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和危险房】屋管理
】
— 第十五《条 房屋安全鉴】。定应当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
—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设施设备】。鉴定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资格
—
? 第十—六条 ?。 下:列房屋?应当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
》 ? ?(一)遭受自—然灾害出现异常后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屋;!
《
— (二)遭受!人为破坏出现—异常后?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屋【;
:
,
》 《 (三)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房屋;
》
?
: 》 (四)》进行:隧道和桩基》工程开挖《深基坑、爆破等【工程施工《施工区?周边可能被损坏【的房屋;
【
:
!(五)无《报建手续或者—无施:工,许可证已投入使用的!房屋:
! 前款第《一项的鉴定由房产部!门委托;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的鉴】定由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委托;—第四项的鉴定由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委托经鉴定施工】影响周边《房屋:。安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将鉴定《。结论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安全措》施消除隐《患
》
: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所列房屋应当—及时通知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建》设单位提出鉴—定委托
】
《。 ,第十七条 》 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 (一)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
】
,
《 》 (:。。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
! (三)房】屋产权证或者—与被鉴定房屋有【相关民事权利的【有效证件;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
】。 第十八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出具鉴《定报告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鉴:定报告?。
》
鉴定的】程序、方法和鉴【定,报告:的制作应当符合国】家、行业的》标准和?规范鉴?定结论应当客观【、,真实反?映房:屋安全状况
!
?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对【其作出的鉴》定结论负责》
:
,
,
,
《 第十九条 【房屋:安全:鉴定有?国家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尚未颁布《国家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文物保!护,建,筑等安全鉴定的还应!当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
》
《 第二十条【 , 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将鉴定报告告【知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并同时将鉴定报【告报送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接报后—应当及?。时向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并提出—限期治理的意—见
! 第二十一—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根据鉴定报告对【危险房屋分别—。采取下列治理措【施
! :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
? 《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 , :。 ,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维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
,
《 —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已无:维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
,
: 毗连危险房!屋的各所有人应当依!法共:。同履:行危险房屋的治理义!。。务
】 第《二十二?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及时治理》危险房屋并对—危险房屋《修缮加固和排险的】。结,果进行检查》、记录
【
:。 第二十三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对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房屋拒不治理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使用危】险房屋必要时—可以作出强制治【理决定采取加固【、修缮、拆除—、改建等治理措【施相关费用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承】担
! 第?二十四条 房屋】出现险情时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采取安【全治理措施房屋出】现重大险情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及时报告【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排除险情!
?。
【第二十五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房屋防治的监【督检查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成片《房屋或者经鉴定为】危险房屋并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具体处理方案—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排除险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