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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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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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本省的以》及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应当!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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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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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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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其他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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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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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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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公民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对举报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并,经查实的由被—举报人所在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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