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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特许经营 】  》   第八条 【 客运出《租汽车实行政府【特许经营制度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 】     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八年特许经!营权期限届》满,后由:政府无偿收回 】     】第九条?  客运出租汽车发!展规划、运力—投放计划和营运【。区域范?围调整方《案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客运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在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并【进行充分论证后拟订!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十条 【 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客运】出租:汽车投放《数量; !       【 (二)出让方式和!出让价格《;  】   ? ,  : (三)经》营期限和车》辆要求; 】    》  :。  : (四)经营要求和!投标人资格条件【等,其他内容 —。   — , 第十一条 — 特许?经营权投放遵循【总量:控制:、供需平衡、有偿使!用的原则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出让 【    】  :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招投标方式授—予中标人 》 ,   —   ?   (二)—在特:许经营期《限内:每年质量信誉—考核成绩均为—AAA级实行—公司化经营、—员,工,制管理且经营规模】等条件符合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标【准的经营者经—营,期,届满后经《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再次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该经营者】  【   第《十二条  经营者】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 , , ,。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特许经—营权后三《个月内?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证照按照特许】经营合同约定—。完善经营条》件并投入运营— 《 ,     第十四】条  经营者要求歇!业或停业《的,应当在歇业前—三十日?停业:前七日内到原批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歇!业或: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 , :    第十五条】  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不得转!让 《 ,     第【十六条  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九十日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 《  : ,  经批《准解除经营》合同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其特—许经营权《并由财政部门—按其剩余《的经营权使用—期限折价返》还经营?权出:让金 《    【 第十七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终止—。特许经营合同收回】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 【   ?     》。(一)伪造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明文?件等资料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特许经营权的;! 》  :  :     》(二)连续三—年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 《   》      (【三)向驾驶员及社】会公众非法集—资的; 》     】    《(四)出租或者转】让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的; 》 :         !(五)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等方式?变,相转卖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的; !    《    《 (六)分》包、:转包:营运车辆的; 【 ?      【   (七)违反】规定:。收取、保存或使【用驾驶员保》证金的; !   ?      (八】。),其他应当收回—特许经?营权:的情形? —    经营者【特许:经营权被收》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注销相应的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证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  第十八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的?视为自动放弃特【许经营权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终止特许经【营合:。。同收回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 —。     】    (一)取】得特许经营权后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证照并投—入运营的《; : 》        (!二)歇业或停业超过!规定期限的 !     —第十:九,条,  经营者取得【的特许?经营:权期限届满的特许经!营合同自动解—除  】   第二》十条  退出—营,运的车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改变车体颜色清【除专:用标志拆除专用设施!并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