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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法律援助管辖 】 ? ?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 ,    《 非指?定辩护的刑事—诉讼案件和其他【。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申请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 :。     非诉【讼法律事项由申请】人居住?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   》  第?十三条 《 同一法律援—助事项由同一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市—法律援助机构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指【定一:个法律援助机构协】助另一个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同一法!律援:助事项? :。 :     第十四!条  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都有权受理的法律!援助事项《由最初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  》   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发生管辖争】议时由市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受理 !   《  第?十五条  市法律援!。助,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将【下级法律援助机【构管辖的法》律援助事项指派给另!一个下级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或》直接受理也可以将本!级管辖的法律援【助事项指《派给下级法律援【。助机构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