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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鉴】定 — ,  ?   第十八条 】 自治区、地—。、县:(,市,、区:)三级都要设立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 】 ,   ?  鉴定委员—会要选择有临—床经验、有权威、】作风正派《的,中级职称以》上医务?人员:和卫生行政管理干部!若干人组成 【。 : :   ? 各级鉴定委员【会人选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     —第十九?条  鉴定委员会】负责本地区全民、集!体所有制《医疗单?位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 【    《医疗事故《等级的医学》鉴定标?准依照卫《生部发布的医—疗事故分析标准(试!行草案)执行—  【  : 第:二十条  自治区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其鉴定】结论:是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地市、县(市、区】。)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也是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 】。     其他】证明材料不能做为】。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 【     高【等院校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医疗单位人民!解放军?驻宁部队《向地方开放的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该?。医疗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病员【及其家属或》医疗单位《对处理有争议时【。。可向当地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     —第二十?一条  鉴定—委员会接到鉴定【申请后应认真调查研!。究审阅有关资料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经《集体讨论以出—席者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意见作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中如材》料不全或情节不清有!权要求医疗单位【补充或复查》  【   鉴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符合?医,学科学原理鉴定结论!应发给双方》当事人(单位)各一!份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一:份 》     第二】十二条  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鉴》定工作?。鉴定委员会成—员,中有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当事!人,或者与医疗事故或】事,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鉴定委?员会独立《进行鉴定《工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扰 ?  》   第二十三条 ! 鉴定工《。作可以收取鉴定费】自治区级每次二百元!;地市?级每次一百五十元】。;县:(市、区《。)级每次一百元【鉴定:费,先由申请鉴定的【一方垫支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由医疗】单位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由申请】鉴定的一方负担【  【   申《请上一级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时应另【行,支付鉴?定,费 :  —   鉴定费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