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 《则,
,
】。 第五十三条 !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批准执业的社【会医疗机《构应当于本条例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校验、【办理登记手续重【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逾期不办理的—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理【
:
《 : :第五十四条》 港、《澳、台?地区:人员:或外国人员来我市】开设的社《会,医疗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南!宁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