《。、底层或者》退,层平台进行建设的】; 》        ! (五?)其他对规》。划实施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建设》行为 —  ? ,  第七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未取》得验线确认书擅自开!工或者继《续施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七十六条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七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七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并依法作出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