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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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总体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法定程序【上报审批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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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城所在地—镇的详细规划由【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他建制镇的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按规定报—批后:实施
】 ? 依法制定的—城镇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修改和废《止,。
】 第九条 【。城镇规?划设计应当充—分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点旧城—。改建:应当保护《具有民族特色的【街区、建筑和—文,物古迹新《建,房屋应当体现民族】风格按规划要—。求建设;原建—的房屋?改造时应当》体,现民族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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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城—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的,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改变:用途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按,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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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规划区?内的道路、广场【、绿地?、防汛通道、—高压供电《走廊:、公共设施等—。规划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作《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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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 城镇规划应—当将:道路、供水、排污】、供电、消》防、通?信、广播电视、【环境绿化《、,环,。境卫生、商》贸,市场、停车》场等设施统一规划设!。计先:地,下工:程后地上工程—分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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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填堵河《道河道沿岸的建设】应当服从防洪、河】道整治、绿化、环】保等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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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影响防洪【、通水等《。危及城镇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由所有权人—在规定的限期内拆除!
— 《第十:三条 城镇—规划:区,的建设?工程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 : 前款《规定的各类证书不得!买卖或者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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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未办理用地手续】或者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年内?未动工兴建的所取得!的,证书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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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不,得影响相邻》。。建筑物的《供水:、排水、《通,道、通风和采光【等平行布置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采【光面的高度与间距】之比新区建设按国家!规范:要求执行旧城改建不!低于1:0.—6
】 工程建—设应当按审查后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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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位放线后【。方可:施工基础工程完【工须复验《无误后方《可继续施工》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依照工程验】收程序报《请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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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违反】城镇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由所有权人在【限期内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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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批准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超过—使用期限期满后需】。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申请报批因城镇建!设需:要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由所有权人无条!件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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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城镇规》划区内新《区开发、旧城—改建需要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者—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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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补偿或安置】后应当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必—须在规定的限—期内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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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 在城镇规划—区内:经营性挖沙、取土、!采石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违反城镇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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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推行《殡葬:改革搞?好公:墓、殡仪馆和其【他,殡仪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禁止在城—镇规划区《内,乱埋乱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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