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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办理责任 ! , ,   《  :第十一条  "投】诉中心"的工作【职责 —     —。    (》一,)按时完成投资者投!诉事项的《办理 《 ?   ?      —(二)?检查、督促各被【投诉部?门办:理投诉事《项工:作   !  :  : , (三?)及时督《促被投诉部门纠正或!撤销作?出的与政策法规相违!背、影响经济发【展环境和群众—。利益:的,有关决定、》。规,定 :    】  :   (四》)定期或不定—期,向市政府汇报—对重大事《项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     第十二】条  各被投诉【部门的主《要职责 【     —    (一)根】据本部门的》业务工作特点制定处!理投诉的程》序 》  ? , ,  : ,  :(二)承办、调查】处理、?。回,复,投诉:中心交办的投—。诉事项 《 ,    【 第:十,三条  承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投诉中心"交办的投!诉事项必须认真及】时办理对《弄虚:作假:、拖延推诿、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办?理完毕的由投—诉中心通报》批评;造成》较大不良影》响或损失且情节严重!的由市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及!分管领导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  ?   第《十,四条:  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在投诉办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