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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交易管理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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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进?行房地产交》易交易当事》。人必须依《法签订交易契—约或者合同并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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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房屋】所有权证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证;》
!。。 , (二—)当事人身份—证件或者法人资【格证:书;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该出示委托】证明文?件;
! — (三?)房地?。产交易契《约或者合《同文本;
】
! ,。(四:)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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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房地产交易契!约或者合同》文本契约或者合【。同文本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姓名】、法人名称;房【屋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状况、】占,地面积、标的物四至!界限、用途、—交易方式;用—地,面积、土地》使用用途《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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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房地产交!易价格及经营性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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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基准?地价、向居》民出售?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价格、拆!迁补偿房屋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
— 其他各类房屋!的买卖、租赁、【抵押、典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
? :。 政府有权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房地产交易价】格和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间接调控》和引导必《要,时可实行最》高或最低限价
!
【第九条 禁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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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 (】二)权属有争议或】者权属证书与—标的物?不符的;《
》。
》。 (三)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
:
! (四)依法应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
:
— :。 ?(五)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按照国家法律或】有关:政策规定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 》 (六)《有关房地产债务【在当:事人之间未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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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房产管【理部门调拨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
】
》 《 (八—),代管:。房产无?法,定所有人签署—委托书的;
】
:
? : (九—)其他依法禁止权】属转移的
【
第】十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房】。地产交易必须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及【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进《行评估交易双方可】依据评估的价格【协商:议定成交的》价格:
: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
! 政府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应】。取得房地产评—估资格并《持证上岗《
】 :第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当,向房产、土地—。、物价管理》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不得虚假申报
【
!第十二条 》 转让、抵押—国有房产必》。须经县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并按照审批权限办!理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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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建立房地—。产交易市场除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外:还,应当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四条 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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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 —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
》 《(三)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财产?和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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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有与开展业务】相应:。的专业人员;
】。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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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
: 经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由:一个部门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属证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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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十六条》 房?地产抵押和房屋典当!、交:换时:应当向县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因处分抵《押房地产和典当、交!换房:屋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办理过户登记
】。
— ?第,十七条 发生房地!产交易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调【解解决;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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