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 则
【
,
第【四,十八条 《 职工工作不满一】年发:生工:。。伤的在计算》工伤保?险待遇时有》缴费工资或者月【工资:的可以按照》缴,。费工资或者》实际工作月份—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无缴!费工资的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按照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本人【工资指缴费工—资
—
, 第四十九条! , 用人单位因—少报、瞒报缴—费基数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
: 第五十—条 : 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可—以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
—
!第五十一《条 在20—11年1月》1日后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办法执行
》
【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内政办字《〔,2003〕4—62号)同时废【止
】 第五十—三条: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条例和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经自《治区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