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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城镇【绿化:。。和环境卫生管理【 》     【第二十五《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新建城区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建设用地面积的15!%旧城改建区不低】于10?%  】   城《镇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不分权属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档【设立标志加强管理和!保护严?禁砍伐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镇树木、花—草和其它绿化设施】 : :     第【二十六条 》 城镇?规划区内环境绿【。化实行区域责任【管,理 ? , ?。        】(一)?城镇街道、》。公,共绿地及江河两岸由!镇人民政府负责【; :。。 , 《       【 (二)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区的绿化地由建】设单位或产权—。人负责; —  》 ,      (【三,)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由所属单位负—责; 《   —      (四)!居民住宅小区—由小区管理单—位负责; !      — ,。。  (五《)居民自有房屋地】界内由居民自—行负责 】     》第,二,十七条  》在,县城规划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须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   》  第二十八—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排?放噪:声和有毒有害—。污水、?烟气 》  《。   第二十—。九条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区】域责任管《理 【        (!一)县城主街道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 —        】(二)小巷道—和居民住户》由居民委《员会负责; —     !    (》三):公,共厕所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 , , :      —  (四)车站、码!头,、广场、宾馆、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       【  (五)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店由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       (】六)烈士陵》园、旅游景点由【其管理机构负责【  【 ,  第三《十条  《城镇街道、公共场所!、居:民生活区应当设置】垃,圾箱(斗)和—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必:须倒入垃圾箱—(,斗,。)  】   工厂和建【筑产生的垃》圾应当由工厂和施工!单位负?责清:运到垃圾场或—者指定的地点—倾倒或者按规定【。交纳清运费由环卫】管理:部门协助清运—  【   ?第三十一条  【在城镇街道、—人行道、《车站、码头》、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    《 ,   ? (一)乱倒有【毒有害?物质:;  】      — (:二)晾晒腐》烂发臭物品乱倒粪】便; 《     】   ? (三?)乱倒污水》、垃圾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 — ?。。  :   ?   ? ,(四)乱摆摊—经,营; 》 :  : ,   ?   (《五)敞放牲畜—、家禽; 》    】   ?  (六)其他【有,碍环境卫生的行为】 ? ? ,   第三十二条 !。 禁止?。。。在城镇街道的建【筑物:。。。、构:筑物、电《线杆上涂写、刻画、!张贴广告、牵绳挂线!  【   第三十三条 !。 在城镇街道两侧建!设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围场作【。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不得将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堆放在围护】设施外占道施—工确需临时占用【的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