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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城镇绿?化和环境卫生管理】  !   第二》十五: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新建【城区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建》设用地面积的1【。5%旧城改建区【不低:于10% !     》城镇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不分权属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档,设立标志加强—管理和保护严禁砍】。伐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镇树木、花草【和,其,它,绿,化设施 —   》  第二十》六条  城镇规【划区内环境绿—化,实行区域责任管理 !     !    (一—)城镇街道》、,公共:绿地及江河》两岸由镇人民政【府负责; !  :   ?    (二)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区的绿化【地由建设单位或产权!人负责;《。 《      【   (三)—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由所属?单位负责;》。   】    《  (?四)居民住宅—小,区,由小区管《理单位负《责;  ! ,  :    《。(五)居民自有【房屋地界《内由居?民自行负责 【 , ?   ? 第二十七条  在!县城规划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须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     》第二十?八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排放噪?声和有毒有害污【水、烟气 》  —   第二十—九条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区域责!任管理 【 :  : , ,    (一)县城!主街:道,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 —        (!二)小巷道》和居民住户由居民委!员会负责; 】   》      (三)!公共厕所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 ?  ?       (】四)车站《、,码头:、广场、宾馆、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   —   ?   (五)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店由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     【    《(六:)烈士陵园、旅游】景点由其管理机构】负责 —。     第【三十条 《。 城镇?街道、公共场所、居!民生活?区应当设置垃圾【。箱(斗)和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必须倒入垃!。圾箱(?斗) 》  《。   ?工厂和建筑产生的垃!圾应当由工厂—。和,施工单位负》责清运到垃圾场或者!指定的地点倾倒或者!按,规定:。交纳清运费由—环卫管理部门—协助清运 ! ,   ? 第三十一》条  在城镇—街道:、人行道、车—站、码头、》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 , ?     》  :。 , (一)乱倒有【毒有:害物:质; 《     】    (二)晾】晒腐:烂发臭物品乱—倒粪便; 】 ,    《。 ,    (三)【乱倒污?。水、垃?圾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 《   —  :    (四)乱】摆摊经营《;, ?     【    (五)敞】放牲畜、家禽;【。 —        (!。六)其他有》碍环境卫生的行【为 ? :。 : ,   第三十二条 ! 禁止在城镇街道】的,建,筑物、构《。筑物、电线杆上涂】写、刻画、》。。张贴广告、牵绳【。挂线 《   —。  第三十三条  !在城镇街《道两侧建设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围【场作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不得将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堆放在】围,护,设,施外占道施工—确需临时占用—的,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