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投诉受理—程序
】
《 第十条 当】事人在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被质疑》当,。事人提出质》。疑被质疑当事—人在收到质》疑当事人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
】
第】十一条 质疑当】事人对?被质疑当《事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被质疑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质疑当事人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或其他投诉受理主】体投诉
! 第十二条】 当事人投诉时】可以直接递交—投诉材料也可—以通过邮局邮寄投】诉材:料还:可以打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电:话投诉的投》诉人应当依照受【理部门的《要求:补充投?诉,材料
?。
,
【 第:十三条 采管【办接受投诉时应对】投诉书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投!诉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填《写政府采购监督【投,诉记录
】
《 第十四条 —。 ,采管:办在接受《投诉:后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提出《政府采购监督—投诉审?核意见并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规定作出政府【采,购监督投诉处理决定!对投诉内容超—出投:诉管辖范围的转【交其:他投诉受理主—体
》。
》 其他?投诉受理主体投诉处!理程序按相关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
,
》 第十五条 采管!办在:接受投诉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送达投诉当》。事人和被投诉当事】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处理时—间的经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主《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时间【。并向投诉当事人说】明理由
! : 第十六》条, 采管《办对不符合》条件的投诉可不予以!受理:对不予?以受理的投诉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当事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
:
:
: 第十七条【 对其他》部门或单位转—来的投诉《事项凡?符合:政府:采购投?。诉条件?且投诉材料》齐,全的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予以受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