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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投!诉受理程序 】 ,   —  第十条 — 当事?人在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被质疑当事—人提:出质疑被《质疑当?事,人在收到质疑当事人!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 【 》。    第十一条】  质疑当事—人,对被质疑当事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被质?疑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质疑当事—人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或其:。他投诉?受理主体投诉 【。    】 第十二《条  当事人投【诉时可以直》接递交投《诉,。材料也可《以通过?邮局邮?寄,投诉:材料还可以打—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电【。话投诉的投诉人应当!依照受理部门的要求!补充投诉材料 【。   【。 , 第十三条  【采管办?接受投?。诉时应对投诉书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投诉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填写?政府采购《。监督投诉记录 ! :     第十四】条  采管办—在接受投诉后—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提出政府《采购监?督,投诉审核意见—并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规定作【出政府?。采,购,监,督,投,诉处理决定对投诉】内容超出投诉管辖】范围的转《交其:。他,投诉受理《主体 —     其他投!。诉受理主体》投,诉,处理程序《按相关?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 , :    第十五条】  采管办在接受】投,诉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送达投诉当事人【。和被投诉当事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处理时间】的经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主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时间并向投】诉当事人《。。说明理由 》 , ?     第十六条!  采管办对不符】合,。条件的投诉可不予】以受:理对:不予以受理的—投诉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当事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 :。   ?  第十《七条  《对其他部门或—单位转来的》投诉事?。项凡符合政府采【购投诉条件且投诉材!料齐全的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予以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