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
?
! 第:九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一)取【得合:法、有?效,机动车证件同一车】辆只能拥有一—本(副)机动—车行驶证、号牌或】者其他?证件;
—
—。 (二)】按照规定《。使用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在规定?。位置安装号》牌不:得使用翻牌或者【换牌装置不得—倒置、弯折安装【号牌;
—
《 》 (三)车窗不得!。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
《
,
,
? (四】)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
《。
第十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
,
》 机动车《销售商和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对机动车进行改装】
:
》 第十》一条 不得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组织、参与【道路赛车
》
— 第《十二条 教练机】。动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 , , 《(一:。)注册时是初次【注册登记的车辆;
!
?
【 , (二)车—身喷印?、粘:。贴,规范的教练车标识】;
?
【 (三)按!照规定安《装教练员《能够:控制:车辆:安全行?驶的必要装置;【
— 《 《(四)按照营运机】动车的规定确定报废!年限和参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
《 ,第十三条 》 专门用于接—送幼儿?园儿童及学校—。学生的校车应当喷涂!核载人数及》校车标志并保持安】全技术?状,况良好专车专用
】
】 校车应《当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并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年限达到8!年以:上,的车辆不《得用作校车
!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摩托车的》管理控制在市区行驶!的摩托车数量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
》 第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参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申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超过3个检》验周期仍未检验的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其机动车—号牌停止使用
!
— 第十?六,条, ,。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未办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该》所有:人其他机动车登记
!
《
? 第十《七,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警示教育与实践活!动累:计时间不少于—32小时
【
— 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持有本?人两:本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
:。 , : (二)】使用失效的驾—驶证;
】
《。 (—三)驾驶机动车【在禁行时间内或者】禁行:的道:路上行驶;
【
【 : (四)在【实,习期:。内驾驶牵引车或者被!牵引车;《
《
》 (五)】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武警号《牌机动?车;
》
《 《 (六)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
【第十九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 ? (一)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5年以上》;,
】 (二)!最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 【。 (三)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无—累积记分满1—2分:记,录;
?
】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
【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转借、涂《改,、挪用、重领—、冒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及—其他交通管理证【。件;
《
》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交通管理证件;
!。
,
! : (三)《利用虚假《手续申办与交通管理!有关:的业务?;
! 》 ,。(四)使用有关交通!管理的失效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