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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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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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本《。省的以及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应当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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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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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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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其他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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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五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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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 鼓励公民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对举!报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并经查实的【由被举?报人所在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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