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审计?实施:
】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确《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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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在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应?当确定建设》单位为?被审计?单位
!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在代】建期间承担项—目,法人职责的代建单】位同:为被审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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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 政府?投资项目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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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实?施审计或者调查时具!有下:列权限
!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
?。 【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合同、概(—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监理—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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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就审计!事,项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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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
《 ,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符合审《计职业要《求的外部人》员参加审计》项,目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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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机关聘】请外部人《员所需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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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监督制度加强!对,本单位和《本,系统政府投资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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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列入审计《机关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和竣工《决算审计;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在委:。托审计前《应当书面告知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可?以就委?托事项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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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由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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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社会中介《机构的工《程结算?审核结?果可以作《为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的依据《;竣工?决算审计结果可以作!为项目?验收和?。财政部门批复项目】财务决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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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社会中介机构承担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核结!果和竣工决算—审计结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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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 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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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相关单位》对审计机关》送达的工程概(【预,)算、结算等审计】结果资料应当自审】计机关书面形式【通知核对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对,意见和相《关证据资料逾期不】反馈的?视为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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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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