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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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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或者区《(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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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拟征收房屋》。范围的?意见和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或者选址意见!书、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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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相关规定的报市或】者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拟征收房屋范【围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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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对拟《征收房屋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用途、建【筑面积?以及租赁、抵押等情!况向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相【关单位进行调—查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拟【征收房屋范围—内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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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市或者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土资源、房》管、建设、规划、】城管执法、监察【、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依法!。对拟征收房屋范围】内未经登《记和权?属、用途不清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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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拟征收【房屋范围公布后【有关部门应当暂停办!理该范?围内的以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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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新建、改!建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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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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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房屋权!属分割和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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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新增工商—营业登?记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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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分立公有房屋承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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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其他】可能导致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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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在拟征收房—屋范围?内公告?。并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公告【和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
《 相关—部门违?反本条规定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手续因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单—位,、个人或者相关部门!违,反本条规定而—不当增加的》补偿费用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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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和调查情—况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或者区(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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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房屋征?收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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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房屋《征收的范围;
】
《 ,。 【(三)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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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实施房屋补偿】和,货币补偿的方案【;
】。 , ?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方法和选》定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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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期限】;
《
! (七)被—征收人搬迁腾房【期限和临时过—渡方式、期》限;:
! , ? (八)补助—。和奖:励标准;
】
《 —(九)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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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市或者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管、监察【、财政、审计—。、政府?法制等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拟征收房》屋,范围内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经过论证】的征收补偿》方案在公布前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查
】
》 第十二条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有异议的》市或者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听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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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市或者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征求意见和听!证会的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并将根据公!众,意见:。和听证会意见—。进行修?改的情况《在,拟征:收房屋范围》内公布
】
, 第十—四条 ? 市或者区(—市)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拟实施的房屋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 : 区(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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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五条 在】市或者区(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用于房》屋征收的货币补偿资!金,、房屋?补偿房?源应当足额到—位补偿资金》。。应,。当,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
: ?第十: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发布征】收公:告因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而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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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的有关材料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查!
】 :自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有关部门应—当停止办理征—收,范围内?的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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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代表》组成房屋征收监督】组织向房屋征—收部门反映》有关:房屋征收的意—见、建议《。监督房?。屋征收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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