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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特【。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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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客运出?租汽车实行政府特许!经营制度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
【 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八《年特:许经营权期限届【。满后由政府无—偿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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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 ,客运出租汽车—发展规划、运力投放!计划和营运》区域范围调整方案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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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客运?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在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并进行充《分论:证后拟订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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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客运出》租汽车投放数—量;:
】 , 》(二)出让方式和出!让,价格;
【
: — (三)经营【期限和车辆》要求;
【。
【 , (四)经营【要,求和投标人资格条件!等其他内容
【
【 第:十一条 特—许,经营权?投放遵循总量控【制、供需平衡、【有偿:使用的原则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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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招投标《方,。式授予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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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特许经营期【限内每?年质量信誉考—核成绩均为A—AA级实行公司化经!。营、员工制管理【且经营规模等条件】符合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标准的经营者【经营期届满后经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再次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该—经,营者
【
》第十:二条 《经营者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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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特许【经,营权后三个月内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证《照按照特许》经营合同约定完善经!。营条件?并投入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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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经营者要求歇业或!停业的应当在—。歇业前三十日停业】前七日内《到原:批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歇业或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 , 第十》五条: 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不得转!让
! , 第十六条 【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九十日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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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解!除,。经营合同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其特:许经营权并由财【政部门按其》剩余:。的经营权使》用期:限折价返还经—营,权出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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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终止特许经营合】同收回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
! (【一)伪造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明文:件等资料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特许经营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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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连续!三年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
》
《 : ?(三)向驾驶员及社!会公众非法集资【的;
! 《 : (四)出租或者转!让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的;
!。
【 (五》)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等方式变相转卖!。。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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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分包、转包【营运车辆的;
【
! (七)违】反规定收取、保【存或使用驾》驶员保证《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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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八)其他应【当收:回特许经营权的情形!
【 经营者特【许经:营权被收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注销相应的】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证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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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八《条 :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的视为自动放】弃特许经营》权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终—止特许经营合同收回!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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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取得特【许,经营权后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证照并投【入运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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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歇业或停业!超过规定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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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经营—者取得的特》许经营权《期限届满的》特许经营合同—自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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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退【。出营运的车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改!变车体颜色》清除专用标》志拆除专用设施并】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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