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分类与《等级 — : ,    《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责任事故—    !     》(一)对危重病员】片面强调《制度、手续、不【负责任地转院、【转科或不采取—。急救措施《 以致贻误、丧失】抢,救时机者; 【    【     (二)】诊治工作中》明知病情《疑难则不请示或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处理的《;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者;】 《    》   ?  (三)》手术治疗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遗留器械《、纱:。布等异物在病员体】内或错伤重要器【官造成严重》后果者; 》  —       【(四)护理》。工作中不严格执行】医嘱、医《。疗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不按规【。定交接班、》。打错针、发错药【、输错?血等造成严》重后果者;》 》。     》    (五—)在助产《工作中不认真观察产!程违反且《产,原则或技术操作规程!出现:危急病情不及时组织!抢救造成产》。妇、婴儿死亡者; !     !   ?。 (六)不执行消】。毒、隔离《、无菌操《作,规,程供应?的器械、敷》。料、药品不符合【消毒要?。求导致感染增—。加,病人痛苦造成严【重后果者《; :   【      (七)!用药过程中违反药】物禁:忌或药物过敏试验】等,使用规定者; 】     】 , ,  (八)药剂【工作中?配错处方发错药【。、,。写错用法、用量、贴!错标:。签,毒、限、《剧药无明显标签或】制剂:含,量错误?以,。及,其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后】果者; 】     》    (九)【检验:、放射?、,病理及其他非—临,床部门?漏报、错报》检查:。结,果验错血型、发错】血、拍错片等—造成严重后果者; ! ?       】  (十)》。医、护、药、技人】员不掌握原则—、利用?工作之便滥用麻醉】、剧毒、限制药品】不见病人乱开—处方或开错药而【造成严重后果者 】   【。  第五条  【凡医疗护理》工作中尽了职责未违!反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确!因业务技术水平【。所限和设备条件【不足发生诊断、治】疗、护理等方面的过!失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均属:技术事故 】。 :    第六条【 , 因责任和技术【原因:造成的事故应根【据,。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确】定事故?的性质 — ?    第七条【  医疗《事故:的分级标准 】    —。     (一)一!级医疗事故系指由于!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的(病】人因病情重》。笃或疾病晚》期衰竭濒临死亡【行为人虽有过失【但属偶合因素者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      —   (二》),二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人严】重残废或严重功【能障:碍的 【     1—、,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  《      — (1)植》物人; 【 ,  :       (】2)昏?迷,、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 :   ?。      (3】)痴呆; —     】    (4)严重!智力障?碍; 】   ?     (5【)双:目失:明; — :        】。(,。6)双目《视,。力小于?一米指数《经治:疗不可?恢复:者,; :  —   ?    (7)缺失!一侧眼球《; :     !。 ,   (8)胃【、肠或膀胱等永久性!造瘘; 】    《   ?  (9)主—要脏器受《损需依赖《。药物或器械》维持功能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 《 ,   ?  :   (10)双】手,截肢:。; 》     —   ? (11)双—上肢功能全废; 】 , :        ! (12)一足【一手截肢或功能全】废;  !       【(,13)双下肢—功能:全,废或:严重功能障碍(含双!下肢高位截肢、双】髋关节?强直、双膝关节强】。直,); 【      —  : (14)双足【截肢; 《。   【     》 ,(15)二便失【。禁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 ,    — ,    《(16)《截瘫或偏瘫肌—力不:足三级者; —    】     (1【7)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 ,。        】(18?)二级乙等事故两】条,及其以上《者; 《  》       (1!9)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     2、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    —     (1)视!力、视?野较严重《损害丧失部分工作和!。生活能力; 【  》       (2!)两耳全聋》;  】      — (3)误摘—一侧肾脏; 【     】    (4)肾脏!损,害临床确诊肾—。功,能,不全者; 【     【    《(5)偏瘫》肌力三、四级者; !   【      (6】)脊柱侧弯3—0度以上; 【    【     (7【)脊柱后凸成角30!度以上; 》  —       (】8)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者(除外脊柱结核病!灶清除畸《形,加,重的)?; 》。 , ,        (!9)双下《肢肌萎?缩肌力二级以下依】赖器:械也不能维持功能的!; :    】     (10】)一肢截肢或功能全!废; ?     !    (11)未!婚,或已婚未育男女【生,殖功能丧失(—。包,。括,。。育龄妇女子》宫切除其子女已亡者!),; : 》   ?  :   (《12)具有三—级甲等两条及—两条以上《者; 】   ?   ? , (1?3)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     !  :  (三)三—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的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残》废或功能障碍的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三级!甲等医疗《事故 【        】。 (1)视力—、视野损害但未【丧失工作和》生活能力; — 》      —  (?2)双耳《听力明?显减退(《在60分贝以上【); 》    —    《 (3?)声:带或喉部受损伤【对发音有《明显影响《的; —。。。  ?     》  (4)主要脏】器功能有改变(【有临床和《客观检?查指标)但不需要借!助药物或器械维持】的; — :  :      (5)!食道损伤吞咽困难;! ?    — ,    (》6)致原正常尿道狭!窄排尿困难;—   】      (7)!育龄:妇,女子宫切除; 】 《       【 (8)脊柱或躯】干,畸形功能有一定程度!影响的?;,。 —      —  :(,9)主要关节—功能受一定影响但】基本可坚持正常生】活,和工作的《; 》 ,  :   ?    (》10)缺《失任何一手拇指;】 , :      】   (11)【除拇指?外,。。其余四?。指中缺?失任何三指以—上; 《    【     (12)!缺失:任,何一:手两指?及其:掌,骨; 《  》       【(,13)前臂》强直; 《 《 ,        (!14)肩《关节腕、髋、膝、】踝等任?。何之一大关节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 《      —  (15》)肘强直活》动度:小于900或中【立位活动度》小于10《0,; —       【  (16)—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 , ,    — 2、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三,级乙等医疗事—故  】       【(1)主要脏—器受损后功能有一】定改变有《临床症状和客—观检查所《见的;? 《      【 ,  (2)体腔【或组织深部遗—留纱布、器》械、需重新实施手】术的; —       !  (3)开错【手术病人的手术部位!或脏:器造成组织、器官较!大创伤的; !     —    (4)【缺失:一足的全部足趾【; :   【 ,   ?  (?。5)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