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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审计:实施 》。    】 第十二条 —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确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计】划 》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在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应当确!定建设单《位为被审计单位 ! ? ,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在代《建期间?承担项目《法人职责《的代建单位同为【被审计单位 】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计 】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实施审计或者调查】。时具有下列权限 !     】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    《。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合同、概(》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监理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        】 (三)《就审计事项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       !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   第十六条 】。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符合《审计职业要求的外】部人员参加审—计项目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 ? ?   ?  审计机关聘请】。外部人员所需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 ?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监督制度】加强对本《单位和?本系:统政府投资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   !  :未列:入审计机《关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和竣工—决算审计;》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在委托审计【前应当?书面告知《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可!以就委托事项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 ? ,     》前款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由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承担 《     】第十八条  —。社会中介机构—的工:程结算审核结果可】以作:为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的《依据;竣工决—算,审计结果《可以作为《。项目验收《和,财政部门批复项目财!务决:算的依据 【  《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社会中介机【构承担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核结果》和竣工决算》审计结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 ? ,  :  第二十条  】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 , ,     【。第二十一条 —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相关单位对审计【机关送?达的工程概(—预):算、结算等审计结】果,资料应当《自审计机关书面【形式通知核对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对《意见和相关证—据资料逾期不反馈的!视为无异议 !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