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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责《任 》 , :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给予处罚;发现多!计,少计工程价款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予以调【整,;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 】 , :    》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依据职责或者—建,议具有执法权的【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 ,     》   (一)不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超越》审,批权:。限办理审核、—审批及?其他相关手》续的; 【  ?       (】二,)违反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未依法进—行,招标或?者隐瞒、肢解工【程以规避招标的【。; ? ,  《 ,   ?   (三)不执】行工程造价》有关规定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擅自—。决定: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进行工程!。建设的; 】       】  (四)违反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度规定应当代建而!不实施?代建:或者与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设备采?购等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 : ,       (】五):监管单位不履行【监管职责串通—施工、监理、造价】等单位虚报工程造】。价损害国家利益【、造成经济损—失,的; 》       !  (六)社会中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的!; 【    《   ? (七)《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形成工程《质量隐患或者发【生严重质量事故【的,; ?     】。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   对审计中【。发现:的需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者【纪检监察等》机关:处理 ?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审计【机关 ?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  《  : 第二十《七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       !  (二)》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 《       】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     》    (四)对】聘请专业人员工【作未尽?。督导和复核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      —  :。(五)与聘请的专】业,人员串通舞弊—的; ?    】  :   (六》)造成审《计,。结果:重大错误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  》 ,      (七)!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聘请的外部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