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本省《的以及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应当: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条例
】
?
, :。 第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管理》机制
—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 ?省,、,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其》他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
《 第五条 — 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
《
第六【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
— ?鼓励公?。民,。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对举—报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并经查实的由【被举报人所在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