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驾,驶员
《
! 第:三十二条 》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实?行总量?控制: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坚持逢《进,必考、择优》录入的原《。则按照客《运出租?汽车总量13—的比例建立》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人力资源库
】
,
《 录?入人力资源库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齐】齐,。哈尔市暂住》证;
! , , (—二):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三年—以上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
【
《
, 》 :。 (三)《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 :。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在驾驶员人》力资源库中聘用驾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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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驾驶员》退,。出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注销驾?驶员从业资》格的相关手续—
! 第:三十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遵守国家公安】。、,交通和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
】 (二】)在核准的区域内营!运,不得超范围经营;】
?
【 (三)【携带:车辆营运《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并将本人服务监督!证放置在规定位置;!
】 ? : (四)《仪表端?。庄服:装整洁语言》文明:态度:热情礼貌待客载客】时按乘客要求使【用空调、音响—等车内设施不在车内!吸,烟正确使用车载【对讲:设备;
》
《 》 (五)待租乘!时显示“空》。车”标志夜间开【启标志灯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载客;
】。
,
》 — (:六)正确使用—。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计价器计】价器损坏后立—即停止营运修—复后: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运营》;,
?
,
《 —。。(七)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标示价格、结算费!用、:使用:票据;
》
】。 , , (八《)载客后不得—无故终止服务—或者更换车》。辆;
》
《 《 (九)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他人同乘;
】
,
:
: (!十)按照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乘客未提《出要求的《按,照乘客指《定地点选择最近【的路线行驶因故【确需绕?道,时,如实向乘《客说:明情况并征得乘客】同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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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拒绝乘客提!出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并说明》。原因;?。
— ? (十【二)不得利用客运出!租汽车为违》法犯罪人员提供便利!发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及【时报:告,公安部门;
!
】 (十三)不【得利用客《运出租?。汽车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和,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
》
:。 (十!四)发现乘客—遗失的物《品应:及时归还《失主或者第一时【间上报有关部—门;
?
?
— : (十《。五)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的检查服从—停车场(《。站)的管理》。自觉维?护运营秩序;
】
】 , (十六)保】证运营服务数—据采:集,系统的正常运行并按!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数:据信息;《
》。
》 ? (十?七)合?同约定应遵》守的其他事项
!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
!
:
— , (一)车辆】开启:“空车?”待租标志后遇【乘客示意停》车后不搭载》乘客的;《
】 ? (二)车辆开!。启“空车”待租标】志后在停靠》站点或路边候—客而:不搭载乘客的;
!。
! (三)—。营运期间《挑拣:乘客:的,;
—。
》 (》四)载客途中未经乘!客同意中断、终【止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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