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分类与等—级
》
《 第四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责任?事故
?
》 — (一)对危重病!员片:面强调制度、手续、!不,。。负责:任地转?院、转科或》不采取急救措施 】以致贻误《、丧失抢救时机者】;
:。
?
! (二?)诊:。治工作中明》知,病情疑难则不请示或!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处理的【;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者;
】。
《 》 ,(三)手《术治疗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遗留器械、纱布等】异物在病员》。体内或错伤重要【。器,。官造成严重后果【者;
?
?
《 《 , ,(四)?护理工作中不严格执!行医嘱、《。医疗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不按《规定交接《班、打错《针、发错《药、输?。错血等造成严重【后果者;
】。
?。 — (五?)在助?产工作?中不认真《观察产程违》反且产原《则或技术《操作规程出现危急】病情:不及时组《织抢救造成产妇、婴!儿死:亡者:;
《
】 (六)—不执行消毒、隔离、!。无菌操作规》程供应的器械、【敷料、药《。。品不符合消》毒要求导《。致感染增加病人【痛苦造成严重—后果:者;
?
! 《(七)?用药过程中违—反,。药物禁忌或药物过】敏试验等使用规【定者;
【
《。 , (—。八)药剂《工,作中:配错处方发错药、】写错:。用法、用量、贴错标!签毒、限、剧药无明!显标签或制剂含【量错误?以及:其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后果者;
!
》 (九)【检验、放射、病【理及其他非》临床部门漏报、错】报检查结果》验错血型《、发错血、拍错片】等造成严重》后果者?;
【 】(,十):。医、护、药、—技人:员不掌?。握,原则:、利用工作之便【滥用麻醉、剧毒、】限制药品《不,见病人乱《开处方或开错药而造!成严重后果者
【。
《
第五条】 凡医疗护理【。工作中尽了职责【未违:反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确因业务技术—水平所限和设备条】件不足发生》诊断、治疗、护理等!方面的?过失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均:属技术事故
【
【 第六条 因【责任和技术原—因造成的事故应根据!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确定?事故的性质
—
【 第七条 【医疗事故的分级标】准
:
?
《 》 (一)一级医【疗事故系指由于【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的!(病人因病情重【笃或疾病《。晚期:衰竭:濒临死亡行为—人虽有过失》但属偶合因》素,者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
】 (二)二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人严重残废或严重功!能障碍的《
《。
》 1、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
: 》 (1》。)植物人;》
《
? 【(2)昏《迷、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
《 (3【)痴呆;
—
》 ? 《(4)严重智力【障碍:;
【 ? (—5)双目《失明;
》
?
《 《 (6?),双目视?力,小于一米指》数经治疗不可恢复】者;
《
— : ? (7)缺》失一侧?眼球;
》
》。。 — (8)胃》、肠或膀胱等永久性!造瘘:;
! 《 (9)主要【脏器受损需依赖药】物或器械维持—功能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 —。(,10)双手截肢;
!
:。
:。
, : —(11?。)双:。上肢功能全废;
】
?
【 , (?12)一足》一手截肢或功能【全废;
! ? , (》13)双下肢功能全!废或严重《功能障碍《(含双下《肢高位截肢、双髋】关节强?直、双?膝关节强直);【
— : 《 (1《4)双?足截肢;
》
】。 》(15?)二便?失禁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
,
— (16)截瘫!或偏瘫?肌力不足三级者;
!
?
【 ?(17)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
【 —(,18)二级乙等【事故两条及》其以上者;
【
《 :。 : (1—9)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 2、《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
!(1:)视力、视野—较严重损害丧失部】分工作和生活能【力;
》
,
! (2)两耳全聋;!
》
《 (3【),误摘一侧肾脏—;
【 【 (4?。)肾脏损害》临床确诊肾功能不】全者;
】
, 】(5)偏瘫肌—力三、四《级者;
】
《 《 (6)《脊柱侧弯30度【以上:;
】 》 (7《)脊柱后凸成角【30度以《上;
! ?。。 (》8)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者(除外脊柱结核】病灶清除畸形—加重的);
【
,
【 : (9《)双下肢肌萎缩肌力!二级以下《依赖器械也不能【维持功能的;
】
《。 ? (10】。)一肢截肢或—功能全废《;
:
:
》 , (1【1)未婚或已婚未育!男女:生殖功能丧失(【。。包括育龄《妇女:子宫切?除其子女已亡者)】;
?
【 》(1:2)具有三级甲【等两条?及两条以上者;【
》
【 (13)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 (三)!三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的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残废或功能障碍!的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三级甲?等医疗事故
—
】 (1)】视力、视野损害但】未丧失工作和生活能!力,;
《
》 : 《。(,2)双?耳听力明显减退【(在60分贝—以上)?;
?
— —(3)声带》或喉部受损伤对【。发,。音有:明显影响的;
!。
! (4《)主:要脏器?功能有改变(有【。临床和客《观检查指标)但不】需要借助《药物或器械维持的】;
《
】 ?(5:)食道?损伤吞咽困难;
】
:
】 (6)致原】正常尿道狭》窄,排尿困难《;
—
— ?(7)?育龄妇女子宫—切除;
》
— (【8)脊柱或躯干【畸形功能有一—。定,程度影响的》。;
!。 :。 (9)主要!关节功能受一定影响!但,基本可坚《持正常生活和工作的!;
】 ? : (1《0):缺失任何一手拇指】;
:
《
? (1】1)除拇《指外其余四指中缺】失任何三指以—上;
! ? 《(12)缺失任何】一手:两指及其掌骨;【。
【 【(1:3)前臂强直;【
?
】 , (14》)肩关节腕、髋【、膝、踝等任—何之:一大关?节,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
,
? (1】5)肘强直》活动:度小于900—或中:立,位,活动度?。小于100;
】
—。 —(16)《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
,
? 2、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三级乙—等医疗事故
【
— , (—1)主要脏器受损后!功能有一《定改变?。有临床症状和客【观检查所见的;
】
】 》(2)体腔》或,。组织深部遗留—纱,布、器械、》。需重新实施手术【的,;
》
— (3)开】错手术病人的手【术部位或脏器—造成组织《、器官较大创伤的;!
】。。。 (4】)缺失一足》的全部足趾;
!
》 (5)!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