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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和危险—房,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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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房屋安全鉴定应当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
】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设施—设,备鉴定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资格?
【 , 第十六条 【 下列房屋》应当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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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遭受自然灾害出现】异常后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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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遭受《人为破坏出》。。现异常后《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屋!;
《
— 》(三)?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房屋;
】
,
》 《 , (四)进行隧道!和桩基工程开—挖深基坑、爆破等工!程施工施工区—周边可能被》损坏的房屋;
】
【 , (》五)无报建手续【或者无施工许可证已!投入使用的》房屋
《。
— 前款第》一项的鉴定由房【产部门委托;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的鉴定《由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委托;第四》项的鉴定由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委托【经鉴定施工影响周】边房:屋安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将,鉴,定结论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安全措?施消除隐患》
【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所列房屋》应当及时通知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建设单位】提出:鉴定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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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
: ? 《(一)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
】 (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
,
? 》 (三)房屋产权!。证或者与《被鉴定房屋有相关】民事权利的》有效:证件;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
— 第十八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出具?鉴定报告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鉴定—报告
【
, : 鉴定的程序、】方法和鉴定报告【的制作应当符合国家!、,行业的标准》和规范鉴定结论【。应当客观、真实反映!房屋:安全状况
【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对》其,作出的?鉴定结论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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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九【条 房屋安全鉴】定有国家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尚未颁布国家【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文物保护【建筑等?安全鉴定的还应当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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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将鉴定报告告!。知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并同时将《鉴定报告报送—。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接报后应当及时】向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并提出限期治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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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根据鉴定报》告,对,危险:房屋分别《采取下列治》理措施
】
—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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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
?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维《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 ,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已无维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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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毗连危险房屋的】各,所有:人应当依法共同履行!危险房屋的治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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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二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及—时治理危险》房屋并?对危险房屋修—缮加:固和排险的结果进行!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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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对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房屋拒不治理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使用危】险房屋必要时—可以作出强制治理】决定采取《加固:、修缮、拆》除,、改建等《。治理措施相关—费,用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承担
】
, ? 第二十《四条 房》屋出现险情时—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采取安全治理!措施房屋出现重【。大险情?。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及时报告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排?除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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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房屋防治的监!督检查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成片—房屋或者《经鉴定为危险房【屋,并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具体处理方案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排》除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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