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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分类与等—级 》 《    第四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责任?事故 ? 》      —  (一)对危重病!员片:面强调制度、手续、!不,。。负责:任地转?院、转科或》不采取急救措施 】以致贻误《、丧失抢救时机者】; :。 ?        ! (二?)诊:。治工作中明》知,病情疑难则不请示或!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处理的【;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者; 】。   《     》 ,(三)手《术治疗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遗留器械、纱布等】异物在病员》。体内或错伤重要【。器,。官造成严重后果【者; ? ?   《    《 , ,(四)?护理工作中不严格执!行医嘱、《。医疗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不按《规定交接《班、打错《针、发错《药、输?。错血等造成严重【后果者; 】。  ?。      — (五?)在助?产工作?中不认真《观察产程违》反且产原《则或技术《操作规程出现危急】病情:不及时组《织抢救造成产妇、婴!儿死:亡者:; 《      】   (六)—不执行消毒、隔离、!。无菌操作规》程供应的器械、【敷料、药《。。品不符合消》毒要求导《。致感染增加病人【痛苦造成严重—后果:者; ?     !    《(七)?用药过程中违—反,。药物禁忌或药物过】敏试验等使用规【定者; 【   《。 ,     (—。八)药剂《工,作中:配错处方发错药、】写错:。用法、用量、贴错标!签毒、限、剧药无明!显标签或制剂含【量错误?以及:其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后果者; !     》    (九)【检验、放射、病【理及其他非》临床部门漏报、错】报检查结果》验错血型《、发错血、拍错片】等造成严重》后果者?; 【        】(,十):。医、护、药、—技人:员不掌?。握,原则:、利用工作之便【滥用麻醉、剧毒、】限制药品《不,见病人乱《开处方或开错药而造!成严重后果者 【。 《     第五条】  凡医疗护理【。工作中尽了职责【未违:反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确因业务技术—水平所限和设备条】件不足发生》诊断、治疗、护理等!方面的?过失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均:属技术事故 【    【 第六条  因【责任和技术原—因造成的事故应根据!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确定?事故的性质 —   【  第七条  【医疗事故的分级标】准 : ?   《     》 (一)一级医【疗事故系指由于【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的!(病人因病情重【笃或疾病《。晚期:衰竭:濒临死亡行为—人虽有过失》但属偶合因》素,者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     】    (二)二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人严重残废或严重功!能障碍的《 《。    》 1、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 :     》   (1》。)植物人;》 《  ?       【(2)昏《迷、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    《     (3【)痴呆; —  》   ?    《(4)严重智力【障碍:; 【   ?     (—5)双目《失明; 》 ?    《    《 (6?),双目视?力,小于一米指》数经治疗不可恢复】者; 《   —  :   ? (7)缺》失一侧?眼球; 》  》。。      — (8)胃》、肠或膀胱等永久性!造瘘:;   !    《  (9)主要【脏器受损需依赖药】物或器械维持—功能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      —。(,10)双手截肢; ! :。 :。 ,  :      —(11?。)双:。上肢功能全废; 】 ?      【 ,  (?12)一足》一手截肢或功能【全废; !   ? ,    (》13)双下肢功能全!废或严重《功能障碍《(含双下《肢高位截肢、双髋】关节强?直、双?膝关节强直);【 —  :    《  (1《4)双?足截肢; 》    】。     》(15?)二便?失禁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 ,      —   (16)截瘫!或偏瘫?肌力不足三级者; ! ?      【   ?(17)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   【      —(,18)二级乙等【事故两条及》其以上者; 【 《  :。  :    (1—9)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  2、《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         !(1:)视力、视野—较严重损害丧失部】分工作和生活能【力; 》 ,        ! (2)两耳全聋;! 》    《     (3【),误摘一侧肾脏—; 【       【 (4?。)肾脏损害》临床确诊肾功能不】全者; 】 ,        】(5)偏瘫肌—力三、四《级者; 】    《    《 (6)《脊柱侧弯30度【以上:;  】     》  (7《)脊柱后凸成角【30度以《上;  !   ?。。    (》8)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者(除外脊柱结核】病灶清除畸形—加重的); 【 ,     【  :  (9《)双下肢肌萎缩肌力!二级以下《依赖器械也不能【维持功能的; 】 《。   ?     (10】。)一肢截肢或—功能全废《; : :   》 ,     (1【1)未婚或已婚未育!男女:生殖功能丧失(【。。包括育龄《妇女:子宫切?除其子女已亡者)】; ?    【     》(1:2)具有三级甲【等两条?及两条以上者;【 》       【  (13)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      (三)!三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的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残废或功能障碍!的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三级甲?等医疗事故 —    】     (1)】视力、视野损害但】未丧失工作和生活能!力,; 《   》  :    《。(,2)双?耳听力明显减退【(在60分贝—以上)?; ?   —      —(3)声带》或喉部受损伤对【。发,。音有:明显影响的; !。       !  (4《)主:要脏器?功能有改变(有【。临床和客《观检查指标)但不】需要借助《药物或器械维持的】; 《      】   ?(5:)食道?损伤吞咽困难; 】 :      】   (6)致原】正常尿道狭》窄,排尿困难《; —      —   ?(7)?育龄妇女子宫—切除; 》   —      (【8)脊柱或躯干【畸形功能有一—。定,程度影响的》。;   !。  :。    (9)主要!关节功能受一定影响!但,基本可坚《持正常生活和工作的!;  】   ?  :  (1《0):缺失任何一手拇指】; : 《   ?      (1】1)除拇《指外其余四指中缺】失任何三指以—上;  !   ?    《(12)缺失任何】一手:两指及其掌骨;【。  【       【(1:3)前臂强直;【 ?      】 ,  (14》)肩关节腕、髋【、膝、踝等任—何之:一大关?节,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 ,   ?      (1】5)肘强直》活动:度小于900—或中:立,位,活动度?。小于100; 】   —。      —(16)《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 , ?    2、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三级乙—等医疗事故 【   — ,     (—1)主要脏器受损后!功能有一《定改变?。有临床症状和客【观检查所见的; 】    】     》(2)体腔》或,。组织深部遗留—纱,布、器械、》。需重新实施手术【的,; 》     —    (3)开】错手术病人的手【术部位或脏器—造成组织《、器官较大创伤的;!   】。。。      (4】)缺失一足》的全部足趾; !   》      (5)!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