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鉴定 !。    【 第十二条》  :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分别!。成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委会)【 :   —  鉴委会由有【临床:经验、有权威、作风!正派的中级》职称以上的医务【人员和卫生行政管理!人员若干人组成【   】  鉴委会人—选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三条 《。 ,鉴委会?负责:本地区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自治:区鉴委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是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盟(市)、旗】县(市?)鉴委会的鉴定【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也】是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 】 ,     部队所!属,的向地方开》放的:医,院,。发生的?医疗事故如需提请当!地鉴委会进行鉴【定的由?。部队主管《。部门向相应的地方】鉴委会?提出申请 】  ?   第十》四条:  鉴委《会接到委托后—应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如材《料,不全或情《节不清有权要—求医疗单位补充材料!或对有?关事实情节进行复】查 : ,。     】鉴定时医患双方代表!可到:会陈述意见》并递:交有关材料、物证或!回答提问不参—加鉴定讨论 —     !第十五条  鉴委会!成员是?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鉴委会成员》。本人或其近亲—属与被鉴定的医【疗事:故或事件有》利害:关系以及有》。其它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其鉴委会成!员应当回避病员或】其家:属、医疗单位、当】事医务人员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回避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给】予答复鉴委》会成员的回避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 非鉴委会》。成员和未经鉴委会邀!请的:其他人员不得参加】鉴定工作上级鉴委】会,成,员不能兼任下—级鉴委?会的职?务也不?能,参加下级鉴》委会的鉴定工作 !  》   第十》六条  《在,鉴定过程中有重大】意见:。分歧时?由参加鉴定的委员】。表决以半数以—。上人的?意,见为鉴?定意见 《 《。     参—加,鉴,定的人员不》。得擅自对外泄—露讨:论情况违者》给予严肃处理 】 ,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扰鉴委会的工—。作不得?对鉴委会成员进行威!胁利诱、《辱骂、殴打 ! ,     第—十七条 《 医疗事故的—。鉴定:收,取鉴定费鉴定收【费标准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