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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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省、!城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监—管制度,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等活动实行动—态监管,《定期进行考核评价】
— ? 第六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对有:关城:市、县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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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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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城】市、县人《民政府实施》省域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定期形成专项!评,价报告,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对有关《。人民政府实》施城:乡规划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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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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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 》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 , : , : ,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 第六—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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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动态管理,》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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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行为,《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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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本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城乡规划等】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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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提出意见建!议,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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