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交!易管理一般》规定
—
?
: 第六条— 进行房地产交】易交易当《事,人必须依法签订【。交易契约《或者合同并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
! (一)房屋!所有权证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证;【
! ? (?二)当事人身份证件!或者法人资格证【书;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该出示委托证明文】件;
?
【 —(三)房地》产交易契约或者合】同文本;
—
《 : , ? (四)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
【 第七条 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房地产交—易契约或《者合同文本契约【或者合同文本—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姓名、法人名称】;房屋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状况:、占地面积》、标的物四》至界限、《用途、交易方式;用!地面积、土》地使用用途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事项
—
【第,八,条 房地》产交易价格及经营】性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 ? 土地基准地价、】向居民出售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价格、!拆迁补偿房屋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
:
:
? 其他《各类房屋的买卖、】租赁、抵押、典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
政—府有权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房地产交易价!格和: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间:接调控和引导—必,。要时可实行》最高或最《低限价
《
】 第九条 禁【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进行交易:
【
【 (—一)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
《。
【 (二《)权属有争》议或者权属证书与】标的物不符的—;
—
!(三)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
》。 — (四)依法应】。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 : ? (五)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按照》国家法律或有关【政策:规,。。定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 (!六)有关房地产债务!在当:事人之间未达成协】议的:;
?
! (《。。七)房产管理部门调!拨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
【
,
《 , (八)】代管房产无》法定所有《人签:署委托书的》;
】 《 (九)—其,他依:法禁止权属转移的
!
?
第十】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房地产交【。易必须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及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进行—评估:交易:双方可依据评估【的,价格协?商议:定成交的价格
!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
—
— 政府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应取得房地!产评估资格并持【证上岗
—。
《 , 第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当向房【产、土?地、物价管理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不得虚假—申报
《。
》 第十》二条 转》让、:抵,押国有房产》必须经县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并按照—审批:权限:办理批准手续
!
:
第十【三条 建立房地】产交易市场除—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外《还应当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四条— 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
!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
!(三:)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财产:和经费;《
—。。 ? (四)】有与开展业务—相应的专业人员;】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
:
— 第十五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 经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由?一个部门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属证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六条— 房地产抵押和】房屋典当、交—换时应当《向县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因处分抵押!房,地产和典当、交换】房屋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办理过户!登记
! 第十七条 】 发生房地产交易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调解!解决;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