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本省的以及—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应《当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条例
】 第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管理机制
【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 :省、: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其他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
: 第五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
: 第六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
鼓励!公民: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对举报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并经:查实的由《被举报人所》在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