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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分类与等级 ! : 《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责任事故 ! ?       【 (一)对危重病】员片面强调制—。度、手续、不负【责任地转院、—转科或不采取急救】措施 以致贻误、丧!失抢救时《机者; 》 ,     【   ? ,(二)诊治》工作中明《知病情疑难则不请】示或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处理的!。;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者; 》 , :         !。(三)手术治疗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遗留器械—、,纱,布等:异物在病员体内【或错:伤,。重要器官造成—严重后果者;— 《 ,         !(四:)护:理工作中不严格执】行,医嘱、医疗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不【按规定交接班、打错!针、发错药、输【错血等造成》。严重后果者; !  《       (】五,。)在助产工作中不认!真观察产《程违反且产原—则或技术操作规【。程出现危急》病情不及时组织抢】。救造成产妇、—婴,儿死亡?者;: ?     【。  :  (六)》不执行消毒、—隔离、无菌操作规程!供应的器《械、敷?料、:。。药品不?符合消毒要求导致】感,。。染增:加病人痛苦造成【严重后果者; 】 ,。 , :。       【 ,(七)?用药过?程中:违反:。药物禁忌或》药物过敏《试验等使用规—定者; !     》   (八)药【剂工作?中配错处方发错【药、写错用法、用量!、贴错标签毒—、限、剧药无明【显标签或制剂—含量错?误以及其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后果者; 】        ! (九)《检验、?放射、病《理,及其他?非临床部门漏—报、错报检查结果】验错:血型、发错血、【拍错片等造》成严重后果》者,;,    !     (十)医!、护、药、》技人员不掌握原则】、利:用,工作之便《滥用:麻醉、剧毒、限制】。药品不见病人乱开处!方或开错《药而造?成严重后《果者 】   ? 第五?条  凡医疗护理工!作中尽了职责未违反!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确因业务技术】水平所限和设备【。条件不?足发:生诊断?、治疗、护理等【方面的过失》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均属技术事—故 —   ? , 第六条 》 因责任和技术原因!造成的?事故应?根据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确定事?故的性质《 —    第七条  !医疗:事故的分级标准 !     】    《(一)一级医—疗事故系指由—于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的,(病:人因病情《重笃或疾病》晚期衰竭濒临死亡行!为人虽有过失但属】偶合因素者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    】     》(二)二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人【严重残废或》严重:功能障碍的 【。  》 ,  1、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 ?。        】 (1)植物人【;, 《      【   (2)昏迷、!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 ,    —。     (3)痴!呆; 《   —      (4)!严重智?力障碍;《   】      (【5):双目失明《; ?  》      — (6)双目—。视力小于《一米:指数经治疗不可恢】复者; 【       】  (7)缺失一】侧眼球; —    【     (8)】胃、肠或膀胱等永久!性,造瘘;?   】      (9)!主要脏器受损需依赖!药,物或器械《维持功能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     —    (10)双!手截肢; !       【  (11)双上】。肢功能全废》; 《 :    《     (12】)一足一手截肢【或功能全《废; 》    —   ?  (13)双下】肢,功能:全废或严重功能【障碍(含双下肢【高位截肢、双髋关节!强,直,。、双膝关节强直)】; ? ?         !(14)双足截肢;!   】     》 (15)二便失禁!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       】  (16)截瘫】。或偏瘫肌力不足三级!者; — ,   ?      (【17)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 《    《 ,   (18)【二级乙等事故—两条及其以上者;】 ?     【    (19【)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     2—、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 :     》  : (1)视力、视】野较严重损》害丧失部分工作和生!活能力; 【  《       【(2:)两耳全聋;— 》   ?  :    (》3)误摘一》侧肾脏; !    《     (4)肾!脏损害临床确诊肾】功能不全者; 】 , :       【  (5)》偏瘫:肌力三、四级者;】 ,     !    《(6)脊柱侧弯30!度以上; !        】 (7)脊柱后凸】成角30《。度以:上;:    !    《 (8)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者(除外《脊柱:结核病灶清除畸形】加重的?); 《 : :      —  (9)》双下肢肌萎缩肌力】二级以下《依赖器械也不能【维,持功:能的; 》 : :。      —  (10》)一肢?截肢:或功能全废;— —     》   (11)【未婚或已《婚未育?男女生殖功能—丧失(包括》育龄妇女《子,宫切:除,其子女已亡者);】 》      —   (12)具】有三级?甲等两条及两条以上!者; 【       【  (1《3,)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       【。  (三)三—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的,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残废或功能障碍】的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三级甲【等医疗事故 !        ! (1)视力、视野!损害但?未丧失?工作和生活》能力; !   ?     (2)双!耳听力明显》减退(?在60分贝以—上); 【       】  (3)》声带或喉部受损【伤对发音有》明显:影响的;《 《     —    (》4)主要脏器—功能有改变(有临床!和客观检查指标)但!不,需,要借助药物》或器械维持的;【    !    《。 (5)食道—损,伤吞咽困难; 【   【     》 (6)致原正【常,尿道狭窄排》尿困难?; 《     【    《(7:)育龄妇女子宫【切除:; :。 《。。   ?  : ,   (《8):。脊柱或躯《干畸:形功能?有一定?程度影响的;—。 , ?。     —。    (9)主】要关:节功能受一定影响】。但基本可坚持正常生!。活,和工作的; 【 :     — ,   (10)缺】失任何一手拇指;】 》  :       (1!1)除拇《指外其余四指中【缺失任?何三指以上; ! ?    《    (》12)?缺失任何一手两指及!其,。掌骨; 【      【  : (13)前臂强直!; 【      —  :(1:4,)肩:关节腕、髋、膝、踝!等任何之《一大:关节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 ? :   ?     》(15)肘强直活】动度小?。于900或中—立位活动度》小于100;— —      —  (?16)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   2《。、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三级乙等—医疗事故《 ,  —  : ,    (1)【主要脏器受》损后:功,。能有一定改变有【临床症状《和,。客观检查所》见的; — ,  ?      — (2)体腔—或组织?深,部遗留纱布、器械、!需重新实施》手术的; !    《     (3【)开错手术病人【的手术部位或脏【器造:成组织、器》官较大创伤》。的; —       】 , (4)缺失一足的!全部足趾;》 : ? ,   ?     》(5)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