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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
】 第九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一)取得合法!、有效机动车证件同!一车辆只能拥有一本!(副)机动》。车行驶证《、号:牌或者其他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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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按照】规,定使用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在规定位置》安装号牌不得—。使,用,翻牌或者换》牌装置不得倒置【、弯折安装号牌;】
— ?。 ? :(三)车窗不得【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
【。
《 (四)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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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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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销售商【和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对》机动车进行改—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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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不得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组织、参《与道路赛车》
,。
《
》第十二条 教练】机动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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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注册时是初次注!。。册登记?的车辆;
】
—。 (二)车】身喷印、粘贴规范的!教,。练车标识《;,
《
! (三)按照—规定安?装教练员能够控【制车辆安全行驶的必!要装:置;
《
》 (四!),。按照营运机动车【的规定确定报—废年限和参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第【十三条 专门【用于接?送幼儿园儿童及学】校学生的校车—应当喷?涂,核载人数及校车【。。标志并?。保持安全技术状【况良好?专车专用《。
! 校车应当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并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年限达到8年以上!的车辆?不得用作校车
!
《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摩托车《的管理控制》在市区行驶的—摩托车数量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 第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参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申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超过3!个检验周期仍—未检验的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其,。。机动:车号牌停止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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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未办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该所有人其他】机动车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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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七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警示教育与实践活动!累计时间不少于【32小时
》
?
,
, 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持有本人两本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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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使!用失效的驾驶—证;
》
【 , , (三)驾驶【机动:车在禁行时间内或】。者禁行的道路上【行驶;
! 【。 (四)在实习期】内驾:驶牵引车或》者被牵?引车;
】
】 (五)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武警号牌机动】车;
》
? , 【(六)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 第十九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 (一)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5年以上;】
【 (】二)最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 , ? (三)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无累积记分满12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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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
!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转借】、涂改、挪用、重领!。、冒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及其他交通管理证件!;
!。 《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交!通管理证件》;
【 ? , ?。。 (三)利用虚【假手续申办与—交通管理《有,关的业务;
!
》 》(四)使用有关交通!管理的失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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