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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 ?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建设【、设置临河缆线和】管道、围堰等设【。施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擅自建设、》设置临河缆线和【。管道:造成碍航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断航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建设、设置围—。堰等设施《造成:碍航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断航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在,航道保护范》围内新?建永久性建筑物影响!航道安全畅通—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超出!批准的范《围、期限《和要求占《用通航水域、驳岸】、护坡、航道工程】建设:。用地:修建临时《性建筑物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或者预留》过船建筑物》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设置?临时航?道和必要的助航设】施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拆除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或者未!恢复:航道原?状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在】航道边坡《外侧十米以内—以及航标周围—二十米?以内设置堆场等设】施或者填河、—填滩占用《航道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清!除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第四十九条! ,。。 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逾期不清】除违法?。设施和?物,品或者?逾期拒?不拆除?违法:建筑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实施代!履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相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   ?。 第五十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航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