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交易管理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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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进—。行房地产交易交易当!事人必?须依法签订交—易契:约或者合同并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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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房屋》所有权证《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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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当事人身份证!件,或者法人《资格证书;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该出:示,委托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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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房地产交易契约】或者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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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四)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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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房地产交易契约】或者:合同文本《契约或?者合同文本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姓名、《法人名称;房—屋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状况《。、占地面积、—标的:物四至界限、用途、!交易方式;用—地面积、土地使用用!途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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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房【地产交易价格及【经营性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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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基准地价、!向居民出《售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价:格、拆迁补偿房屋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 其他各类房屋】的买卖、租赁、抵】押、典?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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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有】权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房》地产交易《价格和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间接调》控和引导《必要时可实行最高或!最,低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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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禁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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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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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权属】有争议或者》权属证书与标的物】不符的;
】
》 (三)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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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依法应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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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按照国《家法律或有关政策规!定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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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有!关房地?产债:务在当事人之间未】达成协议的》;
! 》 (:七):房产管理《部,门调:拨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
《
— : : (八)》代,管,房产无法《定,所有人签署委托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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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其他依法禁止权属】转移的
】
第十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房地产交】易必须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及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进!行评估交易双—方可依据评》估的价?格协商议定成交【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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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
【 : 政府《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应《取得房地产评—估资:格并持证上岗
】
— 第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当向》房产:、土地、物价管理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不【得虚假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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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转【让、抵押国有房产】必须经县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并按照审批权【限办理批准手—续
】 : 第十三条 建立!。房地产?交易:市场:除,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外还—应当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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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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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 ? (三)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财:。产和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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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有与开展业务相】应的:专业人员;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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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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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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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由一个部门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属证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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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房地产抵】。。押和房屋典当—。、交换时应当向县】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因处!分抵押房地产和典】当、交换房》屋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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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发生—房地产交易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调解解决;【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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