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和危险房!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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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房屋安!。全鉴定应当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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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设—施设备鉴《定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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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 下列房屋应—。当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 ? (一)遭!受自然灾《害出:现,。异常后?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屋!;,
! (二【)遭:受,人为破坏出》现异常后《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屋;:。
【 》 (三)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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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进行隧道和桩基工!程开挖深《基坑、爆破等工【程施工施工区周边可!能被损坏《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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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无【报,建,手续或?者无施工许可证已投!入使用?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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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第一项的】鉴定由房《产部门委托》;,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的鉴定由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委托;》第,四项的鉴《定由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委托!经鉴定施工影—响周边?。房屋安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将鉴定结论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安全【措施消除隐患
!
—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所列房?屋应当及时通知【。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建设单位》提出鉴?定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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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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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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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
! (三)房屋产权证!或者:与被鉴定房屋有相关!民事权?利的有?效证件;
》
!。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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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出具鉴定报—告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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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的程《序、方法和鉴—定报告的制》作应当符合国家、】。。行业的标《准和规范《鉴定结?论应当客观、—真实反映房屋—安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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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对—其作出的《鉴定结?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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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房,屋安全鉴定有国【家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尚未颁【布国家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文物保】护建筑等《安全鉴定的还应【。当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
】。 第二十条— 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将鉴定报告—告知: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并同时将鉴定—报告报送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接报【后应当及时向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并《提出限期治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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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根据鉴定!报告对危险房—屋,分别采取下列治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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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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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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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维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 【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已【无维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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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毗连危险房屋】的各所有人应当依】法共同履行危—险房屋的治》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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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及时治理《危险房屋并对危险房!屋修缮加固和排险】的结果进行》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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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对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房屋拒】不治理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使用危》险房屋必要》时可以作出强—制治:理决定采取加固、】修缮、拆除、改【建等治理措施相关费!用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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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房屋出】现险情时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采取安?全治理措《施房:屋,出现:重大险情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及时报告!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排除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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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房—屋防治的监督检【查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成片房屋或者经!鉴定为危《险,。房屋并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具体处理《。方案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排除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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