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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投诉受理】程序 —     第!。十条  当》。事人在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被质疑!当事人提出质疑【被质疑当事人—。在收到质疑》当事人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  !   第十一条【  质?疑当事人对被质疑当!事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被质疑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质疑当?事人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或其他投诉【受,理主体投诉》 — ,   ?第十二条  当事人!投诉时可以直—接递交投诉材料也】可以通过邮局邮寄】投诉材料还可—以打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电话】投,诉,的投:诉,人应当依照受理【部门的要求补充【投诉材料 —     第!十,三条  采管办【接受:投诉:时应对投诉书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投诉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填!写政府采购监—督投诉记录 !     第十四!条  ?采,管办:在接受投诉后—。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提出政【府采购监《督投:诉审核意见》并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规定作出政》府采购监督投诉处】理决定对投诉内【容超出投诉管—辖范围?的转交?其他投?诉受理?主,体 : ,   — , 其他投诉受—。理主体投诉处理程序!按,相关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 ,   第十五—条  采管办—在接受投诉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送达!投,诉当事人和》被,投,诉当事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处:理时间的经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主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时间并向投诉!当事人说明理由【 , ? ,  :   第十六—条  采管》。办对不符合条—件的投诉可不予以】受,理对不予《以受理的投诉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当事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    《。第,十七条?  对其他部门【或单位转来的投诉】事项凡符合政府采购!投诉:条件且投诉材料齐全!的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予以受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