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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   !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管理推进城镇化】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镇是指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及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建制镇 ! ?     》城镇规划区是指城镇!建成:区及城镇《发展需要规划—控制的区域 —     !城,镇,管理是指对城镇规划!、建设、园林绿化、!公共设施、环—境卫生等的管—理 《 ,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县城《镇,管理工作 】 ,     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协同!做好城镇管》理,工作:    !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镇管理【工作 《 ?     城镇规划!区内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所?在地城镇管理工作 !  —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把城镇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管!理 《。 ,     —自治县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多渠:道、多形式筹—措资金加大对城【镇建设资金的投【入 —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县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参与城】镇建设谁投资谁【受益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     !第六:条  城镇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历:史情况、现状特点、!自然环?境,合理利用土地、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 — 《    第七条 】 自治县、》镇人民政府对—在城镇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