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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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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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本省的以】及,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应当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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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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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 ?省、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其他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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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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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 , ,。鼓励公民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对举—报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并经》查实的由被举—报人所在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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