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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拆,迁,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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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对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拆迁区域新建【同类非住宅商品房销!售价格?和异地补偿》房屋价款的评估【由取得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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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房地—产评估机构的—名录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房屋拆迁—评,估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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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共同《选定评估机》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不】能共同选定的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抽签确】定
【 : , 拆迁人应》当与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订立?拆迁评估《。委托合同并自—拆迁评估委托—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报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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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 房屋拆迁评估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参:照邻近、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结合被评》估,房屋的状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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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部?门应当至少每两个月!向社会?公布一次房屋交易】价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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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评估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拆迁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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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自?评估结束后的—五日内在拆》迁地点公布评估结】果并送达《被拆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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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也可以!另行委托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范围内的!房地:产评估机构》重新评估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的差异在允!许范围之内的原评】估结果有效》重新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的—差异超出允许范【围的:由市房屋拆》迁评估专家鉴定小组!进行:鉴定重新评》估和鉴定费用—由未:被采用?评估结果《的评估机《构及其委托人共【同,。承担:。?拆迁评《估专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示?选定组成《专家库拆迁评估专家!鉴定小组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鉴定小—组人员?不得少于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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