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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道路运!输经营单位拒绝申报!登记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措施进入排【气污染防治》交,通管制限行区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   《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拆除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造成装置【。失效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环【保监:督抽测达不到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复检;—逾期不复检或者【复检达不到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环保部门【撤销其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六—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行驶】的机:动车: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排气?污染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处20?0,元罚款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格从事机动车环保】检验的由省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不按【照规定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者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业务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环保部门依!法取:。消其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资格 ?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机动车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提供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处20【。0元罚款 》 ? :    第三十九】条  环境保护、公!安、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一)不按照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的; 】 ?      —   (二》)不按?照规定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 !  — ,      (【三)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及其检?验,行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情《节严重的; 】  《       (四!)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或,者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营运机动车】办理定期审》验合格手续的; 】     !    (》五)违反规定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到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环保检!。验的; — ?  :     》。 (六)对机动车维!修企业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情节严》重的;? 《。   《。。      —(七)?对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    《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