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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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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给予处!罚;发现《多计:。少计工程价款—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予以:。调,整;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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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依【据职责?或者建议具》有执:法权的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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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超越审批】权限办?理,。审,核、审批及其—他相关?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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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违反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未依法》进行招标或》。者隐瞒、肢解工【程以规避招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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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不执行工—程造价有关规定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擅?自决定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进行工《。程建:设的;
! 》 (四)违反】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度规定应当》代建而不实施代建或!者与: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设备采】购等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
: 》 (五)监管】。单位:不,履行:。监管职责串通施工】、监理?、造价等单位虚报】。工程造?价损害国《。家利益、造成经【济损失的;
【
】 :。 (六《)社会中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的;
《
【 (七】)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形成工程!质量隐?患或:者发生?严重质量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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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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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审!计中发现《的需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者纪检监《察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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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审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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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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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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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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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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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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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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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聘请专业人员工作未!尽督导和复核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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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与聘请的】专业人?员串通舞《弊,。的,;,
— : , 《 (六)《造成审计结果重【大错误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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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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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聘请的外】部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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