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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鉴定 ? 【    第十二条】  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分别《成,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委会) !     鉴】委会:。由有临床经验、有】权威、作风正派的中!级职称以上的医【务人员和卫》生,行政管理《人员若干人组成【    ! 鉴委会人》选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  第?十三条  鉴委会负!责本:地,区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自治区】鉴委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是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盟(:市)、旗县(市)】鉴委会的鉴定—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也是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 】     部】队所属的向地方开放!的医院?发生的?医疗事故如需—提,请当地鉴委会—进行鉴定的由部队主!管部门向相》应的地?方鉴委会提出申请】 》    《。 第十四条 — ,鉴委会接到委托后应!。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如,材料:不,全,或情节不清有权要求!医疗单?位补:充材料或对有关【事实情节进》行复:查, 》     鉴定【时医患双方》代表可到《会陈述?意见并递交有关材料!、物证?或,回答提问《不参加鉴定讨论【 《   《  第十五条  】鉴,委会:成,员是: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鉴委会成员本人【或其近亲属与—被鉴定的医疗事【故或:事,件有利害关系—以及有其它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其鉴委会成员应【。当回避病员或其【家属、医疗》单,位、当事医务人【。员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回避【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给予答【复鉴委会成员的【回避:。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  :   ?非鉴委会成》员和未经《鉴,。委会邀请的其他人】员不得参加鉴定【工,作上级鉴委会成【员不能兼任下—级鉴委?会的职务也不能参加!下级鉴委会》的鉴定?工作:。 , 》    第十—。六条  在鉴定【过,程中有重大意见分】歧时由参加鉴定的委!员表决以半数以上人!的意见?为鉴定意见 】     参加!。鉴,定的人员不得擅自对!外泄露讨论》情况违者《给予严肃处理 !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扰鉴委会的工作!不得对鉴委会—成员进行威胁—利诱、辱《骂、殴打 — ? ,   ? 第十七《条  医疗事故的】鉴定收?取鉴定费《鉴,定收费标准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