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分类与《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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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责任事故—
! 》(一)对危重病员】片面强调《制度、手续、不【负责任地转院、【转科或不采取—。急救措施《 以致贻误、丧失】抢,救时机者;
【
【 (二)】诊治工作中》明知病情《疑难则不请示或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处理的《;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者;】
《
》 ? (三)》手术治疗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遗留器械《、纱:。布等异物在病员体】内或错伤重要器【官造成严重》后果者;
》
— 【(四)护理》。工作中不严格执行】医嘱、医《。疗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不按规【。定交接班、》。打错针、发错药【、输错?血等造成严》重后果者;》
》。
》 (五—)在助产《工作中不认真观察产!程违反且《产,原则或技术操作规程!出现:危急病情不及时组织!抢救造成产》。妇、婴儿死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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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不执行消】。毒、隔离《、无菌操《作,规,程供应?的器械、敷》。料、药品不符合【消毒要?。求导致感染增—。加,病人痛苦造成严【重后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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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用药过程中违反药】物禁:忌或药物过敏试验】等,使用规定者;
】
】 , , (八)药剂【工作中?配错处方发错药【。、,。写错用法、用量、贴!错标:。签,毒、限、《剧药无明显标签或】制剂:含,量错误?以,。及,其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后】果者;
】
》 (九)【检验:、放射?、,病理及其他非—临,床部门?漏报、错报》检查:。结,果验错血型、发错】血、拍错片等—造成严重后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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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医、护、药、技人】员不掌握原则—、利用?工作之便滥用麻醉】、剧毒、限制药品】不见病人乱开—处方或开错药而【造成严重后果者
】
【。 第五条 【凡医疗护理》工作中尽了职责未违!反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确!因业务技术水平【。所限和设备条件【不足发生诊断、治】疗、护理等方面的过!失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均属:技术事故
】。
: 第六条【 , 因责任和技术【原因:造成的事故应根【据,。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确】定事故?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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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医疗《事故:的分级标准
】
—。 (一)一!级医疗事故系指由于!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的(病】人因病情重》。笃或疾病晚》期衰竭濒临死亡【行为人虽有过失【但属偶合因素者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
— (二》),二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人严】重残废或严重功【能障:碍的
【
1—、,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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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植》物人;
【
,
: (】2)昏?迷,、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
:
?。 (3】)痴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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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严重!智力障?碍;
】 ? (5【)双:目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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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双目《视,。力小于?一米指数《经治:疗不可?恢复:者,;
:
— ? (7)缺失!一侧眼球《;
:
!。 , (8)胃【、肠或膀胱等永久性!造瘘;
】
《 ? (9)主—要脏器受《损需依赖《。药物或器械》维持功能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
《
, ? : (10)双】手,截肢:。;
》
— ? (11)双—上肢功能全废;
】
,
:
! (12)一足【一手截肢或功能全】废;
! 【(,13)双下肢—功能:全,废或:严重功能障碍(含双!下肢高位截肢、双】髋关节?强直、双膝关节强】。直,);
【
— : (14)双足【截肢;
《。
【 》 ,(15)二便失【。禁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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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6)《截瘫或偏瘫肌—力不:足三级者;
—
】 (1【7)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
,。 】(18?)二级乙等事故两】条,及其以上《者;
《
》 (1!9)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
2、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
— (1)视!力、视?野较严重《损害丧失部分工作和!。生活能力;
【
》 (2!)两耳全聋》;
】 — (3)误摘—一侧肾脏;
【
】 (4)肾脏!损,害临床确诊肾—。功,能,不全者;
【
【 《(5)偏瘫》肌力三、四级者;
!
【 (6】)脊柱侧弯3—0度以上;
【
【 (7【)脊柱后凸成角30!度以上;
》
— (】8)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者(除外脊柱结核病!灶清除畸《形,加,重的)?;
》。
,
, (!9)双下《肢肌萎?缩肌力二级以下依】赖器:械也不能维持功能的!;
:
】 (10】)一肢截肢或功能全!废;
?
! (11)未!婚,或已婚未育男女【生,殖功能丧失(—。包,。括,。。育龄妇女子》宫切除其子女已亡者!),;
:
》 ? : (《12)具有三—级甲等两条及—两条以上《者;
】 ? ? , (1?3)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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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三—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的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残》废或功能障碍的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三级!甲等医疗《事故
【
】。 (1)视力—、视野损害但未【丧失工作和》生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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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双耳《听力明?显减退(《在60分贝以上【);
》
— 《 (3?)声:带或喉部受损伤【对发音有《明显影响《的;
—。。。
? 》 (4)主要脏】器功能有改变(【有临床和《客观检?查指标)但不需要借!助药物或器械维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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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食道损伤吞咽困难;!
?
— , (》6)致原正常尿道狭!窄排尿困难;—
】 (7)!育龄:妇,女子宫切除;
】
《 【 (8)脊柱或躯】干,畸形功能有一定程度!影响的?;,。
— — :(,9)主要关节—功能受一定影响但】基本可坚持正常生】活,和工作的《;
》
,
: ? (》10)缺《失任何一手拇指;】
,
:
】 (11)【除拇指?外,。。其余四?。指中缺?失任何三指以—上;
《
【 (12)!缺失:任,何一:手两指?及其:掌,骨;
《
》 【(,13)前臂》强直;
《
《
, (!14)肩《关节腕、髋、膝、】踝等任?。何之一大关节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
《 — (15》)肘强直活》动度:小于900或中【立位活动度》小于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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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
,
,
— 2、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三,级乙等医疗事—故
】 【(1)主要脏—器受损后功能有一】定改变有《临床症状和客—观检查所《见的;?
《
【 , (2)体腔【或组织深部遗—留纱布、器》械、需重新实施手】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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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开错【手术病人的手术部位!或脏:器造成组织、器官较!大创伤的;
!
— (4)【缺失:一足的全部足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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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5)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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