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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城镇绿化和环—境卫生管理 】  —   第《。二十五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新?。建城:区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建设用地面积的!15%旧城》改建:区不低于10%【  【   城镇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不分权属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档设立标志加强管理!和保护严禁砍伐【。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镇》树木、花草和其【它绿化设施 【 《 ,   第二十六条】  城镇规划—区内环境绿化—实行区域责》任管理? :  》      — (一)城镇街【道、公?共,绿地及江河两—。岸由镇?人民:政府:负责; 》     】   ? (二)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区的绿化《地由建设单位或【产权人负责; 【。  —    《   (三》)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由所属【单,位,。负,责;  !。       (四!)居:民住宅小《区由小区管理单位负!责; 】    《    (五—)居民自有》房屋地界内》由居民?自,行负责 《 》    第二十七】条  在县城规划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须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   第二十八条 ! 在城镇《规划区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排放噪声和有【。毒有:害污水、烟气 !    — 第二十九条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区域责任《管理 《。 ,     【 , ,  (一)县—城主街道《。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 【 :      —  (二)》小巷道和居》民住户由居》民,。委员会负责; 】    【 ,    (三)公】共厕所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    —     (四【)车:。站、码头《、广场、《宾馆、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   【      (【五)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店【由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   ?    《  (六)烈—士陵:园、:旅游景点由》。其管理机构负责 】 》    第三十条 ! 城:镇街道、公共场所、!居民生活区》应当设置垃》圾,箱(斗)和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必:须倒入垃圾箱(斗】) ? :。    》 工厂和《建筑产生的垃圾【应当由工厂和施工】单位负责《清运到?垃圾场?或者指定的地—点倾倒或者按规定交!纳,清运费由《环,卫,管理部门协助清【运 【  :  第三十一条 】 在城镇街道—、人行道、车站、码!头,、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     》  :。(一:)乱倒有毒有—。。害物质; !      —。   (《二,)晾晒腐烂发臭物】品乱倒粪《便; —     —    (》三):乱倒:污水、?垃圾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 】      【   ?(四:)乱摆?摊,经,营; 》    — ,    (五—)敞放?。牲畜、家禽;— —        】(,六)其他有碍环【。境卫生的行为— —    第三十二条!  禁止在城镇【街道:。的建筑?物、构筑物、电线杆!上涂写、刻画—、张贴广告、—牵绳挂线 !    《 第三十三条  】。在城:镇街道两侧建设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围场作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不得将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堆放》在围:护设施?外占道施工确需临时!占用:的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