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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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管理推进城镇化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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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镇是—指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及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建制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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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规划区是指】城镇建成区及城镇】发展需?要规划控制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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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管理》是指对城镇规—划、建设、园—林绿化、公共设【施、环境卫生等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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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县城镇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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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协同【做,好城镇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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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镇: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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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规》划区内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所在地城镇管!理工作
!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把城镇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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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县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多渠》道、多形式筹措资】金加大对城镇建【设资金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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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县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参与!城镇建?设谁投资谁》受益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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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城镇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历史情!况、现状特点、【自然环?境合理利用土—地、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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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条 【自治:县、镇人民政府【对在城镇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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