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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管理推进城镇化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镇是指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及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建制镇 !  《   城镇规划区】是指城?镇建成区及城—镇发展需要规划控】制的区域 】     城镇】管理是指对》城,镇规:。划,、建:。设、园林绿》化、公共设施、【环境:卫生等的管》理 —  :   第四》条 : 自治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县城镇管理【工作  !  : 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协同做好城镇管理!工作 】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镇管理工作 ! , ,     城镇规划!区内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所在地城镇管理工】作  】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把城镇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管理【  【。   自治》县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多渠道《、多形式筹措资【金加大对城镇建【设资金的投》。入 — ,  :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县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参与城镇建—设谁投?资,谁受益?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   《  第?六条  城镇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历史情况【、现:状特点、《。自然环境《合理利用土地、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 —     第七条!  自治《县,、镇人民政府对在】城镇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