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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和危《险房屋管理
【
— 第十五条 ! 房屋安全鉴定应】。当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
【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设】施设备?鉴定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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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六条 ? 下:列房屋应当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
:。 : (【一)遭受自》然灾:。害出:现异常?后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屋;
! 《 (《二)遭受人为—破坏:出现异常后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屋;
!
】 (三)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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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进行隧道【和桩基工程》开挖深基坑、爆破】等工程施工施工区周!边可能被《损,坏的房屋《;,
【 — (五)无报建【手续或者无施工许可!证已投入使用的房屋!
!。 前:。款第一项的鉴定由】房产部门委托;【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的鉴定》由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委托;第四项的鉴定!由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委托经鉴【定施工影响周边房屋!安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将鉴定结—论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安全措施消除隐患
!
:。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所列房屋应当及时通!知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建设:单位:。提出鉴?定委托
! 第》十七条 》。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 ? (一)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
】
《。 : ?。 (《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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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房《屋产权?证或者?与被鉴定房屋有相】关民事权利》的有效?。证件;
! —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 第十—八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出具鉴定报】。告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鉴】定,报告:
】 , 鉴:定的程序、》方法和鉴定报告的】制作应当符合国【家、行业的标准和规!范,。鉴定结论《应当:客观、?。真实反映房屋安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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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对【其作出的鉴定—。结论负责《
】 第十九条 【 房屋安《全鉴定有国家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尚】未颁布国家》。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文物保护建筑等【安全鉴定的还应当】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
】 第二十条 【 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将鉴定《报告告?知,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并同时将】。鉴定报告《报,。。送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接报后应当及时向】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并提出限期治—理的:意见
】 , 第二十一【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根据鉴定报告对】危,险房屋分别采取下】列治理?措施
】。 》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
,
【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
《 —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维》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
】 :。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已无维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
— 毗连》危险房屋的各所有】人应当依法共—同履行危《。险房屋的治理义务
!
:
— 第二十二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及时【。治,理危险房屋并—对危险房《屋修缮加固和排【险的:结,果进行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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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对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房【屋拒:不,治理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使用】危险房屋必要时可】以作出强制》治理决定《采取加固、修缮、】拆除、?改建:等治理措施相—关费用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承担
!
? 第二十四】条 房屋出—现险情时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采取安全治理措施!房屋出现《重大险?情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及时?报告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排除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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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房屋防治的监】督检查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成片房】屋或:者经鉴?定为危险《房屋并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具体处理方!案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排除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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