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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审【计,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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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确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计划《
!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在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应当确定建】设单位?为被审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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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在?代建期间《承担项目法》。。人,职,责的代建单》位同为被审计单【位
【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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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实施审计或》者调查时具有下列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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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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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合同、【。概(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监?。理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
》 , (三)】就审计事项》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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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符合审计职业要求的!外部人员参加审计】项目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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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机关聘请【。外部人员所需—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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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监》督制度加强对—本单:位和本系统政府投资!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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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列入审【计机关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和《竣工决算审》计;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在委托审计前应】当书面告知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可以就委托》事项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 : 前款?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由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承担
》
— 第十》八条 社会中介机!。构的工程结算审核结!果可以作为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的依据;竣工】决算审计《结果可以作为项目】验收和财政部门【批复项目财务—决算的依据》
【 第十九条 】 ,审计:机关应当对社会中介!机构承担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核结果和竣工—决算审计结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 第二十条】 :。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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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相关单位对【审计机关送达的工程!概(预)算、结算等!。审计结?果,资料应当自审计【机关书?面,形式:通知核对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对意见?和相关证据资料逾】期不反馈的》视为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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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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