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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城镇绿化和—环境卫生管理 【。 —。     第—二十五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新建城【区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建设用地面》积的15《%,旧城改建区不低于】10% —    — 城镇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不分权属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档设立标志加—强管:理和:保护严禁砍伐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镇!树木、?花草和?其,它绿化设施 】。    — 第二十六》条  城镇规划区内!环境:绿化实行区域—。。责任管?理  】       【。(,一)城?镇街道、公》共,绿地及?江河两岸由镇人【。。民,政,府负责;《 《      【   (二)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区的绿》化地由建设单位或产!权人负责; — , , ?   ?     (三【)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由所属单位负!。责; 《   —    《  :(四)居民住宅小】区由小区《管理:单位负责; —   【。      —(五)居民》自有房屋地界—内由居?民,自行负责 【     第】二十:七,条 : 在县?城规划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须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    第二十【八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排—放噪声和有》毒有害污《水、烟气 —     第!二十九条 》。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区域责任!管理 》 ?。     》   (一)县城】主街:道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  【       (二!)小巷道和居民【住户由居民委员【会负责; 》 , ?     》 ,   (三)公共】厕所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 ,  《     》 , (四)车站、码头!、广场、宾馆、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     — ,   (五)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店由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 ,       【 (六)烈士陵【园,、旅游景点由其【管理机构负责 】。 : :   ? 第三?十,。条 : 城镇街道、公共】。场所、居民生活区】应当设置垃圾箱(斗!)和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必须倒《入垃圾箱(斗) 】。    】。 工厂和建筑—产生的垃圾》应当:由工厂和施工—单位负责清运到垃圾!。场,或者指定的地点倾倒!或者按规定交纳【清运费?由环卫管理部门【协助清?运 ? ,     第】三十一条《  在城镇街道、】人行道、车站—、码:头、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 ,        】 (一)乱倒有毒】有害物质; — 》       【。 (二)晾晒腐【烂发臭物品乱倒粪便!; 【  :      —(,三)乱倒《。污水、垃圾》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 》 ?    》     (—四)乱摆《摊,。经营; 》 :      【   (五)敞放牲!畜、家禽;》   】    《  (?六)其他有碍环【境卫生?的行为 》 ?     第三十二!。条  ?禁止在城镇街道的建!筑,物、构筑物、—电线杆上涂写、刻画!、张贴?广告、牵《绳挂:线 :。    】 第三?十三:条  在城》镇街道两侧》建设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围场作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不得!将,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堆放在围护设!施外:占,道施工?确需临时占用的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