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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 : ,。。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本省的以及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应,当,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条例: , :    — 第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管?。理机:制 : 》。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  省、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其他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 《     第五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 : ,     第六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    】 鼓励公民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对举报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并经?查实的?由被举?报人所在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