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分类与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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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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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对危重病】员片面强调制—。度、手续、不负【责任地转院、—转科或不采取急救】措施 以致贻误、丧!失抢救时《机者;
》
,
【 ? ,(二)诊治》工作中明《知病情疑难则不请】示或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处理的!。;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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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手术治疗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遗留器械—、,纱,布等:异物在病员体内【或错:伤,。重要器官造成—严重后果者;—
《
,
!(四:)护:理工作中不严格执】行,医嘱、医疗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不【按规定交接班、打错!针、发错药、输【错血等造成》。严重后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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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在助产工作中不认!真观察产《程违反且产原—则或技术操作规【。程出现危急》病情不及时组织抢】。救造成产妇、—婴,儿死亡?者;:
?
【。 : (六)》不执行消毒、—隔离、无菌操作规程!供应的器《械、敷?料、:。。药品不?符合消毒要求导致】感,。。染增:加病人痛苦造成【严重后果者;
】
,。
,
:。 【 ,(七)?用药过?程中:违反:。药物禁忌或》药物过敏《试验等使用规—定者;
! 》 (八)药【剂工作?中配错处方发错【药、写错用法、用量!、贴错标签毒—、限、剧药无明【显标签或制剂—含量错?误以及其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后果者;
】
! (九)《检验、?放射、病《理,及其他?非临床部门漏—报、错报检查结果】验错:血型、发错血、【拍错片等造》成严重后果》者,;,
! (十)医!、护、药、》技人员不掌握原则】、利:用,工作之便《滥用:麻醉、剧毒、限制】。药品不见病人乱开处!方或开错《药而造?成严重后《果者
】 ? 第五?条 凡医疗护理工!作中尽了职责未违反!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确因业务技术】水平所限和设备【。条件不?足发:生诊断?、治疗、护理等【方面的过失》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均属技术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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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条 》 因责任和技术原因!造成的?事故应?根据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确定事?故的性质《
— 第七条 !医疗:事故的分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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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级医—疗事故系指由—于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的,(病:人因病情《重笃或疾病》晚期衰竭濒临死亡行!为人虽有过失但属】偶合因素者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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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人【严重残废或》严重:功能障碍的
【。
》 , 1、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
?。
】 (1)植物人【;,
《
【 (2)昏迷、!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
,
—。 (3)痴!呆;
《
— (4)!严重智?力障碍;《
】 (【5):双目失明《;
?
》 — (6)双目—。视力小于《一米:指数经治疗不可恢】复者;
【
】 (7)缺失一】侧眼球;
—
【 (8)】胃、肠或膀胱等永久!性,造瘘;?
】 (9)!主要脏器受损需依赖!药,物或器械《维持功能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
— (10)双!手截肢;
!
【 (11)双上】。肢功能全废》;
《
:
《 (12】)一足一手截肢【或功能全《废;
》
— ? (13)双下】肢,功能:全废或严重功能【障碍(含双下肢【高位截肢、双髋关节!强,直,。、双膝关节强直)】;
?
?
!(14)双足截肢;!
】 》 (15)二便失禁!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
】 (16)截瘫】。或偏瘫肌力不足三级!者;
—
,
? (【17)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
《 《 , (18)【二级乙等事故—两条及其以上者;】
?
【 (19【)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
2—、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
: 》 : (1)视力、视】野较严重损》害丧失部分工作和生!活能力;
【
《 【(2:)两耳全聋;—
》
? : (》3)误摘一》侧肾脏;
!
《 (4)肾!脏损害临床确诊肾】功能不全者;
】
,
:
【 (5)》偏瘫:肌力三、四级者;】
,
! 《(6)脊柱侧弯30!度以上;
!
】 (7)脊柱后凸】成角30《。度以:上;:
! 《 (8)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者(除外《脊柱:结核病灶清除畸形】加重的?);
《
:
: — (9)》双下肢肌萎缩肌力】二级以下《依赖器械也不能【维,持功:能的;
》
:
:。 — (10》)一肢?截肢:或功能全废;—
— 》 (11)【未婚或已《婚未育?男女生殖功能—丧失(包括》育龄妇女《子,宫切:除,其子女已亡者);】
》
— (12)具】有三级?甲等两条及两条以上!者;
【
【 (1《3,)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
【。 (三)三—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的,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残废或功能障碍】的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三级甲【等医疗事故
!
! (1)视力、视野!损害但?未丧失?工作和生活》能力;
! ? (2)双!耳听力明显》减退(?在60分贝以—上);
【
】 (3)》声带或喉部受损【伤对发音有》明显:影响的;《
《
— (》4)主要脏器—功能有改变(有临床!和客观检查指标)但!不,需,要借助药物》或器械维持的;【
! 《。 (5)食道—损,伤吞咽困难;
【
【 》 (6)致原正【常,尿道狭窄排》尿困难?;
《
【 《(7:)育龄妇女子宫【切除:;
:。
《。。
? : , (《8):。脊柱或躯《干畸:形功能?有一定?程度影响的;—。
,
?。
—。 (9)主】要关:节功能受一定影响】。但基本可坚持正常生!。活,和工作的;
【
:
— , (10)缺】失任何一手拇指;】
》
: (1!1)除拇《指外其余四指中【缺失任?何三指以上;
!
? 《 (》12)?缺失任何一手两指及!其,。掌骨;
【
【 : (13)前臂强直!;
【 — :(1:4,)肩:关节腕、髋、膝、踝!等任何之《一大:关节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
?
: ? 》(15)肘强直活】动度小?。于900或中—立位活动度》小于100;—
— — (?16)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 2《。、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三级乙等—医疗事故《
,
— : , (1)【主要脏器受》损后:功,。能有一定改变有【临床症状《和,。客观检查所》见的;
—
,
? — (2)体腔—或组织?深,部遗留纱布、器械、!需重新实施》手术的;
!
《 (3【)开错手术病人【的手术部位或脏【器造:成组织、器》官较大创伤》。的;
—
】 , (4)缺失一足的!全部足趾;》
:
?
, ? 》(5)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