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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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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自治区、【地、县?(市:、区)三级》都要设立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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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委员会要选择—有,临,床经验、《有权威、作风正【派的:中级职称以上医【务人员和《卫生行政管理—干部若干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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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鉴定委员》会人选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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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 鉴定?委员会负责本地【区全民、集体—所有制医《疗单位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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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事,。故等级?的,医学鉴定标准—依照卫生《。部发布的医疗—事故分析标准(【试行:草,案,)执行
】
》第二:。十条 自治区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其,鉴定结论是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地市、县(【市、区)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也《是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
》
— 其他证明材料】不能做?为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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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院校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医疗单位人—民解放?军驻宁部《队向:地方开?放的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该医疗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病员及其家属或医!疗单位对《处理有争议时可向当!地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 , ?第二十一条》 鉴定委员—会接到鉴《定申请后应认真调查!研,究审阅有关资料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经集体【讨论以?出席者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意,见作: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中如材料不全!或情节不《清有权?要求医疗单位补【充,或复查?。
【 ?鉴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符合医学科】学原:理鉴定?结论应发给双方【当事人(单位)【各一份?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一份
】
第二【十二条? 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鉴【定工作?鉴定委员会成员【中,有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当事人或者【与医疗事故或—事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鉴】定委员?。会独立进行鉴定工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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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鉴定工】作可以?收取鉴定费自治【区,级每次二百元;地市!级每次一百五—十元;县(》市、区)级每次一百!。元鉴定费先》由申请鉴定的一方】垫支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由!医疗单位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由申【请鉴定的一方负担
!。
!申请上一级》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时【应另行支付》鉴定费
! ? 鉴定费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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