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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鉴定
【
《
《 第十八》条 自《治区、地、》县(市、区)三【级都要设立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
《
鉴【定委员会《要选择?有临床经验、有权威!、作风正派》的中级职称》以上医务人员和卫】生行政管理干部若】干人组成
】。
—各,级鉴定委员会—人选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 第十九条 鉴】定委员会负责本【地,区全民?、集体所有制医疗单!位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
【。
《 医疗?事故:等级的医学鉴定标】准依照卫生部—发,布的医?疗事故?分析标准(试行草案!),。执行:
【 第二十条 !自,治区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其鉴定《结论是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地市、—县(市、区)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也是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
】
】其他证明材料—不能做为《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
《
— ,高等院校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医疗?单位人民解》放军驻宁《部队向地《方开放的《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该:医疗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病员及【其家属或医疗单位对!处理有争《。议时可向当地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
—。 :。第二:十一条 《 鉴定委员会—接到鉴定申》请后:应认真调查研究审阅!有关资料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经集【体讨:论以出席者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意,。见作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中如材料不全或情节!不清有权要》求医疗?。单位补充或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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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鉴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符合医》学科:学原理鉴定结论应发!给双方当事人(【单位)?各一份?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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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二】条 :。 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鉴定工作鉴》。定委员?会成员中有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当事】人或者与医疗事故或!事,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鉴定委员】会独立进行鉴定【工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扰
《
— 第二十三条【 鉴定工作可以】收取:鉴定费?自治:区级每次二百—元;地市级每次一】百五十元;县—(,市、区)级每次一百!元鉴:。定,费先由申请鉴—定的一方垫支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由医疗单!位,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由申《请,鉴,定,的一方负担
【
《 ? 申请上一级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时:应另行支付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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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定费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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