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分】类与等级 —。 —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责任事故【   】     》 (一?),对危重病《员片面?强调制度《、手:。续、不负责》。任地转院、转科或】不采取急救措施 以!致贻误、丧》失,抢救:时机者; —   —   ?   (《二)诊治工作—中明知病情》疑难则?不请示或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处理的;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者; 【。 :    《  :  (三)》手术治疗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遗留器械!、纱:布等异?物在病员体内或错】伤重要器官造成严重!后果者; 】 :     》   (四)护理】工,作中不严格执行医嘱!、医疗?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不按:规定交接班、打错】针、发错药》、,输错血?等造:成严重后果者;【 ? ,   《      (【五)在助产》工作中不认真—观察产程违反且产】。原则或技术》操作规程出》现危急?病情不及时》组织抢救造成—产妇:、婴儿死亡者—。;,  【      — (六)《不执行消《毒,、隔离、《无菌操作规程供应】的器械、敷料、药】品不符?合消毒要《求导致感染》增加:病人痛苦造成—严重:后果者; 】  ?       (】。七)用药过程中违】反药物禁忌或药物】过敏试验等使—用规定?者;:。 :      !  : (八)药剂工作】中配错?处方发错药、写【错用法、用量、【贴错标签毒》、限、剧药无明显】标签或制《剂含量错《误以及其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后,果者; 【     —    (九)检】验,、,放射:、病理及其他非【临床部门漏报、错报!检查:结果验错《血型:、发错血、拍错【片,等造成严重后果者】;, 《  ?   ?   ? (:十):医,。、护、药《、技人员不掌—握原则、利用工【作之便滥用麻醉、剧!毒、限制《药品:不见病人乱开处方】或开:错药而造成》严重后果者》   】。  :第五条  凡医【疗,护,理工作中尽了职责】未违反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确因业务技!术水平所限和—设备条件不足发【生诊断、治疗—、护理等方面的过失!。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均属技术事—故 —    《 第六条 》 因责任《和技术?原因造?成的事故应根—据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确定—事,故的:性质 【     第七条 ! 医疗事故的—分,级标:准 》      【 , , (一)一级—医疗:事故系指由于—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的(病人因病】情重笃或疾病晚期衰!竭濒:临死亡行为》人虽有过失但属偶合!因素者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       【 (二)二》。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人严重残废】或严重?。功能障碍的 — :     1】。、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      ! ,  (1)植物人】; : ,   —    《  (2)》昏迷:、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 ?   ?   ?   (3》)痴呆; 》。   【      (4】)严重智力》障碍; 》    【     (5)】双目失明; 【 ,。       !。  (6)双目视力!小于一米《指数:经,治疗不可恢复者; !  — ,      (7】)缺失一《侧眼球?; 《      】。   (8)胃、】肠,或,。膀胱等永久性造【瘘; ?     !  :  (9)》主要脏器受损需【依赖药物或》器械维持功能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 《    《。    (》10)双手截肢; ! 》    《    (》11)?双上肢功能全废; ! ? ,   ?      (【1,2)一足一手截【。肢或功能全废—; :     !    (》13)双下肢—功能全废或》严重功能障碍—(含双下肢高位【截肢、双《髋关节强直、双【。膝关节强直);【 ?     【    (14【)双:足截肢; ! ,       【 (15)二便【失禁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     !    《(16)截》瘫或偏瘫肌》力,不足三级者; 】     】   ? (17)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  《。  :     (18)!二级乙等《事故两条及其以上】者; 】   ?     (1【9)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     2【、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    《    (》1)视力《、视野较严重损害丧!失,部分:工作和?生活能力;》    !。   ?  (2)两耳【全聋; 】 , ,  : ,    (3)误摘!一侧肾脏; 【 《  :    《  (?4)肾脏损害临床】确诊肾功《能,不全者; ! ,        (!5)偏瘫肌力三【、四级者;》    !  :   (6)脊柱侧!弯30度以上; 】。 :    —   ?  (7)脊柱【后凸成角30度以上!; 《   》      (【8)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者?(除外脊柱结—核,病灶清除畸》。形加重的《。); —。 ,      —   (9》)双下肢肌萎缩肌力!二级以?下,依赖器械也》不能:维持功能《的; 《  》       (】10:。。)一肢截肢》或功能全废;—    !     》(11)未婚或【已婚未育男女生殖功!能丧失(包括—育龄妇?女子宫切除其子女】已亡:者); 》  》       (】12:)具有三级》甲等两条《及,两条以?上者; 】        】 (13)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       (三!)三: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的!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残废?或功能障《碍的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三级!。甲等医疗事》故 :  —      — (1)视力、【视野损害但未—丧失工作和生活【。能力; !        (!2)双?耳听力明显》减退(在《6,0分贝?以上);《 ?   》      (3】)声带或喉部受损】伤对发音有明—显影响?的; ?   【  :    《(4)主要脏器功能!有改变(有临—床和:客观:检查指标)但不需要!借助药物或器—械维持?的; 【   ?   ?   (《5)食道损伤—吞咽困难; — , , :   ? ,     (6【)致原?正常尿道狭窄排【尿困难?; 【      —。  (7)育龄妇女!子宫切除; —。 《 ,        (!8)脊柱或躯干畸形!功能有一《定程度?影响的; —。     】    (9—)主要关节功能受一!定影响但基本—可,坚持正常生活—和工作的; 】。       !  (10)—缺失任何一手拇指】; 【      —  (?。11:。)除拇指外其余四】指中缺失任何三【指以上; —     】    (1—2,。)缺失任何一手两指!及其掌?骨; ? , 《     》  : (1?3)前臂《强,直; 《   — ,。  :。   (1》4)肩关节腕、【髋、膝、踝等—任何之?。一大关节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         !(15)肘》强直活动度》。小于:90:0或中立位》活动度小于100】; 【        】(16?)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 ?    《 2、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三级乙等医疗事!故 ?。      !   (1)—主要脏器受损—后,功,能有一定改变有临床!症状和客观检查【所见的; !         !(2)体腔或组织】深部:。遗留纱布、器械【、需重新实施—手术的; 【      】   (《3)开错手术病人】的手:术,部位:或脏器?造成组?织、器官较大—创伤的; 】 ,  :       (4!)缺失一足的—全部足趾; 【      ! ,  (5)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