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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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批准!执业的社《会医疗机《构应当于本条例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校验、—办理登记手续重【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逾:。期不办理的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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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 ? 港、澳、台地区人!。员或外国人》员来我市开》设,的,社会:医疗: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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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南宁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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