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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鉴定 》。 》  :   第十二条  !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分别?成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委会)【   】  鉴?。委会由有临床经验、!有权威、《作,风,正派的中级职—称以上的医务人员和!卫生行政《管理人?员若干人组成 !     鉴委!会人选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 ,。。    第十三条 !。 ,鉴委会负责本地区】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自【治区鉴?委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是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盟】(,市)、旗县(市)】鉴委会的鉴定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也是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 《 ,     部—队所属的向》地方:开放:的,医院发?生的医疗《事故如需提请当地】鉴委会进行鉴定【的由部队《主管部门向相应【的地方鉴委会提出】申请 ?     !第十四条  鉴委】会接到委托后—应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如材:。料不全或《情节不清有》权要求医疗单位【补充材?料或对有关事实【情节进行复查 !    — 鉴定时医》患双方代表》可到会陈述意见并】递交有关《材料、物证》或回答提问》不参加?鉴定讨论 》。   【  第十五》条  ?鉴委会?成,员是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鉴委》。会,成员本人或其近【亲,属与被鉴定》的医疗?事故:或事件有利害关【系以及有其》它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其鉴委会成】员应当回避病员【或,其家:属、医疗单》位、当事医》务人员?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回避: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给予》答复鉴委会成员【的回避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 , ,    非鉴委会成!员和未经鉴委会【邀请的其他人员【不得参加《鉴定工作上级—鉴委会成《员不能兼任下级【鉴委会的职务也【不能参加下级鉴委会!的,鉴定:工作 》     第十!六条  《在鉴定过程中—有重大?意见分歧时》由参加鉴定》的委员表决以半数以!上,人的意见为鉴定意见! : ?     参加鉴定!的人员?不,得擅自对外泄露讨】论情况违者给予严肃!处理 —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扰鉴委—会的工作《不得对鉴委会—成员进行《威胁利?诱、辱?骂,、殴打 【   《  第十七条  】医疗事故的鉴—定,收取鉴定费鉴定收】费标准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