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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拆迁管【理 】。    《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   【。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 ,    《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材料;(【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四【)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五)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 ,   ? ,前款:所称拆迁计划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拆!迁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等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包:。括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状况如—房屋用途、产权归属!。、面积等;各种【补偿:、补助费用的概算】;产权调换房屋【安置的标准、房【源及相关证》明文件;临》时过渡方式及—期限:等具体事项 —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拆迁许可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向市、县!人民政府委托的出具!。了符合?要求的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取得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国有!土地储备机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向临时机》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  ?   第八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将》建,设项目名称、—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文号、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工作人员、!补偿方式《、安置地点等事项以!城市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城市房屋—拆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天】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 ?     —第九条 《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 : :。 ,   ?城市房屋拆》迁许可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时间未在】房屋拆迁许可规定的!期,限内实施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许可期?。限届满1《5日前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的:。申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批—准延长拆迁期—。限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未申请的其房屋【拆迁许可《证自行失《效拆迁?人应当重新提出城】市房屋拆迁许可申请! —    经规划部门!批准变?更拆迁范围》的拆迁人应当在批】准后5日内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  :第十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充任《拆迁人或者接—受拆迁委托也不得】设立房屋《拆,迁公司 》 :    》 第:十一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 ?  :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 :   《  第十二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     》  :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 《 ,    《。  :  :。(三)租赁房屋【 ,。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 ,        】 (一)被拆迁房】屋的权属、地址【、面积、用》途、:结构、楼层; 】   —  :    (》二)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和《结算方?式; 【     》    (三)实】行产:权,调换:的,。载明安置房屋的【地址、面积、用【途、结?构和拆?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   ?。    (四)【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 】  —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拟》制供拆迁当》事,人使用 》   —。。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 ?   ? , 第十五条 —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内江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以执行 【     —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   —  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决定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  !   拆迁人未按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或—者未向公证机—关,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办理证据保全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   【  拆迁人》在实施拆迁中不得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不】得擅自?。组织强制拆迁 【。   【  :第十八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第十九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 ,    — ,第二十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 , ,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存入: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的专户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金融机》构共:同签订?。资金:使用监管协议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 ,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额度【应当:不少于扣除安置现房!价值后该项目的补偿!安置总额《。安置:现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城《市公共建筑》设施配套要求其价值!应当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随机抽】。取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出具资金用途—。说明由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的金融!机构拨付拆迁—人逾期?未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拆迁管《理部门有权使用专户!储存的补偿安置资金!。就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安置【问题进行处》置  】  : 被拆迁人》有权向拆迁人或者】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索取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和安置现—房评估?报告的副本或者【复印件?金,融机构出具虚假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    — 第二十一条  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档案资《料在:完成拆?迁安置后《3个月内向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报送完整的—拆迁安置档案资【。料 》  ?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在安置】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凭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有关证件、资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安置—用房产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并】同时办理原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注销被拆迁【人应当?予以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