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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特许经营 【   【  第八条  【客运出租汽车实【行政府特许经营【制度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 】。 ,   》  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八年特】许经营?权,期限届满《后,由政府无《偿收回 —     第】九条  客运出【租汽:车,发展:规划、运《力投:放计划和营运区域】范围调整方》案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客运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在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并进行》充分论证后拟订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十条  !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 (一)客运出【租汽车?投放数量; 【 《。        (!二)出让方式和【。出让:。价格; 【     —  :。  (三)》经营期限和》车辆要求; !  ?     》 ,。 ,(四)经营要求【和投标人资格条件】等其:他内容 】     第十一条! , 特许经营权—投放遵循总量控制】、供:需平衡、有偿使用的!原则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出《让 ?     】 ,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招投?标,方式授予中标人【 ?     【 , ,  (二)在特许】经营期限《内每:年质量?信誉考核成绩—均为AAA》级实行公司化经营、!员,工制:。管理且经营规—模等条件《符合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标准的】经营者经营期届满后!。经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再】次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该经》营者 《   —  第十二条—  经营者》。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特许经营权—后三:。个,。月内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证照【按照特许经》营合同约《定完善?经营条件《并投:入运营 【     第十】四条  经营者要求!歇业或停业的应当在!歇业前?三,。十日停业前》七日:内到原批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歇业或】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   第十五条【  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不》得转:让 》 :。    第十六条】  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九十日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     经批【准解:除经营合《同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其—特许经营权》并由财政部门按其】剩,余的经营权使—用期限折《价返还经营权—出让:金 : 》   ? 第十七条 —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终止特《许,经营合同收回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 ! 》 ,。 , ,     (一【)伪造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明文件等资料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特许经营权的;! —   ?     (二)连!续三年?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 ? 》    《 ,   ?(三)向驾》驶员及社会公众非法!。集资:的; 《 , ?。      —  (四《)出租或者转让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的;》 ?   》 ,     》(五)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等方式变相转【卖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的; 】 《   ? , ,    (》六)分包、》转包营运《车辆的?;  】     》 , ,(七)违《反规定收取》、保存或使用驾驶员!保证金的; !        ! (八)其》他应当?。收回特许经营权的情!形  】   经营》者特许经营权被【收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注销相】应的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证: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第》十,八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的视为自】动,放弃特许经营权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终止特】许经营?合同收回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 ?  》    《   (一)取【得特许经营权后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证照?并投入?运营的; 【   》  :    (》二)歇业或停业超】。。过规定期限的 】。  》 ,  第十九条 【 ,经营者取《得的特许《经营权期限》届满的特许经—营合:同自动解除 — 《     第二十】条  退出营运【的车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改变《车体颜色清》。除专用标志拆除【专用设施并》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