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分】类与等级
—。
—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责任事故【
】 》 (一?),对危重病《员片面?强调制度《、手:。续、不负责》。任地转院、转科或】不采取急救措施 以!致贻误、丧》失,抢救:时机者;
—
— ? (《二)诊治工作—中明知病情》疑难则?不请示或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处理的;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者;
【。
: 《 : (三)》手术治疗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遗留器械!、纱:布等异?物在病员体内或错】伤重要器官造成严重!后果者;
】
: 》 (四)护理】工,作中不严格执行医嘱!、医疗?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不按:规定交接班、打错】针、发错药》、,输错血?等造:成严重后果者;【
?
,
《 (【五)在助产》工作中不认真—观察产程违反且产】。原则或技术》操作规程出》现危急?病情不及时》组织抢救造成—产妇:、婴儿死亡者—。;,
【 — (六)《不执行消《毒,、隔离、《无菌操作规程供应】的器械、敷料、药】品不符?合消毒要《求导致感染》增加:病人痛苦造成—严重:后果者;
】
? (】。七)用药过程中违】反药物禁忌或药物】过敏试验等使—用规定?者;:。
:
! : (八)药剂工作】中配错?处方发错药、写【错用法、用量、【贴错标签毒》、限、剧药无明显】标签或制《剂含量错《误以及其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后,果者;
【
— (九)检】验,、,放射:、病理及其他非【临床部门漏报、错报!检查:结果验错《血型:、发错血、拍错【片,等造成严重后果者】;,
《
? ? ? (:十):医,。、护、药《、技人员不掌—握原则、利用工【作之便滥用麻醉、剧!毒、限制《药品:不见病人乱开处方】或开:错药而造成》严重后果者》
】。 :第五条 凡医【疗,护,理工作中尽了职责】未违反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确因业务技!术水平所限和—设备条件不足发【生诊断、治疗—、护理等方面的过失!。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均属技术事—故
—
《 第六条 》 因责任《和技术?原因造?成的事故应根—据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确定—事,故的:性质
【
第七条 ! 医疗事故的—分,级标:准
》
【 , , (一)一级—医疗:事故系指由于—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的(病人因病】情重笃或疾病晚期衰!竭濒:临死亡行为》人虽有过失但属偶合!因素者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 【 (二)二》。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人严重残废】或严重?。功能障碍的
—
:
1】。、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
! , (1)植物人】;
:
,
— 《 (2)》昏迷:、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
?
? ? (3》)痴呆;
》。
【 (4】)严重智力》障碍;
》
【 (5)】双目失明;
【
,。
!。 (6)双目视力!小于一米《指数:经,治疗不可恢复者;
!
— , (7】)缺失一《侧眼球?;
《
】。 (8)胃、】肠,或,。膀胱等永久性造【瘘;
?
! : (9)》主要脏器受损需【依赖药物或》器械维持功能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
《 《。 (》10)双手截肢;
!
》 《 (》11)?双上肢功能全废;
!
?
,
? (【1,2)一足一手截【。肢或功能全废—;
:
! (》13)双下肢—功能全废或》严重功能障碍—(含双下肢高位【截肢、双《髋关节强直、双【。膝关节强直);【
?
【 (14【)双:足截肢;
!
, 【 (15)二便【失禁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
! 《(16)截》瘫或偏瘫肌》力,不足三级者;
】
】 ? (17)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
《。 : (18)!二级乙等《事故两条及其以上】者;
】 ? (1【9)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
2【、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 《 (》1)视力《、视野较严重损害丧!失,部分:工作和?生活能力;》
!。 ? (2)两耳【全聋;
】
, , : , (3)误摘!一侧肾脏;
【
《 : 《 (?4)肾脏损害临床】确诊肾功《能,不全者;
!
, (!5)偏瘫肌力三【、四级者;》
! : (6)脊柱侧!弯30度以上;
】。
:
— ? (7)脊柱【后凸成角30度以上!;
《
》 (【8)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者?(除外脊柱结—核,病灶清除畸》。形加重的《。);
—。
,
— (9》)双下肢肌萎缩肌力!二级以?下,依赖器械也》不能:维持功能《的;
《
》 (】10:。。)一肢截肢》或功能全废;—
! 》(11)未婚或【已婚未育男女生殖功!能丧失(包括—育龄妇?女子宫切除其子女】已亡:者);
》
》 (】12:)具有三级》甲等两条《及,两条以?上者;
】
】 (13)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 (三!)三: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的!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残废?或功能障《碍的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三级!。甲等医疗事》故
:
— — (1)视力、【视野损害但未—丧失工作和生活【。能力;
! (!2)双?耳听力明显》减退(在《6,0分贝?以上);《
?
》 (3】)声带或喉部受损】伤对发音有明—显影响?的;
?
【 : 《(4)主要脏器功能!有改变(有临—床和:客观:检查指标)但不需要!借助药物或器—械维持?的;
【
? ? (《5)食道损伤—吞咽困难;
—
,
,
:
? , (6【)致原?正常尿道狭窄排【尿困难?;
【 —。 (7)育龄妇女!子宫切除;
—。
《
, (!8)脊柱或躯干畸形!功能有一《定程度?影响的;
—。
】 (9—)主要关节功能受一!定影响但基本—可,坚持正常生活—和工作的;
】。
! (10)—缺失任何一手拇指】;
【 — (?。11:。)除拇指外其余四】指中缺失任何三【指以上;
—
】 (1—2,。)缺失任何一手两指!及其掌?骨;
?
,
《 》 : (1?3)前臂《强,直;
《
— ,。 :。 (1》4)肩关节腕、【髋、膝、踝等—任何之?。一大关节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
!(15)肘》强直活动度》。小于:90:0或中立位》活动度小于100】;
【 】(16?)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
?
《 2、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三级乙等医疗事!故
?。
! (1)—主要脏器受损—后,功,能有一定改变有临床!症状和客观检查【所见的;
!
!(2)体腔或组织】深部:。遗留纱布、器械【、需重新实施—手术的;
【
】 (《3)开错手术病人】的手:术,部位:或脏器?造成组?织、器官较大—创伤的;
】
,
: (4!)缺失一足的—全部足趾;
【
! , (5)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