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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特许经营 】 : ?。 ,   ? 第八条  客【运出租汽车实行政府!特许经营制度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 —    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八【年特:许经营权期限—届满后由政府—无偿收回 【   》  :第九条 《 客:运出租汽《车发展规划、运力】投放计划和营—运区域?范围调整方案—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客运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在】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并进行充分论证】后拟订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十条  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客运出租汽车投】放数量; 》  —  :。   ?  (二《)出让方式和出让】价格:。。; 》       】  (?三):经营期限和车辆要】。。求,;,   】   ?   (四)—经营要求和》投,标人资格条件等【其他内容 —     第!十一条  特许【经营权投放遵—循总量控制》、供:需平衡、《有偿使用的原则【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出!让 —       【 ,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招投标》方式授?。予中标人 !。    《   ?  :(二:。)在:特许经营期限—。内每年质量》信誉考核成绩均为A!。。AA级?实行公司化经—营、员工《制,管理且经营》规模等条《件符合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标—准,的经营者经营期届满!后经: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再次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该经营《者, —  :  第十二》条  经营》者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    第十三条 ! 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特:许经营权后三个月内!。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证照按照特许【经营:合同约?定,完善经营条件并【投入运营 —  》   第十四条 】 经营者要求—歇业或停《业的应当在歇业前三!十日停业前七—日,。内到原批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歇《业或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   》  第十五条  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不得:转让: 》  :   第十六条【  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九十日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  —   经批准解【。除经营合同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其特许经营权并由财!政部门按其剩余【的经营?。权使用期限折价返还!经营权?出让金? —。  : , ,。第十七?。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终—。止特许经营》合同收回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   !    《  (一)伪造【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明文】件等:资料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特】许经营权的; 【  —。。     》  (二)连续【三年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 】 》      —  (三)向驾【驶员及?。社会公众非法集资】的; 》  《       (】。四)出租或者转【让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的; 【         !(,五)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等方式变相!转卖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的;:。 , ?  ?      — (六)分包、转包!营运车辆的; 【 , 《  :    《 , (七?)违反规定收取、】保存:或使用驾驶员保证】金,的;  !   ?    (八)【其他应当收回特【许经营权《。的情形 》     经!营者特许经营权【被收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注销相应的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证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  第十八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的视?为自动放弃特许【经营权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终止特许经营—合同:收回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 】 :  :     》  (一)》取,得特许经营权后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证》照并投入运营的;】 —   ?  :   (二)—歇业或停业超过规定!期,。限的: —。    第十九条 ! 经营者取得—的特许经营权期限】届,满的:特许经营合同自【动解除? ,  —   第二》。十条  退出营运的!车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改变车体颜色清除】专,用标志拆除专用设施!并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