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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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一?条, 省、城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监管制度,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等活动实行动态监】管,定期进》行考核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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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对?有关城市、县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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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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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四:条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城市、县人民】。政,府实施省域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定《期形成专项评价【报告,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对?有关人民《政府实施城乡—规划情况进行—通报
! 第六》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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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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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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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 第六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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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第六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动:态管理,《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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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行】为,应当予以—配合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本: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城—乡,规划等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 第六》。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提出!意,见建议,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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