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投诉受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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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当事人】。在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被【质疑当事人提出【质,疑被质疑当事人在收!。到,质疑:当事人?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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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质疑】当事人对被质—疑当事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被质疑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质疑?。当事人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或其他!。投诉受理主体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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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当事人投!诉时可?以直接?递交投?诉材料也可以通过邮!局邮寄投诉材料还可!。以打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电话《投诉的投诉人应【当依:照,受理部门的要求补充!投诉材?料
【 第十三条 ! ,采管办接受投诉【时应:对投诉书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投诉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填写政府!采购监督投诉记录】
! 第十四条 【采管办在接受投诉】后,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提出政府采购监】督投诉?审核意见《并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规!。定作出政《。府采:购,监督投诉《。处理决定《对投诉内容超出投】诉管辖范围》的转:交其他投诉受理【主体
! ?其,他投诉受理主体投诉!。处理程序按相关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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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采管办】在接:受投诉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送达投诉当事】人和被投诉当事【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处理时《间的经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主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时:间并向投诉》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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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 采管办对不符合】条件的投诉可不予以!受,理对不予以》受理的投诉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当事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 第》十七条? :对其他?部门或单《位转来的投诉事项】凡符合政《府采购投诉条件【且投诉材料齐全的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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