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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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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建设《、设置临河缆线和管!道、围堰等设—施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擅自建设、设置【临河:。缆线和?。管道:造成碍航《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断航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建:设,、,设置围堰等》设施造成碍航—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断航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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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在—航道保护范围内新】建,永久性建筑物影【响航道安《全畅通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超出批准【的范围、期限和要】求占用通航水域、驳!岸、护?坡、航?道工程建设》用地修建《临时性建筑物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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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或者预留过船建!筑物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设:置临时航道和必【要的助航设施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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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拆】除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或者未恢—复航道原状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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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在航道《边坡外侧十米以内】以及航标周围二十米!以内设置《堆场等设施或—。。者填河、填》滩占用航道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清除: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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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逾期《不清除违《法设施和物品—或者逾?期拒不拆《除违法建筑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实】。施代履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相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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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航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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