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分类与等级—
《
:
,
第四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责任《事故
】 》 (一)对危重!病员片面强调—制,。度、手?续、不负责任—。地转院、转科或不】采取急救措施— ,以致贻误、丧失【抢,。救时机者;
】
《 :。 ?。 (二)诊—治工作中《明知病情疑难则不请!示,或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处理的;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者;
【
: 】(三)手术治—疗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遗留器械、】纱,布,等,异物在病员体内或】错伤重要器官造【成严重后果》者;
?
《
【 (四)护—理工作?中,不严格?执行:医,嘱、医疗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不》按规定交接》班、打错针》、发错药、》输错血?。等造成严重后果【者;
】 ? (五【)在助产工作中不认!真观察产程违反且】产,原,则或技?术操作?规程出现《危急:病情不及《时组:织抢救造成产妇、】婴儿:死亡者;
】
! (六)《不执行消毒、隔离】、无:菌操作规《程供应的《器械、敷料、—药品不符合消—毒要求导致感染增加!病,人痛苦造成严重【后果者;
—
?
, 《 (》七,)用药?过程:中违反药物》。禁忌或药物》过敏试验等》使用规?定者;
—
:
!(八)药剂工—作,中配错处方发错药】、写错用法、用量】、,贴错:标签毒、限、剧【药无明显标签—或,制剂含量《错误以及其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后果者;
—
,
! (九)检【验、放?射、病理《。及其:他非临床部门漏报、!错报检查结果验【错血:型、发错血、拍错片!等造成严重》后果者;
【
】 ?(十)医、护、药】、技人员不》掌握原则、利—用,工作之便《滥用麻醉、剧毒、限!制药品不《见,病人:乱开处方或》开错药而《造成严重后果—者
》
? , :。第五条 凡医疗】护理工作中尽了职】责未违反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确—因业务技术水平【所限和设备条件不足!发,生诊:断、治疗、护理【等方面的过失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均属技术!事故
》
》 第六条 因】责任:和技:术原因造成的事故】应根:据,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确定事故的性—质
—
第七条】 医疗《事故的分级标准
】。
《
— (一)—一级医疗事故—。系指由于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的(病人因病】情重笃或疾病晚期衰!竭濒临死亡行为【。人虽有过失但—属偶合因素》者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
:。
》 ?。 (二)二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人严重残废或】严重功能障碍的
】
,
:
1、】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
》。 】(1)植物人;【
! 》(,2,)昏迷、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
》 : , (3)痴】呆;:
— 《 (》4)严?重智力障碍;
!。
】 (5)—双目失明;
—
! (6)【双目视力小》于一米指《。数经治疗不》可恢:复者:。;
:
,
,
】 (7)缺【失一侧眼球;
!
,
? 》 (8)胃—、肠或膀胱等永【久性造瘘;
—
》 , : (9)】主,要脏器受损需—依赖药物或》器械维持《功能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
:
》 ? (10》)双:手截:肢;
—
: : , (11】)双上肢功能—。全废;
】
— (1》2):一足一手截》肢或功能全》废;:
】。 ? (13—)双:下肢功能全废—或严重功能障碍(含!双下肢高位截肢、双!髋关节强直、—双膝关节强直);】
《
: : , 》(1:4)双足截》肢;
》
,
: (!15)二便》失禁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
】 :。 (16)截瘫或偏!瘫肌:。力不足三级》者;
【
, : : (17【)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 》 (1《8)二级乙等事【故两条及其以—上者;
《
! ? (19《)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 《2、: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
? — (1)视力、】视野较严重损害【丧失部分工作和生】活能力;
【
— 《 (2)两耳全【聋;
《
! : (3)误摘一侧肾!脏;
】 , 》。 ,。 (4)肾脏损害临!床确诊肾功能不【全者;
—
:
】 (5)偏瘫肌力三!、四级者;
—
! 《(6)脊柱》侧弯:30度以《上;
】 — :(7)?脊柱后凸成角3【0度以上;
】
》 (8)!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者(除外脊柱结】核病灶清除畸形加重!的);
!。 《 , (9》)双下肢肌萎缩肌力!二级:以,下依赖?器械也不能维—持功:能的;
【
? (1!0)一肢截肢或功】能全:废;
【
, 】(11)《。未,婚或已婚未育—男女生殖功能丧【失(包括《育龄妇女《子宫切除其子女【已亡者)《;
:
:
,
《 (【12)?具有三级甲等两条及!两条以上者;
】
,
】 (13)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
》。。 — (?三)三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的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残废或功能—障碍的?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三级】甲等医疗事故
【
《
【 (1)视—。力、:视野损害但未丧【失工作和生活能力;!。
《
【。。 (2)双耳听!力明显减退(在60!。分贝以上);
!
,
: ? (3)】声带或喉部受—损伤对发音有—明显影响的;—
【 , (4】)主要脏器功—能有改变(》有临:床和客观检》查,指标:)但不需《要,借助药物《或器械维《持,的;
! 《 ?(5)?食道损伤《吞咽困难;》
:
— : (6)致原!正常尿道狭窄排尿】困难;
—。
《。。 (7!),育龄妇女子宫切【。除;
! (8!)脊柱?或,躯干畸?形功能有一定程度】影响的;
】
— (9)【主要关节功能—受一定影响但基本】可坚持正《常生活和工作—的;
【
: (】。10)缺失》任,。何一手?拇,指;
】 (!11)除拇指外其】余四指中缺失任何】三,指,。以,上;
《
! (12—)缺失?任何:。。一手:两指及其掌骨;
!
— (【13)前臂强—直;
! —。 (1?。4)肩?关节:腕、:。髋、膝、《踝等任何之一大关节!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
【。 《 :(15)肘》强直活动度小—于900或中立【位活动度小于—100;
》
,
】 (16)】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 2、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三级乙》等医疗?事故
【
: , (1】)主要脏器》受损后功能有一定】改变有临床症状和】客观检查所见的;
!
【 ,。 (2)体!腔或组织深部遗留纱!布、器械、需—重新实施《手术的;
!
》 (3)开错!手术病人《的手术部位或脏器造!成组织、器官较大创!伤的;
! ? 》(4:)缺失一《足的全部足趾;
】
【。 《 :(5)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