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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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得从?事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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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隐瞒—房源不?如实上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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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向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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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公【开,销,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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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 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资料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取消其申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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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取?欺骗方式申请—的同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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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予以收购;拒—不接:受收购的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退出已购住】房按原价格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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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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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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