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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鉴定 ! :     第】十,二条  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分别【成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委会) — :    》 鉴委会由有—临床经验、有—权威、作风正派【。。的中级职称以上的医!务人:员和卫生行政管理】人员若干人组成 】     !鉴委会人选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三:条  鉴《委会:负,责本地?区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自《治区鉴委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是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盟(—市)、旗县(市)】鉴委:会的鉴?。定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也是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 :   —  部?。队,所属的向地方—开放的医《院发生的《医疗事故如需—提请当地《鉴,委,会进行鉴定的—由部队?主管部门向相应的】地方:鉴委会提出》申请:   】  第十四条— , 鉴委会《接到委托后应—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如:材料不全或情节【。。不清有权要求医疗单!位补充材料或对有】。关事实情节进行【复查  !。 ,  :鉴定时医患双方代表!可到会?陈述意见并递交有】。。关材料、物》证,或回答提问不参加鉴!定讨论 《   【  :第十五条  鉴委】会成员是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鉴委会成员本!人或其近亲属—与被鉴定的医疗事】。故或事?件有利害关系以及有!其它: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其鉴委会《成,员,应当回避病员或【其家属?。、医疗?单位、当《事,医务人员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回避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给予答—复鉴委会成员—的回避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 《    非鉴委会成!员和未经鉴》委会邀请的》其,他人员不《得参加鉴定工—作,上级:鉴委会成员不能兼】任下:级鉴:委,会的职务也不能参加!。下,级鉴委会的鉴定工作! —    第十六条 ! 在鉴?定过程中《有重大意见》分歧时由《参加鉴?定的委员表决以【半数以上人的意【。见为鉴定意见—    ! ,参加:。鉴,。定的人员不得擅自对!外泄露讨论情况违者!给予严肃处理— ? :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扰,。鉴委:会的工作不得对鉴委!会成员进行》威胁利诱、辱—骂、殴打 —    【。 第十七条  【医疗事?故的鉴定《收取鉴定费鉴定收】费标准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