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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拆迁管【理 —  《   第六条  】城市房屋拆迁实【行许可制度拆迁房】屋的单位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旗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  —   ? ,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  ?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   —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拆,迁计划应当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等:;拆迁方案应—当包括被拆》迁房屋状况、各种】补,偿和补助费概算、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标准!和地点、临时—。过渡:方式及其具体措【施等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到上述《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准】予拆迁?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不准:予拆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 《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向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发布拆?迁公告拆迁公告应当!载,明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原因、?补,。偿安置资金》的落实情况》及有关项目的—批准文件等事项【 ,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     !第九条 《 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拆—迁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  ! ,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附属物; !。  :。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      —   (《三)租赁房》屋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 第十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给予答复 —  》   第十一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进行》拆迁具体资格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临—时性工程指挥机构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  《   第十二条 】。。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    第十三条 !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违约责》任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 !   —  :第十四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     第】十五:条 :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双方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三方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 :    第十六条 !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旗《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 :    — 第十七条  拆】迁人以及有关单位】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不得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使用人尚未—搬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气以及损坏房屋结构!等影:。响,生产、生活和—居,住安全的行》为, ?。  《   第十》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 —。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书】后依法持证检查 ! , :    《。 ,第十:九条  转让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告 】     —第,二十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与拆迁人、金融机】构三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