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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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或者区(【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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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拟征收房》屋范:围的意见《和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或,者选址意见书、【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
《。
— 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相关规定的》报市或者《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拟征收房屋—范围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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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对拟征收房屋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用途、!建筑面积以及—租赁、抵押等—情况:向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相关单位—。进行调查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拟征收房屋】范围内公《布
【 , 第八条 市!或,者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土?资,源、房管《、建设、规划、城】管执:法、监察、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依法对拟征!收房屋范围内未【经登记?和权属、用途不【。清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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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拟征收房!屋范围公布后有关】部门应?当暂停办理该范【围,内的以下《手续
】 》 (一)新建、!改建房屋《;,
— 《 :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
》 ? (—三)房?屋权属分割和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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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新增工》商营业登记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登记;
】。
《 (五)分!立公有房屋承租关】系;
】 ? 》(六)其他可能导致!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在拟征》收房屋范围内—公告并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公告—。和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
!相关部门违反本【条规定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手续:因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单—位、个人或》者相关部门违反【本条规定《而不当增加的补【偿费用?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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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和调查情况—。。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或者?区(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一)房屋】征收的目的;
】
】 (二—。)房:屋征收的范围—;
?。
【 (—三,)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
【 (四)实】施房屋补《偿和货币补偿的【方案;
!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方法—和选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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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期限;—
! (七)】被征收人搬》迁腾:房期限和临》时,过渡方式、》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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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补?助和奖励标准—;
—
》 : (?九)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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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市或!者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管、】。监,察、:财政、审计》、政府法制等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拟—征,收房:屋范围内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
— ,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经过论证!的征:收补偿方案在—公布前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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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有异议的市》或者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听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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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 市或者《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征求意见和听证【会的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并将根据公—。众意见和听证会【意见进行修改的情】况在拟征收房屋范围!内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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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四条— 市或者区—。(市:)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拟实施的房—屋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 区(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
【 第十五条》 在市或者区(】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用【于房屋征《收的货币补偿—资金、房屋补偿房源!应当足?。额到位补偿资金【应当: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 第十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发【布征收?公告因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而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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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的?有关材料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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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有关部门》应当停止办理征【。。收范:围内的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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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代表?组成房屋征收监督】组,织,向房屋征《收,部门:。反映有关《房,屋征:收的意见、建—议监督房屋》征,收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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