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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 《  :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总体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法:定程序?上报审批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 , ,    《县,。城所在地镇的详细】规划:由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他建制镇的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按—规定:报批后实施 【    【 依:。法制定的城镇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修【改和废止 》   【。  :第,。九条  《城镇:规划:设,。计应当充分》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点旧城改】建应当保护具有民族!特色的街《区、建筑和》文物古迹新建房【屋应:当体现?民族风格按》规划:要求建设;原建【。的房屋改造时应当体!。现民族?风格 ?   【  第十条 — 城: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的【。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改变《用途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按程!序报批 —    —。 城镇规划区—内的道路、广场、】绿地、防汛通道、】高压供电走廊、【公共设施《等,规划: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作它!。用 :。  —。   第《十一条  》城镇规划应当将道路!、供水、排污、供】电、消防、通—信、:广播电?视,、环境?绿化、环境卫生【、商贸市场、停车场!等,设施统一规划设计】先,地下工?。程后地?上工程分步实施 ! 《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填堵河道河道沿!岸的建设应》当,服从:防洪、河道整治、】。绿化、环《保等规划要求— 《  ?   对影响防洪、!通水等?危及城镇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由】所有权人《在规定?的限期内拆》除 —    《 第十三条  【城镇:规,划区的建设》工,。程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   前款规定的】各,类,。证书不?得买卖?或者转?让 :  —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未办理用地】手续或者《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年内未动工兴建】的所取得的证书自行!失效  !  :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不】得影响相《邻建筑物的供水、】排水、通道、通风】。和采光?等,平行布置《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采光面的高度与!间距之比《新,区建设按国家规范要!求执行旧城改建不低!于1:0.》6 ?     】工程建设应》当,按审查后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 : ,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位《放,线后方可施工基础】工程完工《须复验无《误后方?。可继续施工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依照工程验收程】。序报:请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 , 》 ,。   ?第十六条  违反】城镇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由—所有权人在限期内拆!。除,  【 ,  经批《准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超过使】用期限期满后需【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申请报—批因城?镇建设需要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由!所,有权人无条》件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 ,   第十》七条 ? 城:镇规划区内新区开】发、旧城《改建需要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者安《置 ?     】经,补偿:或安置后《应当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必:。须在规定《的限期内拆除 !  《   第十八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经营性挖沙、取!土、采石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违反城镇】规划  ! , , 第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推行】殡葬改革搞好公墓】、殡仪馆和》其他:殡仪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禁止在城镇规划【区内乱埋乱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