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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 —     》第八条 《 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总体《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法:定程序上《报审批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    》 县城?所在地镇的详细规】划由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他建制镇的—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按规定报批后!实施  !  : 依:法制定的城镇—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修改和废】止  】   第九条 【 城镇?规划设计应当充【分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点旧—城改:建应:当保护具有民—族特色的街区、建筑!和文:物古迹?。新建:房屋应当体现民【族风格按规划—要求建设;原—建,的房屋改造》时应当体现民—族风格 — :     第十条】。  城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的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改变—用途: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按程序报】批, 》 ,    城镇—规划区?内的道?路、广场、》绿地、防汛通道、】。高压供电走廊、【公共设施等规划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作!它用 》 ?   ? 第十一条  城镇!规,划,应当将道《路、供水、》排污、供电、消【防、通信、广播电】视、环境《绿化:、环境卫生、—商贸:市场、停车场等【设,施统一规划设—计,先地下工《程后地上《工程分步实》施, 》     》第十:二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填堵?河道河道沿岸的建】设应当服《。从防洪、河道—整治、绿《化、环保等》规划要求 》  — ,  对影《响防洪?、通水等危及—城镇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由:。所有权人在规—定的限?。期内拆除 !。     第十【三条  城镇规划】区的建设工程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   《  前款规定的各类!证书不得买卖或者转!让 :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未办理用地手续】或者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年内未动工【兴建的所《取得的证书自行失】效 :。  — ,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不得影响!相邻建?筑物的?供水、?排水、通道、通风和!采光等?平行布?置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采光面的高度【与间距之比》新区建设按国家规】范要:。求执行旧城改建【不低于1:0.【6 【    工》程,建设应当按审—查后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 : ,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位放线后—方可施工基础—工程完工须复验【无误后方可继续施】工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依照工程验收程】序报请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  !  : 第十六条》  违反城》镇,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由所?有权人在限期—内拆除 】 , ,   ?经,批,准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超过使用期—限期满后需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申请报】批因城镇《建设需要《。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由所!有权人无条件—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  — ,  :。。第十:七条  城镇规划区!内新区开发》、旧城?改建需要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者安置 【 《    《。 经补偿或安置后】应当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必须在规【定的限期内拆除【    ! 第十?。八,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经营性?挖沙、取土、采石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违反城镇规【划 【   ? 第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推】行殡葬改革搞好公墓!、殡仪馆和其他殡】。仪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禁止在城镇—规划区内乱埋乱【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