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特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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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客运出租汽车—。。实行:政,。府特许经营制度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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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八年特许!经营权期限》届满后由《政府无偿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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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客运《出租汽车发展规划、!运,力投:放计划和营运—区域:。范围调整方案—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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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客运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在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并?进行:充分论证后拟订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十【条, 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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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客运出租汽车】投放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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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出让方式和出—让价格;《
【。 【(三)经营》期限和车辆》。要求;
【。
】 (四《)经营要求》。和,投标:人,资格条件等其他内容!
,。
》 第十一条】 特许经营权投放!遵,循总量控制、供需平!衡、:有,偿使用的原》则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出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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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招投标方》式授予?中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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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在特许经《营期:限内:每,年质量信誉考核【成绩均为AAA【级实行公司》。化经营?、员工制管理且经】营规模等条》件符合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标《准的经?营者经营期》届满后经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再,次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该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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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经营者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特》许经:。。营权后?三个月?内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证照按】照特许经营合同约定!完善经营条件—并投入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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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四条【 经营者要求【歇,业,或停业的应当在【歇,业前三十日停业前七!日内:。到原批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歇】。业或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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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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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九十—日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
经—批准解除经营—合同: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其特:许经:营权并由《财政部门《按其剩余的经营权】。使用:期限折价返还经【营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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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七: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终止特许经!营合同收回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
】
? : 《 (一?)伪造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明?文,件等资料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特许经营》权的;
【
: 】(二)连续三年【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
!。 《 (《三,)向驾驶员》及社会公众非法集资!的;
—。
: ? : , (四)》出租或者《转让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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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等方【式变:相转卖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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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六)》分包、转包营—运车辆的;
!
? 【(七)违反规定收取!、保:。存或使用驾驶—员保证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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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其他应当收回!特许经营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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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特许经营权》被收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注—销相应的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证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 第?十八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的,视为自动放弃—特许经营权》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终止特《许经营合同收回【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
》
, 《。 (一—)取得特许经营权后!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证照并【投入运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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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歇业?或停:业,超过:。规定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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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经营者取】得的:特许经?营权期限届》满的:。特许经营合同自【动解:。除,
— 第二十【条 ?退出营运的》车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改》变车体颜色清除【专用标志拆除—专用设施并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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