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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和危险房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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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五条 【房屋安全鉴定应当】。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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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设施设!。备鉴定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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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下列房屋】应当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 : 》 (一)遭受—自然灾害出》现异常?后,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屋【;
《
】 : (:二)遭受人为破【坏出:现异常后《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屋;
】
》 : 《 (三)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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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进行隧—道和桩基《工程开挖深基坑、】爆破等工《程施工施工》区周边可能被损坏】的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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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无报建手续】或者无施工》许可证已投入使【用的房屋
【
前】款第:一项的鉴《。定,。由房产部门委托【;,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的鉴定由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委托;?第四项的鉴定由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委托经鉴定—施工影响周边房【屋安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将鉴定结论》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安全措施消【除隐患
》
《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所列房屋应当及时!通知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建设单位《提出鉴定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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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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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
【
【 : : (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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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房屋产权证或者【与,被鉴定房《屋有相关《。民事权利《的有效证件》;
! ?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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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八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出具鉴定—报告: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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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的程序、方法和鉴】定报告的制作—应当符?合,国家、行业的标准】和规范鉴定结论应】当客观、《真实反映《房屋:安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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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对其作出的鉴定结!论负责
! ? 第十九条 — 房屋?安全鉴定有国家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尚未【颁布国家《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文物保护《建筑等安全鉴定【。的还应当《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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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将,鉴定报告告》知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并:同时将鉴定报告【报送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接【报,后应当及时向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并》提出限期治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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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根据鉴定报告【对危险房屋分别采取!下列治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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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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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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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维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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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已无—维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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毗【连危险房屋的各【所有:人应当依法共—同履行?危险:房屋的治理义—务
》
? 第二十—。二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及时:。治理危险房屋并【对危:险房屋修缮加—。固和排?险的:结果进行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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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对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房屋拒》不治理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使用危—险,房屋必要时可以作】出强制治理决—定采取加固、修【缮、拆除、改—建等治理措施相关】费用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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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房—屋出现险情时—。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采取安全治理措!施房屋出《现重大险情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及时报告】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排除】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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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房屋防治的监督检查!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成片房《屋,或者经鉴定》为,危,。险房屋并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具体处理方案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排除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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