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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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 省、城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监【管制度?,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等活动》。实,行动态?监管,定期进行考】核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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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对有【关城市?、县: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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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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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四【条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城市、县人民政!府实施省《域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定期形成专】项评价报《告,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对有关人!民政府实施城乡规】。划情况进行》通,报
【 第六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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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 , 《。 :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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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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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十六条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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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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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动态管理【,,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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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行为,应当】予以配?合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本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城—乡规:划等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 第《六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提出意见建议!,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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