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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拆迁管理 【   【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 :  :     》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材,料,;(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四)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五)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    《 前:款,。所称拆迁计划—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拆迁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等: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包括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状况如房屋》用途、产《权归属、《面积等;各种—补偿、补助费用的】概算;产权调换房】屋安置的标准—。、房源及相关—证明文?件,;临:时过渡?方式及期《限等具体事项 【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拆迁许】可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向市、县人民政【府委托的出》具了符合要求—的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取得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国有土地储备机【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 《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向临时机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   第八条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将:建设:项目:名称、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文号、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工,作人员、《补偿:方式、安置》地点等事项以—城市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城《市房屋拆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天 】 :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    】 第九条《  :。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 :     城市!房屋拆迁许可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时间未!在房屋拆迁》许可:规定的期限内实施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许可期】限届满15日前【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的申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批准延长拆迁期限!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未申《请的其房屋拆—迁许可?证自行失效拆—迁人:应当重新提出城市房!屋,。拆迁许可申请 【。 《    《 经规划部》门批准变更拆—。迁范围的拆迁人【应当:在批准后5日内【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     第十条 !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充任拆迁人》或者接受拆迁—。委托也不得设立房屋!拆迁公司 》 》    《第十一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 》 ,   第十》二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   《    《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  》    《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 , ,        (!三)租?赁房屋?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         !(一)被拆迁—房屋:的权属、《地址:、,面积、用途》。、结构、楼层;【 ,。 :    —     (二)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和《结算方式; !       】  (三)实—行产权调换的载明安!。置房屋的《地址、?面积、用途》、结构和拆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 ,       !  (四《)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 】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拟制供拆迁】当事:。人使用 】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    】 第十五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内江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以执行 】 : ,   ?  第十六条 【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 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决定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 ?     】拆迁人?未按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或者未向》公证:机关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办理证据保全—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     拆迁人!在实施?拆迁中不得》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不得擅自组—织强制?拆迁 【     第十【八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第十】九,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 :    第》二,十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存《入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的专户》。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金融机构共同!签订:资金使用监管协议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额》度应当不少于扣除安!。置现房价值后—该,项目的补偿安—置总额?安置现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城市公共建】筑设施?配套要求其》价值应当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随机抽取《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出,具,资金用途说明由【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的金融》机构拨付拆迁人【逾期未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拆迁管理部》门有权使用》专户储存的》补偿安?置资金就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安】置问:题进行处置》 ,  —   被《拆迁人有权》向拆:迁人或者《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索,取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和【安置现房评估报告】。的副本或者复印【件金融机构》。出具虚假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 ?    第》二十一条  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档案资料在完成】拆迁:安置后?3个月内向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报送?完整的拆迁安—置档案资料》   】  第二十二条 】 拆迁人应当—在安置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凭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有关》证,件、资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安置用房产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并【同时办理原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注【销被拆迁人应当【予以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