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
】 第九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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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取得合法】、有:效,机动车证件同—一车:辆只能拥有一—本(副?)机动车行》驶证、号牌或者其他!证件:;
【 【 (:二):按照规?定使用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在规》定,位置安?装,号牌不得《使用翻牌或者—换牌装置不得—倒置、弯《。折安装?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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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车窗不】得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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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
《 机动车—销售商?和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对机动车进行改装!
《
《 第十一条— 不得《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组织、参与道】路赛车
! 第》十二条 》教练机?动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 (《一)注册时是初次注!册登记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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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车身—喷印、粘贴规范的】教练车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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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按照规《定安装教练员能够控!制车辆安全行驶【的必要?装,置,;,
】。 : (》四,)按照营运机动【车的规定确定—报废年限和参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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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专门】用于:接送幼儿园儿—。童及学校《学,生的校车应当喷涂】核载人数及》校车标志并保持【安全技术状况—良好专车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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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车应当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并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年限达到8年—以,上的车辆不得用作】校车
】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摩托车的管理】控制在市区》行驶的摩托车—数量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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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参?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申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超过3个【检验周期仍未检验的!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其】。机动:车号:牌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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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六》条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未办!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该所有】人其他机动车—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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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 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警示教!育,与实践活动累计时】间不少于《32小时
》
】 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一?)持有本人两—本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
《 (二)!使用:失效的驾驶证;
】
【 》 (:三):驾驶机动车在—禁行时间《内或者禁行的道【路上行驶;
【
》 《 (四)在【实习期内驾驶牵引】车或者被《牵引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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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武警号牌机动车!;,
! (—六)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 《第十九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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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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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最【。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
: 《 (》三)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无累【积记分满12分记】录;
】 : :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
?。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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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转借、涂【改、挪?用、:重领、冒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及其他交—通管理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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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交:通管理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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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利用虚假手续【申办与?交通管?理有关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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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使用有【关交通管理的失【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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