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特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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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客运出租汽】车实行政府特许经营!制度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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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八年特【许经营权期限届满后!由政:府无偿收《回
》
》 ,第九条 客—运出:租汽车发《展规划、运力投【放,计,划和营?运区域范围调整方】案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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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客运》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在: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并,进行充分《论证后拟订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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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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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客运出!租汽:。。。车投放?数量;?
】 》 (二)《。出让方式《和出让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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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经营期《限和车辆要》。求;
》
! (四)经营要】求和投标人》资格条件等其他【内容
! : 第十一条 — 特:许经营权投放遵【循总量控制、供需平!衡、有偿使用的原】则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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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招投》标方:式授:予中标人
】
》 ? (二)》在特许经营期—限内每年质量信誉】考核成绩《。均为A?A,。A级实?行公司化《经营、?员,工,制管理且经营—规模等条件符—合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标准的经营》者经营期届》。满后经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再》次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该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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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经营者—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
》 ?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特许经营】权后三个月内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证》照,按照特许经营合【同约定完善经—。营条件?。并投:入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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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经营者要求歇】业或:停业的?应当在?歇业前三十日—停业前七日内到【原,批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歇业或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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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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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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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九《十日: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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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解除经营—合同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其特许经营权并由】财政部门按其剩余】。的经营权使用期【限折价返还经营【权出让金
】
》 第十七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终止】。特许经?营合同收回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
】 《 (《一)伪造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明文件等】资料: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特,许经营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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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连续三年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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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向驾!驶员及社《会,公众非法集》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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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出租或者《转让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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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等》方式变相转卖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的;:。
— ?。 , (六)【分包、?转包:。营,运车辆?的;
》
? ? : (七)—违反规定收取—、保:存或使用《驾驶员保证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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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其】。他应当收回特许经营!权的情形
【
? , 经营者特许经!。营权被收《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注销:相应的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证—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第,十,八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的视为!自动放弃特》许经:营权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终》止特许经《营合同?收回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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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取得特!许,经营权后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证照并投!入运营的;》
— (!二)歇业或停业超过!规定期?限的
! 第十九条【 经营者取得的特!许经:营,权期:限,届满的特许经营合】同自动解除
】
—。 第二十条 【退出营运的车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改变车【体颜色?清除专用标志拆除】专,用设施并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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