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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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本省的以》及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应当》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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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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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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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其他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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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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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公】民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对举报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并】经查实的由》被举:报人所在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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