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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
【
》第九: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 (一)取得合】法、有?效机动车证件同一】车辆只能拥有一本(!副)机动车行驶证、!号牌或者其》他证件;《
?
! (二《)按照?规,定使用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在规定》位置安装《。号牌不得使用—翻,牌或者换牌装置不】得,倒置、?弯折安装号牌;
】
— (】三)车窗《不得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
!。
【 (四)》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
《 机动车销售商【和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对机动车【。。进行:改,装,
】 第十一条 不!。得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组织:、参与道路赛车【
》
, 《第十二?条 :。 教练机动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 (一)注】册时是初《次注:册登记?的车辆;《
【 ? (》二):车身喷印《、粘贴规《范的教练《车标识;
】
》 (三)】按照规定安装教练员!能够控制车》辆安全行《驶的必要装》置;
】 《 ? (四)按照—营运:机动:车的规定确定—报,废年限和《。参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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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专门用于》接,送幼:儿,园儿童及学校学【生的校车应当喷涂】核载人?数及校车标志并保持!安全技?术,状况良好专车专【用
》
校车】应当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并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年限】达到8年以上—的车辆不得用作校】车
《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摩》托车的?管理控制在市区【行驶的?摩托车?数量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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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参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申!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超过3》个检验周期仍未【。检,验的: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其机动车号牌—停止使用
!
, , ?第,十六条?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未办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该所有人【其他:机动车登记
】
《 第十》。七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警示教育与【。实践:活,动累计时间不少【。于32小《时
!。 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持【有本人两本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
】 , 《(二)使用失—效的驾驶证》;
【 】(三)驾《驶机动?车在禁行时》间内或者禁》行的道路上行—驶;
》
— 》(四)在实习—。期内驾驶牵引车【或者被牵引车;
!。
】 : (五)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武警号牌机动车;
!。
【 》 (六)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
《 第十九条 — 校车驾驶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 》(,一)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5》年以上;
—
?
, (!二)最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
,
— —(三)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无累积记分【满12分记》录;
! ?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
【
: 第二十条 】 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转借、涂改》、挪用、《重领:、冒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及—。其他交通管理—证件;
! :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交通管理证件;【
! 《 (三)利用—虚,假手续申办与交通】管理有关的业—务;
《
?。。
, ? (—四)使用有》。关交通管理的—失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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