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二章 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 【     》第九: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  (一)取得合】法、有?效机动车证件同一】车辆只能拥有一本(!副)机动车行驶证、!号牌或者其》他证件;《 ?       !  (二《)按照?规,定使用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在规定》位置安装《。号牌不得使用—翻,牌或者换牌装置不】得,倒置、?弯折安装号牌; 】  —       (】三)车窗《不得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 !。       【  (四)》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    《 机动车销售商【和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对机动车【。。进行:改,装,   】  第十一条  不!。得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组织:、参与道路赛车【 》 ,    《第十二?条 :。 教练机动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    (一)注】册时是初《次注:册登记?的车辆;《  【   ?    (》二):车身喷印《、粘贴规《范的教练《车标识; 】    》     (三)】按照规定安装教练员!能够控制车》辆安全行《驶的必要装》置; 】    《   ? (四)按照—营运:机动:车的规定确定—报,废年限和《。参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第十三条 》。 专门用于》接,送幼:儿,园儿童及学校学【生的校车应当喷涂】核载人?数及校车标志并保持!安全技?术,状况良好专车专【用 》     校车】应当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并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年限】达到8年以上—的车辆不得用作校】车 《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摩》托车的?管理控制在市区【行驶的?摩托车?数量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  ?。   第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参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申!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超过3》个检验周期仍未【。检,验的: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其机动车号牌—停止使用 ! , ,   ?第,十六条?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未办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该所有人【其他:机动车登记 】  《   第十》。七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警示教育与【。实践:活,动累计时间不少【。于32小《时   !。  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持【有本人两本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    】 ,    《(二)使用失—效的驾驶证》; 【        】(三)驾《驶机动?车在禁行时》间内或者禁》行的道路上行—驶; 》    —     》(四)在实习—。期内驾驶牵引车【或者被牵引车; !。     】  :  (五)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武警号牌机动车; !。   【     》 (六)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    《 第十九条 — 校车驾驶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     》(,一)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5》年以上; — ? ,        (!二)最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 ,   —      —(三)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无累积记分【满12分记》录;  !   ?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 【  :   第二十条 】 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转借、涂改》、挪用、《重领:、冒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及—。其他交通管理—证件; !  :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交通管理证件;【    !    《 (三)利用—虚,假手续申办与交通】管理有关的业—务; 《 ?。。 ,   ?     (—四)使用有》。关交通管理的—失效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