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 ,  【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总体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法,定程序?。上报审批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     县—城所在地镇的详细】规划由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他建?制镇的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按规定》报批后实施 —   【。  依法制定—的城镇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修改和【废止 》     【第,九条  城镇规划】设计应当《充分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点旧城【改建应当保护—具,有民族特色的街区】、建筑?和文物?古迹新建房》屋应当体现民族【风格按规划要求建】设;原?建的房屋改造时【应当体现民族—风格 ?  —   第十条  】城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的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改》变用:途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按程序报批 ! :     城镇规划!区内的?。道路、广场、绿地、!。防汛通道、》高压供电走》廊,。、公共设施等—规划: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作它!。用  】   ?第十一条  —城镇规划《。应当将道路、供【水、排污、供电、】消防:、,通,信、:广播电视、环境【。。绿化、环境卫生、商!贸市场、停车场等设!施统:一规划?设计:先地下工程后地【上工程分步》实施:   】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填堵河道河道沿岸】的,建设应当《服从防洪、河道整】治、绿化、环—保等规划要求 】    【 对影响防洪、【通水等危及城镇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由所有权人在规】定的限期内》。。拆除  !   第十三条【  城镇规划区【的建设工程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     前款规!。定,的各类证书不—得买:卖或者转让 —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未办理用地【手续或者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年内未动工】。兴建的所取》得的证书自行失【效 【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不得影—响相:邻,建筑物?的供:。水、排水、通道、】通风和采光》。等平行布置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采》光,面的高度与间距之】比新:区建设按国家—。规范要求执行旧城改!建不低于《1:0.6》 《   《。  :工程建设应》当,按审查后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   《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位放线后》方可施工基础工【程完:工须:。复验无误后方—可继续施工》。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依照工程验收程!序报请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 ?     【第十:六条  违反城镇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由所有》权,人在限期内》拆除 ? 》    经批准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超过使用期【限期满后《需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申!请报批因《城镇建设《需要: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由,所有:权,人,。无条件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  第?十,七条 ? 城镇规划区内新】区开发、旧城改建需!要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者安:。置, 》     经补【偿或安置后》应当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必须【在规定的限期内【拆除 —     第十八!。。。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经营性挖沙、取!土、采石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违反城《镇规划 《   【 , ,第十九条 》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推行殡葬【改,革搞好公墓、殡【仪馆和其《他,殡,仪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禁止》在,城镇规划《区,内乱埋乱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