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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拆迁评估 》 《   》 , 第四十条  对】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拆迁区域】新建:同类非住宅商品房】销售价格和异地【补偿房屋价款—的评估由取得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 】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房:地产评估机构的【名录:。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 ,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房【屋,拆迁评估的》相关规定 》    】 第四十一条 【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共同选!定评:估机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不》能共:同选定的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抽签确定— 》     拆迁人】应当:与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订立拆迁评估委托合!同并自拆迁》评估:委托: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报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  第?四十:二条  房》。。屋拆迁评《估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参照邻—近、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结合被评—估房屋的状况进【行   !  统计部门—应当:至少每两个月向社】。。会公布一次》房屋:交易价格信息 【 : , :    房屋拆迁】评估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拆迁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 !     】第四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自《评估结?束后的五日内在拆迁!地点公布评估结【果并送达被拆迁人 ! 》    第四—十四条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也可以另【行委托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范?围内的房地产评【估,。机构重?新,。评估: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的差异】在允许范围之内的原!评估:结果有效重》新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的【差异超出允许范【围的由市《房屋拆迁评估专【家鉴定?小组进?行鉴定重新》评估和?鉴定费用《由未被采用评估【结果的评估机构【。及其:委托人?共同承担?拆迁评】估专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示选定】组成专?家库:拆迁评估专家—鉴定小组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鉴定:小组人员《不,得少于五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